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126號
TCDV,99,補,1126,201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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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諸羅山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舜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410,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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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諸羅山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舜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