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392號
TCDV,99,司促,30392,2010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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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
債 權 人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應為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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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