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9年度,22號
TCDV,99,醫,22,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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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22號
原   告 崔英凱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洪滿榮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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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