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107號
TCDV,99,消債清,107,201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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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子倚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僑商業銀
      行)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癸○○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竹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辛○○
債權人 匯豐(臺灣)(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原:中華商銀行)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庚○○
債權人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展文協理)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送達代收人 顧信弘
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權人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子倚自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 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 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在案,惟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 之可決,此亦為債務人所不爭。又本件經斟酌聲請人即債務 人僅有薪資收入,而聲請人即債務人年僅卅八歲,尚屬中壯 之年,並非無工作能力,離法定退休年限六十五歲尚有27年 以上,應有足夠能力分期償還積欠款,所提更生方案,對積 欠之新臺幣(下同)4,186,414元債務,僅願分96期每月償還1 0,000元,僅願償還百分之22.9之債務,並不能依各債權人 之請求提高還款金額,顯見債務人係意圖利用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規定以逃避償債義務,且依該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陳 述僅為派遣工,工件性質不穩定等,尚難認其所提之更生方 案條件,係屬公允且似無履行之可能,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 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有薪資收入,再參酌本 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 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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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展文協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展文協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原:中華商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