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8年度,68號
TCDV,98,簡上,68,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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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何志揚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廖志堯律師
複 代 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林常春(即雅品裝潢設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被 上 訴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銘
法 官 周靜秀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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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