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624號
TPDM,96,訴,1624,201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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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靜禧
被   告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貫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萬興
選任辯護人 劉志鵬律師
      羅凱正律師
      葉光洲律師
被   告 李勝華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樹林
被   告 祥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文隆
被   告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毓
代 理 人 羅金泉
被   告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福林
被   告 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陳吉
被   告 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天輝
被   告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朝根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湯憲金
被   告 簡松濤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黃博駿律師
被   告 游振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
偵字第1323號、第17081號、第18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被訴關於附表壹編號1至70所示工程圍標部分免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祥恩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伍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冠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被訴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部分無罪。其餘被訴部分免訴。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李勝華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游振龍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成營造有限公司冠君營造有限公司簡松濤均無罪。
事 實
一、湯憲金係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變更 名稱為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 000○0號,下稱建誠瀝青)、昌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 北縣三峽鎮○○路00○0號,下稱昌隆瀝青)、國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於97年3月26日變更名稱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00號2樓之4,下稱國泰公司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0號10樓之1,下稱上泰公司)、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8樓,下稱冠得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泉祥恩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 縣板橋市縣○○道0段000巷00號4樓,下稱祥恩公司)、三 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縣○○道0段000巷00 號1樓,下稱三峽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係一亨營造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000號5樓,下稱一亨公司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東鎮燥樹排55之2 號,下稱惠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鳳亭係益聖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巷00號,下稱益聖 公司)、弼聖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 00號之2,下稱弼聖公司)、徠特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 中壢市○○里○○路0巷00號1樓,下稱徠特公司)實際負責 人;張克承係承宗、惠祥營造有限公司(均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00號1樓,下稱承宗公司、惠祥公司)、盛功瀝青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 下稱盛功瀝青)實際負責人;邱萬成係金昌興營造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00巷00號2樓,下稱金昌 興公司)、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 00巷00號,下稱成昌公司)、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 園縣大溪鎮○○里○○路000號,下稱偉雍公司)實際負責 人;徐步盛係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 路0段00巷0○0號11樓,下稱昱盛公司)、路盛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下稱路盛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徐武雄係欣道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 觀音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下稱欣道公司)、欣道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梅鎮○○路0段000巷0號,下 稱欣道實業)之實際負責人;潘隆雄係北鉅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下稱北鉅 公司)、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街 000 號1樓,下稱巨筑公司)、合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北縣鶯歌鎮○○○路○○巷0○0號,下稱合豐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袁耕民於94年間起,加入上開公司之實際經營; 顯松係信程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 號7樓之2,下稱信程公司)、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 北縣鶯歌鎮○○路000號,下稱忠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張清逸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路00



號1樓,下稱恆揚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王建興係上興營造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00號5樓,下稱上興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董金海係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山瀝青)、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 瀝青)實際負責人;陳牧富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成功瀝青)之實際負責人;廖學德自90、91年間開始, 擔任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 之總幹事,協助辦事處主任處理相關公會業務;李勝華係大 友瀝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街000巷 00 號,下稱大友瀝青)之實際負責人;游振龍係和煌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00號2樓之4,下稱和 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公司、承 宗公司、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昱盛公 司、徐步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公司、袁 耕民、信程公司、忠建公司、顯松、潘隆雄、張清逸、王 建興、董金海、陳牧富廖學德等人另由本院判決;羅金泉湯憲金、羅金都另由檢察官移送本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 案件併案審理)。又李勝華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90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
二、緣於民國91年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 落實營建工程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 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 工程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91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 用熱拌再生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據此,交通部公路總 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 北市養工處)、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下稱北縣工務局)於各 道路工程招標文件或投標須知,明定各投標廠商,所提供之 再生瀝青,須檢附經公程會審查認可之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 始具得標資格或具施工能力,故同時具有施工能力之營造公 司,並搭配能供給再生瀝青之瀝青公司且有再生瀝青廠證明 文件,方具有競標之能力。再者,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間有 一定之限制,以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質等 特質,故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同時亦限縮可投標之廠商, 是前開機關所招標之工程,即限縮桃園以北且具有再生瀝青 廠證明文件之營造廠商,方具有競標之實力,故投標模式雖 以營造廠具名投標,惟最後具有標價之決定者,均係供料之 瀝青廠。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 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



