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143號
TCDV,99,司促,31143,201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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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143號
債 權 人 廣三大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迄日為何?
  ㈡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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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