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144號
債 權 人 廣欣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立龍國
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立龍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22日經授中字第
099340890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