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戊○○
代 理 人 周志峰 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丁○○
己○○
庚○○
辛○○
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329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1之規定,此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 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 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 ,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 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 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又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 分已確定者,係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 形在內,則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 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自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 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 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即法院僅得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 是否正確加以審查,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 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 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 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 罪嫌疑」之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
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 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 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 發回原檢察官繼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先予敘明。二、程序部分:
(一)被告乙○○部分:按刑法第284條第2項所定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本案聲請人戊○○於偵查中並未對被告乙○○提出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之告訴(被告乙○○係由告訴人薛凱中提出告 訴)。從而,聲請人對於被告乙○○本無提出再議及聲請 交付審判之權,聲請人誤對其於偵查中未提出告訴之被告 乙○○聲請交付審判之部分,程序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二)被告丙○○、丁○○、庚○○、己○○、辛○○、甲○○ 部分:
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戊○○前以被告丙○○、丁○○、庚 ○○、己○○、辛○○、甲○○六人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98 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調偵字第56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後,經聲請人不服並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認再議為無理由,於99年3月8日以99年度上聲議字 第32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確定在案。聲請人戊○○ 當時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街13號(於99年5月28日 始遷至臺中市○區○○○街98號8樓之2),有本院卷內之 「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 於刑事請請再議狀陳明送達代收人為在本轄有事務所之周 志峰律師(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聲議 字第329號卷第51頁),上開送達代收人於99年3月17日收 受上開處分書,並於同年3月29日(因原期間之末日即99 年3 月27日為星期六之假日,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 第122條之規定,應以99年3月29日之上班日為該期間之末 日)由聲請人委由代理人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宗查核無誤,並有刑事聲請交 付審判理由狀上之本院收件之章一枚在卷可稽,其聲請交 付審判程序上合於法定期間。本裁定以下理由欄四所載之 部分,係就被告丙○○、丁○○、庚○○、己○○、辛○ ○、甲○○六人之部分而為論述(不含上開已因聲請交付 審判程序不合而駁回之被告乙○○),附為敘明。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如附件一) 所載,並於99年6月4日以刑事補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陳明另 爰引本院99年度聲判字第24號之聲請人蔡輝彥之刑事聲請交 付審判狀及刑事補充聲請交付審判理由一狀(以上均詳見附 件二)所載。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大同奧的斯電 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奧的斯公司)負責人、被告丁 ○○係大同奧的斯公司之升降設備安裝、維護保養技術人 員、被告庚○○係大同奧的斯公司升降設備初步維護保養 技術人員、被告己○○係大同奧的斯公司升降設備維護保 養技術人員、試車人員、被告辛○○係祥瑞電梯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祥瑞公司)廠長、被告甲○○係電梯公會檢查 員,均係從事電梯安裝檢查業務之人員,均應注意電梯定 期檢查時,應進行負載試驗,竟疏未進行相關負載試驗等 安全檢查,致未能發現大同奧的斯公司每月以新臺幣(下 同)13萬元之保養費用,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承攬 保養該醫院10臺電梯中之立夫樓2號電梯,實際僅能承載 1100百公斤,卻標示承載1600公斤,導致該電梯之機車廂 與配重之平衡比,配重之重量減少約500公斤,已足影響 電梯安全。嗣於民國97年9月9日下午5時15分許,告訴人 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主治醫師戊○○與該院之顧問蔡 輝彥、吳汐淇、薛凱中、住院醫師洪崇傑、蕭宇廷、醫檢 師王秀娟、林建佑、實習醫學生黃謀昶、陳柏華、丁志偉 、醫檢系實習學生陳韋廷、籃文君、林麗芳、詹榮乾、高 佾瑄、何樹發、簡鉦譽、彭建達等19人及主治醫師林必盛 、高榮達共21人,在立夫樓21樓位置,進入二號電梯後, 電梯關門後啟動,電梯發生異常聲響,並急速向下滑落, 雖經值班監控之被告己○○立即將控制箱之主電源開關關 閉,但電梯仍未停止,電梯在10樓處,曾短暫卡住停頓後 ,旋又繼續下滑至地下4樓撞擊機坑緩衝器車廂下樑後始 停止,致告訴人戊○○受有右側踝關節脫臼合併遠端脛骨 及腓骨骨折、右側第2蹠骨骨折、左側第1、2蹠跗關節脫 臼合併骨折、第1、2腰椎壓迫性骨折、急性壓力性反應之 傷害,因認被告丙○○、乙○○、丁○○、庚○○、甲○ ○、己○○、辛○○等7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之罪嫌。
(二)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563號案件係 以:
1、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 第86號判例參照)。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參照)。另按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 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 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 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最高法 院58年臺上字第404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所謂過失,以行 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 ,若無預見之可能,即不負過失之責(參見最高法院26年 上字第1754號判例意旨)。再刑法上之過失,指對於構成 犯罪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言,且 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 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 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 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 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 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9 2號判例足資參照。
