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27號
TCDV,99,訴,1927,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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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亞曼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 10,400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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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曼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