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617號
TCDM,99,訴,1617,201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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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9091、11557、12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片、紀錄毒品交易資訊之便條紙玖張、筆記本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所得共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 1364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民國98年2月19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俗稱FM2)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另札來普隆(Za leplon,俗稱舒得夢)、勞拉西泮(Lorazepam,俗稱小宜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竟基於販 賣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之犯意,利用網路設備連線上網 ,在「網際光華螞蟻市場」拍賣網站之「衛生市場」分類項 下,登載標題為「爻㊣⊕爻->啥米叫專業」,內容為「是家 族同學成員都知道~曾經建議所有同學只有自服才用"小使" ~要開心還是"主流"最正點!請同業去了解藥理後再發文~ 別害大家沒飯吃~小使加量會"夢遊"!亂亂教~」之販賣第 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訊息,待網友點選該標題連結至乙○○架 設在雅虎奇摩之個人部落格後,便可詳細閱覽氟硝西泮、札 來普隆、勞拉西泮等毒品之圖片、交易價格,有意購買者, 需先將所欲購買之毒品種類、數量及聯絡方式等資訊,透過 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乙○○所有white10zzz@yahoo.com.t e帳號內,乙○○再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與買家聯絡交易細節,並另向友人丁英哲盧怡伽分別借 得丁英哲之母蔡阿雲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盧怡伽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作為毒品交易匯款 及提領販毒所得之帳戶,而分別於下列時間出售第三級毒品 或第四級毒品予樂芳平張呈彰吳耀麒、徐匯、賴國禛、 劉宥讓:
1、樂芳平自99年1月13日起上網與乙○○取得聯繫,並以其所持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門號確認交易細節後,由樂芳平於同年月17日自 其妻李如筠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新台幣(下同)2 800元至蔡阿雲所有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乙○○再於 翌(18)日利用宅急便,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約11﹒5顆( 淨重2﹒3644公克)寄送予樂芳平,完成本次交易。2、張呈彰於99年1月17日上網與乙○○取得聯繫,並以其所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確認交易細節後,由張呈彰於同年月18日自 其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轉帳2800元至蔡阿雲所有前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乙○○再於翌(19)日利用宅急便 ,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約5﹒5顆(淨重1﹒1734公克)、第 四級毒品札來普隆3顆(淨重1﹒2878公克)、第四級毒品勞 拉西泮約4﹒5顆(淨重0﹒4311公克)寄送予張呈彰,完成本 次交易。
3、吳耀麒於99年1月13日上網與乙○○取得聯繫,並以其所持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確認交易細節後,隨即由吳耀麒匯款2000元 至蔡阿雲所有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或盧怡伽所有前開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乙○○再利用宅急便,將第三級毒品氟 硝西泮9顆(淨重1﹒7828公克)、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約5﹒ 5顆(淨重0﹒6285公克)寄送予吳耀麒,完成本次交易。4、徐匯於99年1月13日上網與乙○○取得聯繫,並以其所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確認交易細節後,隨即由樂芳平匯款3500元至蔡阿雲所 有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或盧怡伽所有前開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帳戶,乙○○再利用宅急便,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20顆(重量不詳)、第四級毒品札來普隆3顆(重量不詳)、 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10顆(重量不詳)寄送予徐匯,完成本 次交易。
5、賴國禎自99年1月15日起上網與乙○○取得聯繫,並以其所持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確認交易細節後,由賴國禎於99年1月18日匯 款2800元至蔡阿雲所有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乙○○ 再利用宅急便,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12顆(重量不詳)、 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6顆(重量不詳)寄送予賴國禎,完成本 次交易。
6、劉宥讓自99年1月22日起上網與乙○○取得聯繫,並以其上班 處所之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門號或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確認交易細節後,由賴國禎於99年1月26日匯款3000元至蔡 阿雲所有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或盧怡伽所有前開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帳戶,乙○○再利用宅急便,將第三級毒品氟硝西 泮20顆(重量不詳)、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6顆(重量不詳) 寄送予劉宥讓,完成本次交易。
二、嗣於99年4月13日上午9時5分許,為警在台中縣太平市○○ 街60巷11號乙○○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第四級毒品勞拉西 泮5顆(淨重0﹒4787公克,驗餘4顆,淨重0﹒3838公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片、記錄毒品交易資訊之 便條紙9張及筆記本1冊、宅急便顧客收執聯116張、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快捷郵件託運單6張、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 證2張。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證人樂芳平張呈彰吳耀麒、徐匯、賴國禎 、劉宥讓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查無檢察官就各該偵查訊問 之實施,有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無證據證明各該證人 於偵查中所述有何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 之情形,或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 情況,本院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先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樂芳平張呈彰吳耀麒、徐匯、賴國禎、劉宥讓於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片、記錄 毒品交易對象資訊之便條紙9張、筆記本1冊及宅急便顧客收 執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快捷郵件託運單扣案,暨列印 之網路交易內容、網頁資料、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資料、 被告與證人樂芳平張呈彰吳耀麒、徐匯、賴國禎、劉宥 讓以電話聯絡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譯文、蔡阿雲所 有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盧怡伽所有前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便利商店監視器翻拍照 片、張呈彰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李如筠所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警在證人 樂芳平處查獲之白色錠劑約11﹒5顆,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三 級毒品氟硝西泮(淨重2﹒3644公克,驗餘約10﹒5顆,淨重 2﹒1660公克);在張呈彰處查獲之白色錠劑約5﹒5顆、4﹒ 5顆、綠色膠囊3顆,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 泮(淨重1﹒1734公克,驗餘約4﹒5顆,淨重0﹒9718公克)