,故:
(一)公路總局部分:
㈠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幹事廖學德於92年間,在桃園縣大溪交 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 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羅金泉(代 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徠特公 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盛功瀝青)、邱 萬成(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司)、徐步盛(代表 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 )、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顯松(代表信 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董金海( 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有瀝青)、羅金都(代表 一亨公司、惠邦公司)等具競標實力之瀝青廠商(大部分兼 營造廠代表)代表人研議,並由該公會北區辦事處主任徐步 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 議自92年起,所有投標之營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 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新臺幣(下同)50至200元不 等,作為最後競標之底價,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 得標之廠商,則於決標後,將上開提高之價金,交與廖學德 ,製作基金分配表,均分與其他未得標或未參標廠商,圍標 之代價,則以該標案之再生瀝青合約噸數乘以50至200元不 等之金額為圍標金,偽以改善再生瀝青生產設備之「環保基 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得標、未競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 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不法之利益,廖學德則於該標案廠商得 標後約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責人收取圍標金後,再 由廖學德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各家廠商應得之金額 由廖學德親自分送給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 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顯松、張清逸、董金海 、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代表人等人,經統計自92年至94年 3 月間各廠商協議圍標之工程如附表壹所示(法人部分,一 亨公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僅有如附表壹編號71所示工程,有 關附表壹編號1至70所示之工程之事實部分應為免訴之諭知 ;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此部分犯罪事 實係如附表壹編號40至71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壹編號1至39 所示工程之事實部分應為免訴之諭知;詳後述。又有關瀝青 廠部分檢察官並未針對本部分事實就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 提起公訴,併此敘明)。
㈡惟自94年4月起,廖學德退出不再負責公路總局之圍標事宜 ,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



武雄、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仍共同基於 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道路工程,以 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務段(現更名 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區」,第3、4 、5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務段)為南區; 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 耕民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 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段轄區工程獨為 湯憲金所有之國泰公司、上泰公司承攬,而屬於第2工務段 則由羅金泉、潘隆雄所有之祥恩公司、北鉅公司輪流按照比 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 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 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有關瀝青廠部分 ,檢察官並未針對本部分事實就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 公訴,併此敘明)。
㈢各廠商所應支付、收受之金額,經相互扣抵計算後,除羅金 泉、潘隆雄、張克承、徐步盛外,湯憲金等人因前開協議, 分別獲得12萬7,300元至33萬7,000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 陸所示)。
(二)北市養工處部分:
羅金泉湯憲金因所有之瀝青廠規模較大且具地利之便,而 長期承攬北市養工處道路工程,為獲取更大之利益,除對該 處辦理道路工程相關公務員行賄(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外, 自92年間至94年間止,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 徐步盛、徐武雄、顯松、董金海(上開張清逸等人代表公 司同公路總局)等人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 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 義道(已歿,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前開桃 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決議,該處發包之道 路工程,以每噸再生瀝青50元為計算標準,得標之廠商支付 再生瀝青合約數量乘以50元之價金,與其他廠商均分,各廠 商則同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然為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48條公開招標,應有三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限制,故陪 標之廠商,另可分得3至5萬元不等之陪標金,致該處標案決 標底價,由原訂預算之6至7折,大幅提高至8.5折以上;另 因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8標),遭北鉅公司以最低 價得標,北鉅公司則於上開標案開標後,應羅金泉等人之邀 請,指派潘隆雄(93、94年代表)、袁耕民(94年代表)等 人代表北鉅公司亦參與日後工程之圍標行為,而就如附表參



