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98號
TCDV,99,消債聲,98,201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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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戊○○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 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 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復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 9月23日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債務人於債權表(總債務 2,999,095 元)確定後,於99年 1月23日所提出確定之更生方案(每月 清償15,000元,8年96期,還款金額1,440,000元,清償成數 約 48.014%),而債務人最初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定期99 年 2月25日訊問時,而到場之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但建議債務人縮減個人支出)外,餘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另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 意,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即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㈢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其債務總額高達 2,999,095元,經參



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為高額預借現 金{92年1月10,000元、92年4月70,0 00元、92年6月159,00 0元、92年9月200,000元、92年10月25,000元、92年11月50, 000元、92年12月135,332元、93年1月80,000元、93年2月90 ,000元、93年4月63,200元、93年7月13,500元、93年8月97, 000元、93年 9月60,000元、93年11月323,212元、93年12月 25,000元、94年1月179,195元、94年2月90,000元、94年3月 63,695元、94年4月89,082元、94年5月111,212元、94年6月 260,000元、94年7月60,106元、94年8月20,000元、95年5月 89,255元}、機車行{92年1月8日14,000元、93年 8月10日 18,000元、94年4月11日44,000元、94年 4月11日8,000元} 、通訊{全虹通信(11,200元 、5,300元、10,200元)、丹 期國際公司(20,000元)}、電子(18,973元)、四季精品 (10,611元)、達豐汽車材料(20,000元)、代償債務(93 年3月11日130,000元)等(小額未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 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 附卷可稽。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般人 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 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 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 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 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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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