、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淨重0﹒4311公克,驗餘約3﹒5顆 ,淨重0﹒3322公克)、第四級毒品札來普隆(淨重1﹒2878 公克,驗餘2顆,淨重1﹒1430公克);在證人吳耀麒處查獲 之白色錠劑9顆、約5﹒5顆,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 品氟硝西泮(淨重1﹒7828公克,驗餘8顆,淨重1﹒5821公 克)、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淨重0﹒6285公克,驗餘約4﹒ 5顆,淨重0﹒5331公克),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療鑑字第09 9500188號鑑定書在卷佐憑,足徵被告之自白供述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 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其上揭事實一之1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上揭事實一之2、3 、4、5、6所示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及第4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被告分別以一販賣 行為,同時販賣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第四級毒品札來普隆 、勞拉西泮予張呈彰、徐匯;販賣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第 四級毒品勞拉西泮予吳耀麒賴國禎、劉宥讓,各觸犯販賣 第三級毒品及販賣第四級毒品二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檢察 官雖未就上揭事實一之2至6所示被告販賣第四級毒品勞拉西 泮予吳耀麒賴國禎、劉宥讓、張呈彰、徐匯部分提起公訴 ,但與起訴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又被告所犯上揭販賣第三級毒 品六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科。再被告曾因 詐欺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364號判處 有期徒刑二月,於98年2月19日執行完畢(見卷附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上揭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件犯罪,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予先加後減之。 被告於偵查中固供陳其所販賣之第三、四級毒品係向富生診 所負責人李金芝購得等語,惟檢察官於偵辦被告販賣第三、 四級毒品案時,即發現李金芝涉有重嫌(被告曾以電話與李 金芝聯絡購買第三、四級毒品事宜,且利用板信商業銀行將 價款匯至李金芝帳戶),依職權簽分偵辦,並非因被告供出 第三、四級毒品來源,而破獲李金芝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案 ,此有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扣案,及通聯譯文、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月27日中檢輝雲99偵9091字第105588 號函在卷足參,故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爰審酌被告明知氟硝西泮、札來普隆、勞拉西泮,分別為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四級毒品,仍予以販賣 牟利,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國民健康,顯可非議,被告事後 坦承上情,態度尚佳,每次販賣毒品數量不多,獲利非高, 前述第三、四級毒品原可作為安眠之處分藥使用,被告犯罪 情節非屬嚴重等一切情狀,依序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八年,本院考量上情認 為過重,附此敘明。
四、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片及紀錄毒品交易 資訊之便條紙9張、筆記本1本,為被告所有,供其販賣第三 、四級毒品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而上揭事實一之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2800 元及上揭事實一之2至6所示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所得各為 2800元、2000元、3500元、2800元、3000元,雖皆未扣案, 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扣案之宅急便 顧客收執聯116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快捷郵件託運單6 張、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2張,均屬收執聯性質,係作為 證明使用,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另 扣案之第四級毒品勞拉西泮5顆(淨重0﹒4787公克,驗餘4 顆,淨重0﹒3838公克),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定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均不予 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硝甲西泮(即硝甲氮平,Nimetaze pam,俗稱一粒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 品,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上揭一之2、4、5、6 所示之時間,併販賣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予證人張呈彰、徐 匯、賴國禎、劉宥讓等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為被告所 堅詞否認,證人張呈彰、徐匯、賴國禎、劉宥讓於警詢、偵 查中復未曾提及向被告購得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一節,佐以 被告及證人張呈彰、徐匯、賴國禎、劉宥讓處迄未為警查獲 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情(被告處係查獲第四級毒品勞拉 西泮,證人張呈彰處係查獲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及第四級毒 品勞拉西泮、札來普隆,證人徐匯、賴國禎、劉宥讓處皆未 查獲任何毒品),足認被告此部分所辯應屬可信。此外又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販賣第三級毒 品硝甲西泮犯行,自難令被告負此部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責 。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其上揭起訴經本院予以論 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主文
1、 上揭事實一 毒品危害防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1部分。 制條例第4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條第3項之 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 販賣第三級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片
毒品罪。 、紀錄毒品交易資訊之便
條紙玖張、筆記本壹本均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捌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償之。
2、 上揭事實一 毒品危害防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2部分。 制條例第4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條第3項之 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 販賣第三級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片
毒品罪、同 、紀錄毒品交易資訊之便
條第4項之 條紙玖張、筆記本壹本均
販賣第四級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毒品罪。 級毒品及販賣第四級毒品
所得新台幣貳仟捌佰元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 上揭事實一 毒品危害防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3部分。 制條例第4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條第3項之 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 販賣第三級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片
毒品罪、同 、紀錄毒品交易資訊之便
條第4項之 條紙玖張、筆記本壹本均
販賣第四級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毒品罪。 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4、 上揭事實一 毒品危害防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4部分。 制條例第4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條第3項之 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 販賣第三級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片
毒品罪、同 、紀錄毒品交易資訊之便
條第4項之 條紙玖張、筆記本壹本均
販賣第四級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毒品罪。 級毒品及販賣第四級毒品
所得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5、 上揭事實一 毒品危害防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5部分。 制條例第4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條第3項之 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 販賣第三級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片
毒品罪、同 、紀錄毒品交易資訊之便
條第4項之 條紙玖張、筆記本壹本均
販賣第四級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毒品罪。 級毒品及販賣第四級毒品
所得新台幣貳仟捌佰元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6、 上揭事實一 毒品危害防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 之6部分。 制條例第4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條第3項之 月。扣案之0000000000號 販賣第三級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片
毒品罪、同 、紀錄毒品交易資訊之便
條第4項之 條紙玖張、筆記本壹本均
販賣第四級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毒品罪。 級毒品及販賣第四級毒品
所得新台幣參仟元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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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