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
選任辯護人 王玫珺律師
朱俊雄律師
薛松雨律師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L○○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舒建中律師
林宗翰律師
被 告 S○○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葉日青律師
被 告 P○○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曾紀穎律師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徐士斌律師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陳力揚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郭嵩山律師
郭玉瑾律師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翁國彥律師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郭嵩山律師
郭玉瑾律師
郭玉健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甲○○
己○○
M○○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卯○○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翁國彥律師
陳宛妤律師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范惇律師
吳啟孝律師
被 告 W○○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律師
董晴嵐律師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F○○
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池泰毅律師
被 告 R○○
之1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V○○
癸○○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彭永彰律師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a○○
選任辯護人 劉志鵬律師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d○○
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石宜琳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6
76號、第8646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8098號、95年
度偵字第18411號、95年度偵緝字第3076號、96年度偵字第3186
號、96年度偵字第1323號、第17087號、第1868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A○○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與b○○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A○○、b○○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與b○○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A○○、b○○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被訴誣告部分無罪。
b○○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與A○○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A○○、b○○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端勒索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應與R○○、丑○○、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b○○、R○○、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與A○○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A○○、b○○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應與R○○、丑○○、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b○○、R○○、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被訴誣告部分、如附表拾貳之一所示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部分均無罪。
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S○○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P○○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宇○○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柒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B○○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地○○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元,應予沒收。
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應予沒收;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拾伍萬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與R○○、丑○○、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G○○、R○○、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與R○○、丑○○、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G○○、R○○、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應予沒收。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應予沒收。
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應予沒收;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元,其中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叁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d○○、黃○○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己○○、d○○、黃○○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d○○、黃○○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己○○、d○○、黃○○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M○○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捌仟元,應予沒收。
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元,應予沒收。
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元,應予沒收。
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W○○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F○○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R○○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又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陸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其中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應與b○○、丑○○、V○○、癸○○之財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b○○、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部分,應與G○○、丑○○、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G○○、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部分,應與林瑞益、嚴恩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林瑞益、嚴恩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壹元部分,應與周德福、杜奇清、陳福財、洪俊宏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周德福、杜奇清、陳福財、洪俊宏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應與周德福、周文騰、蘇新富、陳文慶、張慶福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周德福、周文騰、蘇新富、陳文慶、張慶福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陸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其中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應與b○○、丑○○、V○○、癸○○之財產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b○○、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部分,應與G○○、丑○○、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G○○、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部分,應與林瑞益、嚴恩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林瑞益、嚴恩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零貳佰柒拾壹元部分,應與周德福、杜奇清、陳福財、洪俊宏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周德福、杜奇清、陳福財、洪俊宏之財產連帶抵