編號1至7所示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羅金都則自94年開 始代表一亨公司參與上開圍標協議,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3 至6所示之工程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經統計93年7月20日至 94年圍標標案詳如附表參所示(上開祥恩公司、國泰公司、 冠得公司、上泰公司部分之犯罪事實僅限如附表參編號1至7 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參編號8至15所示工程之事實部分應為 免訴之諭知;詳後述。瀝青廠部分,檢察官僅針對附表參編 號8至15所示工程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 未針對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工程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 罪提起公訴,併此敘明)。大部分之廠商,自92年至94年間 ,因上開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分得20萬元至90萬元不等之 圍標金(詳如附表陸所載)。
㈡另於95年間,湯憲金(代表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三峽 瀝青)、潘隆雄(代表巨筑公司)、袁耕民(代表巨筑公司 )、復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於如附表肆之標案,由羅金泉支付昌隆瀝青 70萬元、建誠瀝青70萬元、湯憲金個人150萬元(以上均由 湯憲金領取)、巨筑公司50萬元(由袁耕民代表領取),而 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致該標案均由三峽瀝青得標。(三)北縣工務局部分:
㈠94年3月14日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臺北縣道路維修 工程(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 (第五區)等5標案,因瀝青業者就前開「南區」、「北區 」為界之圍標範圍已定,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建誠瀝青 )、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與潘隆雄(北鉅公 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 大友瀝青)等人,即承前犯意,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 絡之王建興(以借牌方式參與投標,詳後述),為下列行為 :湯憲金王建興為增加標得前開標案之機會,遂委請羅金 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約定各廠商或不配合營造廠投 標、或同意不為價格之競爭,湯憲金王建興因而順利各標 得其中一標,而分別於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 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得競標之能力分配圍 標金,其中潘隆雄獲得90萬元,董金海獲得20萬元,羅金泉 獲得340萬元、李勝華獲得50萬元。
㈡於94年10月11日,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臺北縣道路 維修工程(第A區、第B區、第C區),湯憲金(代表國泰公 司、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潘 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



)、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王建興等人,復共同基於前 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牧富(代表成功瀝青),為下列 行為:由湯憲金王建興委請羅金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 廳,邀集前開瀝青業者,同意就前開標案不為競標,而湯憲 金與王建興並順利各標得一標(湯憲金獲得第一區、王建興 獲得第四區),而分別於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 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得競標之能力分配 圍標金,其中張清逸獲分配150萬元、潘隆雄獲90萬元、陳 牧富獲50萬元、董金海獲20萬元、羅金泉獲190萬元。(臺 北縣圍標部分,針對瀝青廠檢察官亦未就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92條之罪提起公訴)。
三、湯憲金游振龍二人,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 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湯憲金游振龍二人均明知北縣工務局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 修工程(第一至五區),於投標須知中載明單一廠商以得標 三區為限,是湯憲金所經營之國泰公司最多僅能得標三區, 湯憲金為求全部得標施作,即向游振龍商借和煌公司之證件 ,使用其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 義,參加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 上開標案之投標,和煌公司得標後,均由國泰公司實際施作 工程。
(二)復於93年7月間,因前開湯憲金等人圍標北市養工處工程之 結果,約定北市養工處辦理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 10 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銑舖)標案,由湯憲金得標,惟 須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始得開標,湯憲金為確保招標機關 確能開標決標,即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游振龍 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投標。 又於94年3月間,湯憲金為增加其得標北市養工處辦理之94 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之機會,再承前 犯意,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 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投標,該標案由和 煌公司得標後,實際上均係由國泰公司承作(以上詳如附表 伍所示,另國泰公司此部分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前段、第92條之罪,僅有附表伍編號3、4所示之工程,附表 伍編號1、2工程部分應為免訴,詳後述)。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通訊監察譯文: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 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 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所 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被告、相關證人所持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所作成之監聽譯文,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核發通訊監察書而取得,此有通訊監 察書等件在卷可證(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34頁 至第170頁),而被告、選任辯護人並未對於上開監聽譯文 之證據能力表示爭執,是該等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查,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其餘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 惟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 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 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A、有罪部分:
甲、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部分:
一、訊據被告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國泰 公司、建誠瀝青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被告李勝華雖坦承有參與臺北縣工程部分之圍標,惟否認收 受50萬元,至於公路總局部分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一亨公 司、游振龍則矢口否認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一)一亨公司辯稱:一亨公司並沒有參加公路總局圍標,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羅金都只有參加例行性餐會,但沒有參與圍標, 也沒有領到錢;況公開投標以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即得 開標,一亨公司參與投標附表壹所示之工程,均有5家以上 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亨公司是否投標根本無關緊要,按投標 須準備為數不少之押標金,一亨公司既無圍標金可圖,亦無 關投標最少家數,實難想像有何義務陪標之必要。依證人羅



