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模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922號
TCDV,98,訴,1922,201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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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922
號返還模具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價額關於原審本訴部分為新臺幣4,214,9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64,167元;關於反訴部分為新臺幣939,19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
79,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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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