2、被告丙○○雖多次請假未到庭替自己辯解,惟檢察官認為 事證已明,別無傳喚、拘提之必要,合先敘明。而訊據被 告丁○○、庚○○、己○○、甲○○、辛○○均堅決否認 有何業務過失傷害之犯行。被告丁○○則辯稱:伊是大同 奧的斯公司技師,負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電梯維護 ,配重塊不會有問題,是配重的重量不足,外觀沒有什麼 差別,公司正常保養項目並沒有這項等語。被告庚○○辯 以:一般不會測試電梯的配重問題,因為不是年度安全檢 查的項目,如果要用重量測試,是要在竣工時測試;年度 檢查安全夾的測試,是以手動慢速測試,當時檢查結果是 正常的等語。被告己○○辯稱:伊都已經依照公司的試車 及調整程序去做了,試車時沒有發現配重的問題,依規定 不用作配重測試等語。被告甲○○辯陳:伊係登記在電梯 協會的檢查員,平衡測試就是法規之負載測試,在竣工檢 查時,就有做平衡測試,但平衡測試不是年度檢查的項目
,更換控制盤,不需要參酌電梯的配重來調整設定;年度 安全檢查只是做周邊的安全設施的檢查而已;電梯協會並 未指派我去檢查系爭昇降設備,伊不知道為何伊的名字會 出現在年度安全檢查報告及使用許可證上等語。被告辛○ ○辯稱:系爭電梯不是伊安裝;伊以前是祥瑞公司的廠長 ,是生產線的管理人員,印象中事隔10幾年了,是請一位 馬來西亞華僑來做專案經理,系爭電梯不是伊設計的,是 公司營銷處設計的,設計者何人伊想不起來,當時人員變 動很大,安裝者應該是外包協力商等語。經查: (1)本件電梯肇事原因,經函請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下稱電梯 協會)調查結果為:「…事故的現象:該#2電梯,在21 樓時21人進入電梯後,關門後起動;當時機房有OTIS工程 師己○○在機房進行#1機控制箱改裝工程,葉君當時發 現#2電梯有異常聲音,就急速前往將#1機控制箱之主電 源開關關閉,但電梯仍未制止,電梯在10樓時曾有卡住一 下停頓後,又繼續下滑至B4撞及機坑緩衝器,車廂下樑嚴 重變形,平衡鍊條落置於車廂上…事故原因分析:依現場 測試同規格之#1機車廂與配重之平衡比,配重之重量少 約500KG,當電梯停止於最高樓且滿載若電梯牽引或摩擦 力不足時,電梯容易發生異常情形。電梯之調速機,其機 械及電氣開關雖有動作,檢查員進入昇降道機坑調查,在 11-8樓間導軌雖有安全夾動作之痕跡但無法確實夾住導軌 。」,有電梯協會97年9月25日97中升總字第9709267號函 附昇降設備事故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另蔡輝彥等人向本 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就本案委託臺灣省機械技師工會為鑑定 ,鑑定結論認為:「1.經現場勘查及使用單位提供資料研 判,本昇降機既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單位檢查合格,基 本構造應無疑義。惟昇降機事故發生時總載重為1434公斤 低於積載載重1600公斤。車廂無超載下降行程中,除因配 重重量不足(理論打滑分析亦同等結論),引起失速下墜 外。下墜過程中,車廂兩側夾軌器煞車力不平均,煞車功 能未能完全發揮為本次事故主因。2.昇降機整修電控系統 重新開放使用前,未依CNS2866B70 42 4.1.4節實施負載 試驗,確認電梯之荷重能力,亦為本次事故原因。3.昇降 機整修電控系統重新開放使用前,未依CN S2866B7042 4.1.7節,依配重實際重量設定負載防止及警報裝置(配 重減少,負載載重應降低),亦為本次事故原因。」,有 本院98年度聲字第56號中國醫藥學院昇降機鑑定案鑑定報 告書暨附件影本1份存卷可考。上開調查及鑑定報告,細 究其內容,均未直接認定被告丙○○、乙○○、丁○○、
庚○○、己○○、甲○○、辛○○等人有何具體之業務疏 失,合先敘明。
(2)再經傳訊證人即電梯協會上開昇降設備事故報告書之製作 人鍾聖焜到庭接受檢察官及雙方律師之詢問,證述:「( 檢察官問:如何做出本件事故報告?)因為事故發生,電 梯已經毀損,沒有辦法實際操作測量,我們是依隔壁台同 規格之電梯,做一個靜態的試驗,我發現在靜態平衡的情 況下少500公斤。這個報告書,是依內政部頒的公文書, 我們依公文書表格內容來填具。調速機是牽引車廂的安全 裝置,安全裝置沒有確實動作。是否超重關係,超過負荷 警報防止裝置,規定必須裝設,防止車廂過重,如果性能 正常,車廂載重量沒有超過設定值,就是安全的。」、「 (告訴代理人陳崇善律師請求訊問證人『一部電梯何時應 該做靜態平衡的測試?』,檢察官請證人回答)依建築法 77條規定,所授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辦法,昇降 設備非經竣工人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不得使用,在竣 工檢查要做靜態試驗。