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128號
TCDM,91,交附民,128,200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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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住台中
原   告 丙○○   住苗栗
原   告 戊○○   住台中
原   告 辛○○   住台中
原   告 壬○○   住臺北
原   告 癸○○   住台中
原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六巷五九號四樓
原   告 庚○○   住臺北
被   告 甲○○   住台中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許 金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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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