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29號
TCDV,99,訴,1729,201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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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9號
原   告 哈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9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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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哈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