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毛相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550,000元之計算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