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何志揚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廖志堯律師複 代 理人 乙○○被 上 訴人 林常春(即雅品裝潢設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被 上 訴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銘 法 官 周靜秀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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