金泉之證詞,羅金泉並無明白指示代表一亨公司之羅金都要 圍標或陪標,僅係提醒羅金都因為路途較遠,競爭力較弱, 故要把標金提高,惟此部分實無須羅金泉提醒,蓋羅金都在 下標時本即會依其可能產生之成本決定投標金額。羅金泉雖 曾證稱羅金都有陪標行為,惟該證述乃係其個人主觀上認定 ,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所規範之意義並不相同。再依 湯憲金之證詞,其從未拿錢給羅金都,且羅金都所經營之公 司根本不在圍標名單內,競爭力亦無法與北部廠商抗衡。故 羅金都確實非經羅金泉湯憲金邀約前往圍標或陪標,純係 為公司營運所需才會自行投標,羅金都實無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犯行,一亨公司自無科罰金之餘地。(二)李勝華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大友瀝青並沒有投標公路總局和 養工處的工程,也沒有參與施作,伊也沒有領到圍標的錢, 臺北縣的工程,其他廠商叫伊不要去標,伊也沒有去,但是 伊僅有收到20萬元,並非50萬元云云。
(三)游振龍辯稱:湯憲金經營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等 營造廠,同時有建誠瀝青、昌隆瀝青等事業,根本無須借牌 。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鋪面修復工程(第2標),國泰公司 亦有參與投標,足證湯憲金並未向游振龍借標,且該次投標 廠商有10家,參標踴躍,游振龍經營之和煌公司得標價3,25 2萬元,為底價4,048萬元之8成,顯示其間並無圍標情事。 另上開標案押標金之資金來源,係於94年3月7日自和煌公司 設於新竹國際商銀東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 19萬元支應,另因為219萬元轉為履約保證金尚有不足,所 以於94年3月15日及17日分別再提領106萬2000元及114萬793 5元補足,顯見游振龍確未借牌予他人,否則何須自行籌措 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另臺北市政府當時辦理相關道路工程 ,均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檢附「經審查核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 凝土廠證明文件」,是游振龍始以具有上開證明文件之建誠 瀝青作為供應瀝青混凝土之配合廠商,另和煌公司係依營造 業法第25條,將「銑刨瀝青混凝土面層」分包予建誠瀝青施 作,完全不涉及借牌及圍標問題。又和煌公司投標臺北縣政 府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第一區國泰 公司亦有投標,標價1,738萬元,僅些微次於和煌公司之最 低標1,706萬元,第二區競標情形亦非常激烈,足證游振龍 無借牌情事。另游振龍經營之和煌公司參與93年度臺北縣道 路維修工程全部五區標案所需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退還 之押標金,均由和煌公司新竹國際商銀東中壢分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進出,相關資金由游振龍自籌自收。另上開 標案規定瀝青混凝土拌合廠須為公程會審查認可公告之再生



瀝青混凝土拌合廠,因昌隆瀝青有該項資格,故游振龍將上 開二個工程之「銑刨瀝青混凝土面層」分包予建誠瀝青、昌 隆瀝青施作,亦無借牌或圍標之違法關係存在云云。二、本案共犯湯憲金等人,各為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營造廠、瀝 青廠之實際負責人等情,為被告一亨公司等代表人所不爭執 ,復有各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表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 。
三、公路總局部分:
(一)查瀝青工會臺北辦事處幹事廖學德於92年間,在桃園縣大溪 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 、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羅金泉( 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徠特 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盛功瀝青)、 邱萬成(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司)、徐步盛(代 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 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顯松(代表 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董金海 (代表大山瀝青)、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 李勝華(代表大有瀝青)等具競標實力之瀝青廠商代表人研 議,並由該公會北區辦事處主任徐步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議自92年起,所有 投標廠商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 噸提高50元至200元不等,作為最後競標之底價,以協議使 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廠商,則於決標後,將上開提 高之價金,交與廖學德,製作基金分配表,均分與其他未得 標或未參標廠商,圍標之代價,則以該標案之再生瀝青合約 噸數乘以50元至200元之金額為圍標金,偽以改善再生瀝青 生產設備之「環保基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得標、未競 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不法之利益,廖學 德則於該標案廠商得標後約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責 人收取圍標金後,再由廖學德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 各家廠商應得之金額由廖學德親自分送給湯憲金羅金泉、 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顯 松、張清逸、董金海、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代表人等人, 經統計各廠商於92年至94年3月間協議圍標之工程如附表壹 所示;另自94年4月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 、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顯松、張清逸、董金海等人 ,再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



