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原 告 己○○原 告 乙○○ 住台中原 告 丙○○ 住苗栗原 告 戊○○ 住台中原 告 辛○○ 住台中原 告 壬○○ 住臺北原 告 癸○○ 住台中原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六巷五九號四樓原 告 庚○○ 住臺北被 告 甲○○ 住台中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許 金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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