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996號
債 權 人 琍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及理由是否誤載?若有錯誤,遞狀更正
之(因所載相對人與請求對象不符)。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最新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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