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143號
TCDV,97,建,143,201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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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吉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89,98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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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