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392號
TCDV,99,司促,30392,20100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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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
債 權 人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應為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此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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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