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豪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2488、2489、0000-0000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志豪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 訂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梁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罪嫌重大 ,且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復覓保無著, 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3 月18日執行羈押,並自 99年6 月18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