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996號
TCDV,99,司促,29996,2010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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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996號
債 權 人 琍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及理由是否誤載?若有錯誤,遞狀更正
   之(因所載相對人與請求對象不符)。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最新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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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琍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