償之,其中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應與周德福、周文騰、蘇新富、陳文慶、張慶福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周德福、周文騰、蘇新富、陳文慶、張慶福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被訴誣告部分無罪。丑○○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其中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應與R○○、b○○、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b○○、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部分,應與R○○、G○○、V○○、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G○○、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V○○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其中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應與R○○、b○○、丑○○、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b○○、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部分,應與R○○、G○○、丑○○、癸○○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G○○、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癸○○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其中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部分,應與R○○、b○○、丑○○、V○○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b○○、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元部分,應與R○○、G○○、丑○○、V○○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R○○、G○○、丑○○、V○○、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e○○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d○○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己○○、黃○○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己○○、d
○○、黃○○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己○○、黃○○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己○○、d○○、黃○○之財產連帶抵償之。黃○○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與d○○、己○○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己○○、d○○、黃○○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E○○、a○○均無罪。
事 實
緣於民國91年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落實營建工程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工程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91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用熱拌再生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據此,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公路總局一區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養工處)、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下稱北縣工務局)即逐步於道路工程招標文件或投標須知,明定各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再生瀝青,須檢附經公程會審查認可之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始具得標資格或具施工能力,故同時具有施工能力之營造公司,須搭配能供給再生瀝青之瀝青廠商且有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方具有競標之能力;又因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間有一定之限制,以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質等特質,故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同時亦限縮可投標之廠商,故其投標模式雖以營造廠具名投標,惟最後具有標價之決定者,均係供料之瀝青廠;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故各地區瀝青業者,即協議圍標即約定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此外,若於道路瀝青工程之招標公告中,限制於投標之際欲投標之廠商即需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即不得事後補件),則因具備「再生瀝青許可證」之瀝青廠商即屬可得確定,若該等瀝青廠商達成協議獲得一定共識,更易達到圍標之目的,故於養工處部分,以R○○、d○○為首之營造廠及瀝青業者,為使於養工處發包之道路瀝青工程標案,在投標之際即需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即日後可供應再生瀝青之合格廠商證明),以利彼等圍標,即與新竹以北之其他瀝青廠商共同決定,以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名義,透過曾擔任A○○競選時特別助理之b○○與A○○期約、謀議,請求時任臺北市議會議員A○○利用
其身為臺北市議會工務委員會一員,擁有職務上質詢及監督市政府工程進行之權力與機會,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養工處於辦理道路瀝青舖設工程採購時,將投標規則改為廠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不得事後補件,事成之後,瀝青業者即按照得標工程之再生瀝青總噸數,每噸繳交新臺幣(下同)100元計價方式計算之「權利金」(嗣R○○、d○○部分降價至每噸70元)予A○○。另因「中山七期重劃區道路整修工程」由未參與圍標之冠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冠君公司)低價得標,A○○、b○○、R○○則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向冠君公司負責人U○○要求給付103萬元之權利金,惟遭U○○拒絕。又b○○因居中協調及處理交付予A○○之權利金事宜,兼以其多次以A○○助理身分傳達A○○指示及為R○○、d○○等廠商與A○○間溝通窗口,廠商間均知悉b○○之實力及人脈,而不敢得罪b○○,復因b○○任職於養工處,因此知悉d○○所負責之公司承辦養工處所承辦之道路工程時,多有偷工減料之情事,其即趁此機會,另基於藉端勒索財物之概括犯意,自93 年初起至95年初止,向d○○勒索金錢共達500萬元。又R○○、d○○二人,在承作養工處、公路總局一區處、北縣工務局、臺北縣政府汐止市公所(下稱汐止市○○○○道路瀝青工程時,為求工程施作、請款順利,並於彼等有偷工減料時,監工及相關公務員能予以通融不向上舉報,即以給付現金、招待飲宴、大陸旅遊之方式,行賄監工、承辦人、道路巡視員、經指派擔任驗收人員等有職務關係之公務員,而該等公務員收受賂賄及不正利益後,或於職務上給予方便,或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使得養工處、交通部公路總局一區處、北縣工務局、汐止市公所陷於錯誤而給付工程款(含估驗款)。茲分述如下:
甲、圍標部分(包含借標):
