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8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己○○、丁○○、丙○○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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