而定期檢查不做負載試驗,這是法 規的規定。事故發生,機具損壞,無法運作,我們為了檢 試馬達的驅動能力、強度計算等,我們才用隔壁台來做靜 態試驗,平常不用作靜態試驗。」、「(檢察官問:你的 意思是竣工時,該電梯就減少500公斤配重?)事故電梯 竣工檢查是在88年4月26日,是由其他檢查機構辦理檢查 的,事故發生時,這段期間內,裡面的設定、配備有無更 換,已無法可查。依照管理辦法,竣工要做負載試驗,年 度檢查不做負載試驗。」、「(告訴代理人徐盛國律師請 求詢問證人『電梯控制盤更換後,試車是否需要做靜態平 衡測試?控制盤的更換,是否需要參酌電梯的配重來做調 整、設定?就電梯做電流平衡測試,可否測出電梯的配重 問題?本件若電梯鋼索斷掉,靠什麼防止電梯下墜?』, 檢察官請證人回答)法規是負載試驗,如果載重、速度不 變,與原申請雜項執照相符的話,內政部營建署沒有規定 要做負載試驗(庭呈內政部83營署建字第01721號函影本 1份)。…電流的平衡測試,可以測出電梯配重問題,原 理分為2個區塊,1個區塊是機械,1個區塊是電機。車廂 的配重,不是發生事故的絕對原因,要看機械的牽引、摩 擦,及馬達的驅動能力,來檢討事情發生的原因。本件配 重少500公斤,是一個事實。本件事故因為機械的牽引及 摩擦、馬達的驅動能力,都可能發生本件的事故,定期檢 查都是以目視作業,不容易發現設備性能的問題。電梯失 速,是由調速機來牽引車廂的安全裝置。靜態測試與負載
測試不同,負載測試是把試驗物在車廂裡面,讓電梯高速 運行來測試。(庭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使用手冊 1本)」等語,足見本件電梯肇事原因,雖以車廂的配重 不足可能性較大,但並非發生事故的絕對原因,本件事故 之原因,仍無法排除係其他機械的牽引及摩擦、馬達的驅 動能力等因素而肇事之可能;又依證人所述,可知一般定 期檢查均以目視作業,不容易發現設備性能之問題。從而 ,本件經委託專業單位調查結果,既無法確認電梯肇事之 確實原因,即難以論斷責任之歸屬,要屬當然之理;遑論 本件電梯肇事原因縱若確定為配重不足所導致,亦非一般 定期檢查所能發現,難認被告等人有何應該注意之義務可 言,至為灼然。
(3)另傳訊臺灣省機械技師工會鑑定人陳瑞龍到庭結證:「( 問:配重不足約474公斤,何因造成?)我不知道,現場 實測是如此。」、「(問:本件配重不足,與保養維修有 何關係?)我不曉得他們契約怎麼訂定。」、「(問:配 重不足是否安全檢查項目之一?)昇降機有2個層次,1個 是竣工檢查,1個是年度安全檢查。配重部分我沒有參與 ,我不知道。」、「(問:配重不足,是否可能在裝機或 設計不當造成?)我不知道。」、「(問:車廂下墜,兩 側夾軌器煞車力不平均,如何造成?)這是機械的問題, 它是有動作,不是沒有,只是沒有均勻。」、「(問:這 與保養維修有關嗎?)當然有關,機械用這麼久,我也不 知道他們契約怎麼定的,這與健康檢查一樣,要檢查到什 麼程度,我不曉得。」、「(問:與年度檢查有無關係? )這應該看他們年度安全檢查報告怎麼寫的。」、「(問 :這部分與裝機、設計有無關係?)太久了,都會改變。 」、「(問:所以沒有辦法瞭解當初設計、裝機時,兩側 夾軌器煞車力有無不平均?)對,我只是看結果而已,以 前的東西我沒有資料,無法去評斷。」、「(告訴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請求詢問證人:『如果電梯配重不足,如何檢 查出來?安全夾沒有辦法正常運作,如何檢查出來?不同 廠牌的控制盤更換,應該做怎麼樣的測試?防止電梯墜落 的裝置有哪些?』,檢察官請證人回答)荷重試驗、設計 計算都可以得知配重不足,荷重試驗竣工檢查及有時候的 定期檢查都會做,我不曉得他們契約如何約定。有時候從 新檢查更換零件的時候也是會做,大修之類的。安全夾有 無正常運作,像開車一樣,煞車器是可以經過檢查,做試 驗,以人為方式讓它運作,測試它,會不會夾得住。本件 事故電梯壞掉了,我沒有辦法測試。如果有夾得緊,就不
會掉下來。因為他們給我的資料,並沒有超重使用,且過 程都有錄影,我根據錄影,裡面的人及給我的重量表,昇 降機的載重來判斷,它是沒有超重的,所以它夾不住了, 而且損壞也可以判定,煞車器沒有辦法發揮功能,但也不 是全部沒有發揮,如果沒有發揮就慘了。手動慢速測試辦 法,都有在相關法規規定,一般維修人員考試都會考,做 了就檢查得出來,不做就檢查不出來。我不曉得他們檢查 的項目,所以不知道。不同廠牌的控制盤更換,應該做怎 麼樣的測試,要讓它測試到可以安全載人為止,而且限重 多少,測試都要做,每個開關都有連結。如果有用重量去 測試,一定看得出來配重量不足的問題。防止電梯墜落的 裝置有哪些?這是一套系統,包括安全夾,上面有一個做 動設備,超速時就會啟動,安全夾就會拉起來。」、「( 告訴代理人陳崇善律師請求詢問證人:『荷重測試如何進 行?』,檢察官請證人回答。)要用1.1倍的載重來測試 ,勞工局是1.2倍,定期檢查的時候,用100% 來測試, 本件事故電梯,它還是會打滑,我們用計算方法算出來, 也是與事實吻合。定期檢查是否要做 100%的測試,我不 知道,要看年度檢查項目。如果有用 100%來測試,一定 可以測試得出來。」、「(選任辯護人涂榆政律師請求詢 問證人:『何時去現場勘查?有無大同公司人員陪同?有 無在現場用相同機型做荷重測試?煞車夾不正常作用,多 久會發生?』,檢察官請證人回答。)不記得了,要看報 告。沒有大同公司人員陪同。但我有找彰信電機人員陪同 做秤重等這些。沒有用現場同機型做荷重測試,安全夾不 正常作用,就算測試,也不保證不會發生。安全夾不正常 運作,有無可能是配重不足造成?沒有太大的絕對關係, 但要說完全沒有關係,也是騙人的,安全夾是靠速度來啟 動,完成整個煞車系統。不管配重合不合格,超速了安全 夾就會啟動。」等語,證人之陳述內容,諸多假設與保留 ,並未能確認被告等人有何維修、甚至安裝上之疏失,係 造成本件事故之原因,自難據此不確定之證詞,而做不利 於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不待贅言。