一、R○○係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4日變更名稱 為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段123之 1 號,下稱建誠瀝青)、昌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 三峽鎮○○路70之2 號,下稱昌隆瀝青)、國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於97年3 月26日變更名稱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36號2樓之4,下稱國泰公司)、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2段107之5 號10樓之1,下稱上泰公司)、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 基隆市安樂區○○○路112巷110弄20之4號8樓,下稱冠得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d○○係祥恩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 板橋市縣○○道○段127巷35號4樓,下稱祥恩公司)、三峽 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段133巷30 號1樓,下稱三峽瀝青)之實際負責人;e○○係一亨營造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市○○路103號5樓,下稱一亨公司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東鎮燥樹排55之2 號,下稱惠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鳳亭係益聖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2巷27號,下稱益聖 公司)、弼聖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橫岡下 45號之2,下稱弼聖公司)、徠特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 中壢市○○里○○路2巷25號1樓,下稱徠特公司)實際負責 人;張克承係承宗營造有限公司、惠祥營造有限公司(均設 桃園縣桃園市○○路87號1樓,下稱承宗公司、惠祥公司) 、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八德村八張 犁55之6號,下稱盛功瀝青)實際負責人;邱萬成係金昌興 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36巷11號2 樓,下稱金昌興公司)、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 大溪鎮○○街36巷11號,下稱成昌公司)、偉雍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里○○路225號,下稱偉雍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徐步盛係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 園縣中壢市○○路○段43巷4之1號11樓,下稱昱盛公司)、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粗坑15之1 號,下稱路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徐武雄係欣道營造有限 公司(設桃園縣觀音鄉○○路○段897巷13弄2號,下稱欣道 公司)、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616巷3號,下稱欣道實業)之實際負責人;潘隆雄係北鉅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3段165巷14弄1 號4樓,下稱北鉅公司)、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 縣汐止市○○街106號1樓,下稱巨筑公司)、合豐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鶯歌鎮○○○路阿四巷4之4號,下稱合 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天○○於94年間起,參與上開公司 之實際經營;林顯松係信程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2段6號7樓之2,下稱信程公司)、忠建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設臺北縣鶯歌鎮○○路335號,下稱忠建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張清逸係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 溪鎮○○路32號1樓,下稱恆揚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王建 興係上興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92號5樓, 下稱上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董金海係大山瀝青拌合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山瀝青)、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大千瀝青)之實際負責人;陳牧富係成功瀝青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功瀝青)之實際負責人;Y○○自90 、91年間開始,擔任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北辦事處之 總幹事,協助辦事處主任處理相關公會業務;李勝華係大友 瀝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街120巷11
號,下稱大友瀝青)之實際負責人;游振龍係和煌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36號2樓之4,下稱和煌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公司、承宗公 司、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昱盛公司、 徐步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公司、天○○ 、信程公司、忠建公司、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王建興 、董金海、陳牧富、Y○○等人另由本院為認罪協商判決; 一亨公司、惠邦公司、李勝華、祥恩公司、三峽瀝青、國泰 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上泰公司、游振龍另由本院以 96年度訴字第1624號案件判決)。
二、公路總局一區處部分:
(一)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北辦事處幹事Y○○於92年間, 在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R○○( 代表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 )、d○○(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 聖公司、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 盛功瀝青)、邱萬成(代表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 司)、徐步盛(代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 北鉅公司、合豐瀝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 )、林顯松(代表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 揚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友瀝 青)、e○○(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等具競標實力之 瀝青廠商(大部分兼營造廠代表)代表人研議,並由該公會 臺北辦事處主任徐步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 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議自92年起,針對公路總局一區處 發包之所有道路瀝青工程,投標之營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 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50至200元不等,作 為最後競標之底價,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 廠商,則於決標後,以上開提高之標金,即以該標案之再生 瀝青合約噸數乘以50至200元不等之金額為圍標金,偽以改 善再生瀝青生產設備之「環保基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 得標、未競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之不法 利益,因此使得部分廠商亦無競標之意願而不予投標;Y○ ○則於各該標案廠商得標後約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 責人收取圍標金,再由其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各家 廠商應得之金額由Y○○親自分送給R○○、d○○、邱鳳 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天○○(受潘隆雄指示)、 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 代表人等人,經統計自92年起至94年3月間止各廠商圍標(
即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工程詳如附表 壹所示。
(二)惟自94年4月起,Y○○退出不再負責公路總局一區處之圍 標事宜,R○○、d○○、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 盛、徐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仍繼 續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一區 ○○○○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 一區處第一、二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 工程,劃屬於「北區」,第三、四、五工務段(現更名為中 壢、新竹、復興工務段)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 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天○○代表,並自95年間起 ,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 分為屬於第一工務段轄區工程獨為R○○所有之國泰公司、 上泰公司承攬,而屬於第二工務段則由d○○、潘隆雄分別 所有之祥恩公司、北鉅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 於南區○○○段○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彼 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但不可越區競標;而以上開方式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 為價格之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