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 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 區」,第3、4、5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務 段)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 ,並再加入袁耕民為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 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 段轄區工程獨為湯憲金所有之國泰營造、上泰營造承攬,而 屬於第2工務段則由羅金泉、潘隆雄所有之祥恩營造、北鉅 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 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 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再 各廠商支付、收受金額相互扣抵計算後,總計除羅金泉、潘 隆雄、張克承、徐步盛外,湯憲金等人因前開協議,分別獲 得12萬7,300元至33萬7,000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陸所示 )等情,業據證人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 承、徐步盛、邱萬成等人於本院審理時理證述明確(見本院 97年11月21日上午、下午審判筆錄),並有廖學德所製作之 圍標工程統計分配表、基金分配辦法(見96度度偵字第1323 號卷《下稱偵1323號卷》第68頁至第84頁)、如附表壹、貳 「證據資料」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證。
(二)被告一亨公司、李勝華雖否認彼等有參與92年至94年3月間 止公路總局之前開圍標協議,惟查:
㈠有關92年至94年3月間公路總局工程之圍標事宜,各廠商應 支付、收取之款項,均係委由廖學德負責計算並向各廠商收 取後再分配其他廠商,故詳細情形廖學德最能掌握等情,除 為廖學德所不爭執外,並據證人羅金泉於本院97年11月21日 審理時證稱:要出的錢和要收的錢每半年由廖學德計算一次 ;公路總局要問廖學德較清楚,公路總局伊只是配合而已等 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26頁反面、第27頁);證人湯憲金於 同一審理期日證稱:公路總局的工程標到之後,會累積2、3 個月,再來總結算,都是請廖學德計算的,伊是以現金支付 給廖學德,公司帳目上記載調料費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 18頁正反面);證人張克承、邱鳳亭、徐步盛、邱萬成於本 院上開同一審理期日時證稱:公路總局部分應分配之金額之 收取、付出都是廖學德處理,廖學德所記載之分配表上金額 均無錯誤,係按照上開記載交付現金予廖學德等語(見本院 卷第3宗第39頁反面、第41頁正反、第43頁正反、第45頁) 明確。是堪可認定有關公路總局92年至94年3月間止,實際 參與圍標之廠商,廖學德應為最清楚之人,且廖學德記載之 分配表,有其正確性,各廠商亦係依據廖學德計算之金額給



付款項。
㈡復據廖學德於本院97年11月21日審理時證稱:伊在瀝青公會 臺北辦事處擔任總幹事,有邀集湯憲金等人在桃園縣大溪交 流道附近的櫻花料理店會商瀝青加價後再投標的事情,92年 開始就有20幾家,後來因為有人把公司收起來才減少;計算 是由伊幫忙計算,他們會告訴伊誰標到工程,經過一段時間 就統計起來,誰該付該收,伊會將伊算出來的拿給該付錢的 人看,付錢的人看看沒有錯,就會根據伊做的分配表付錢; 分配表(偵1323卷第27頁、第28頁)是分配94年1至3月的金 額,有比較搶手常接工程的人說要分多一點,10份的就是比 較有競爭力的在分,18份就是所有的廠均分,17家是所有的 再生瀝青廠都有資格分50元一噸的錢,小部分比較搶手的廠 商,可以再分多一點,依照廠商的意見認為哪些不應該分到 這次的,就把他們排除掉,分配表這是94年3月之後做的, 伊把資料登記起來,最後再做分配表,分配表上的錢是沒有 問題的;每次要分50或100元,是看大家的意思,每次幾家 分也不同,都是看大家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第3宗第22頁 至第23頁)。另針對羅金都是否亦有參與此部分之圍標,廖 學德更明確證稱:分配表上第一行、第二行都是一亨公司, 一亨公司也是我們的會員,這兩個案一亨公司扣抵後可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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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徠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