(4)況經審視卷附內政部營建署編纂之「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 及檢查使用手冊」,其中依內政部93年11月9日台內營字 第093 0087352號令頒「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 法」第3條規定:「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 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竣工檢查,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 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但檢查通過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合法使用許 可證,並註明使用期限為1年。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 出入口處前上方顯眼處所。」、第5條規定:「昇降設備 安全檢查每年1次。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 前30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足 見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竣工檢查」與「年度安全檢查」不 同,又依同管理辦法第2條各款之規定,所謂「檢查機構 」係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與所謂「專業技術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 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 保養之人員,亦不能混為一談,應予敘明。復依上開手冊 中所附「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標準表」、「建築物昇降 機安全檢查標準表」對照,發現僅「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 查」,始需針對「速度測試結果」之檢查項目以「1. 鋼 索式昇降機速度測試須符合下列條件:⑴在無負載時及11 0%負載時,速度應為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速度125%以下 ;⑵在100%負載時,速度應為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速度 之90%以上,105%以下。2.液壓式昇降機速度測試須符 合下列條件:⑴在100%負載時,上昇、下降速度應為設 計書或規範書記載速度之90%以上,105%以下;⑵在110 %負載時,上昇、下降速度應為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速度 之85%以上,110%以下。」之檢查標準進行檢查。參照 告訴人提出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佈之升降機、升降階梯 及升降送貨機檢查辦法2.2,亦明白規定定期保養檢查不 包括「負載試驗」,益徵告訴人主張被告等人未依相關法 令進行負載測試導致難以發現本件電梯配重不足等指責, 殊非有據。
(5)且經檢視本件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與大同奧的斯公司簽 立之電梯保養合約書之契約內容,其中約定每臺電梯每月 保養單價在4567元至1萬5800元不等,惟契約義務除第5條 規定:「保養費用包括電梯保養或故障所需之工料」外, 尚包含第7條「乙方(大同奧的斯公司)每月應2次派遣技 術人員依保養規範至甲方(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執行 電梯安全檢查、清理點檢潤滑及性能調整等作業」、第8 條「如有臨時故障發生,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30分鐘 內趕到處理」、第9條「電梯關人或故障時,須於接到電 話後30分鐘內到達現場,若未於上述時間內到達現場得處 懲罰性違約金1000元」、第10條「每年一次之年度安全檢
