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4002號
TCDV,99,司票,4002,201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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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002號
聲 請 人 樂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事項是否包含本票面額新臺幣300,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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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