查,由乙方代為辦理」、第11條「昇降機安全檢查報告中 若有屬於昇降設備機件以外之缺失時,甲方應在乙方送件 前依規定完成改善」、「乙方對承攬保養之甲方電梯,應 投保電梯產品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萬元以上」等多項義 務,然其中對於安全檢查之內容並未明確釐定,應參照大 同奧的斯公司每月由客戶簽章確認之「建築物昇降機維護 保養紀錄表」影本48紙以認定雙方合約之具體檢查項目, 核其維護保養項目,與前述「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 表」內容相近,均未包含負載測試或電梯配重比檢測,且 其契約之性質偏重於維修保養,而非偏重於「檢查」或「 故障預防」甚至「固有瑕疵之發現」,難認大同奧的斯公 司及其職員,在其約定契約義務之外,尚對中國醫藥學院 附設醫院之電梯,均負有無限擔保零事故之責任,要屬當 然之理。從而,被告等人既無發現配重失衡之注意義務, 自無成立過失罪責之餘地。
(6)又依證人即大同奧的斯公司臺中分公司經理林茂源證稱: 「我是經理,下面有課長、主任,主任下面是維修人員, 平常有技術性問題如果派駐之維修員可以處理的話就處理 ,無法處理即往上呈報派員處理」、「出事的2號電梯之 前沒有維修的問題呈報到我這裡」;及證人即大同奧的斯 公司總公司合約運籌中心經理張祿益證稱:「電梯測試是 由分公司進行的,分公司的年度安全檢查,由分公司的安 檢組執行。分公司技術問題,層層上報,沒有辦法解決時 ,會到我這裡來。出事的2號電梯這是第1次發生維護問題 」;及大同奧的斯公司臺中分公司保養組主任廖堉勝供述 :「職務範圍是維修報價、支援安排、工作審核。中國醫 藥學院是丁○○負責保養,丁○○的上司就是我,而領班 是技術的支援,我的上司是王鴻昌課長,再上去是林茂源 經理」等情,可知被告丙○○係擔任大同奧的斯公司之董 事長,基於分層負責之精神,並未實際參與或監督基層裝 修、檢查、保養等技術性業務,自然無法預見風險存在, 此乃至明之理,益見告訴意旨就此不免失之偏頗與,委無 可採。
(7)至本件肇事電梯之安裝廠商祥瑞公司業於92年8月19日由 經濟部准予登記解散,此有經濟部92年8月19日經授中字 第09232549100號函、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公司登 記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而祥瑞公司負責人葉宏清亦 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無 法證明被告辛○○是否經手本件電梯安裝業務。況依證人 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助理工程師林銘義證稱:「之前
2號電梯沒有發生過突然失速、斷電之狀況」等語,及告 訴人薛凱中於97年12月19日所提出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 亦自承:「系爭電梯過去近10年間並無此等電梯異常墜落 之危安事故」等情,參照前述證人陳瑞龍之證詞與鑑定意 見,亦難認定安裝過程與此次電梯事故有何明確之因果關 係,自難論定被告辛○○之過失責任,附此敘明。 (8) 綜上所述,被告丁○○、庚○○、己○○、甲○○、辛 ○○均堅決否認其等之行為有何不當或疏忽懈怠處,參 酌前揭調查報告及鑑定意見,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法理,應認其等之辯解,堪以採信。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丙○○、丁○○ 、庚○○、己○○、甲○○、辛○○等人有何業務過失 傷害之犯行,自難僅憑告訴人片面且有瑕疵之指訴,遽 以刑責相繩,以免冤抑。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應 認被告丙○○、丁○○、庚○○、己○○、甲○○、辛 ○○等7人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嫌疑,均屬不足。(三)再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再議意旨略以:本件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立夫大樓電梯之配重及安全夾,不僅為平時維修 保養乃至年度安全檢查,所須直接檢查之項目,因電梯為 一統合系統之精密設備,被告等於進行電梯其他安全測試 、檢查,及更換電梯控制盤後之試車工作時,亦均可間接 篩檢出系爭電梯有配重不足、安全夾未能正常運作等問題 ,然被告等竟疏未發覺。尤其是大同奧的斯公司建議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斥資63萬元更換系爭事故電梯及另一部 電梯之控制盤部分,被告於更換電梯控制盤時,竟未配合 電梯配重作適確之調整及設定,終使系爭電梯在甫更換控 制盤後二天,於一般使用之情況下,發生中外未曾聞見之 急速墜落之重大事故。此絕非偶然之意外,顯然係人為疏 失所致。關於電梯於更換控制盤後應作平衡測試,被告己 ○○曾作電流平衡測試,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己○○於98 年4月24日之偵訊筆錄坦承在案,而依證人鍾聖焜於同日 庭訊時之證詞,亦明確指出電流平衡測試應可檢出電梯配 重之問題,凡此均足見被告等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 意之過失。原不起訴處分書忽略檢查出系爭電梯配重不足 問題之方式,包含平衡測試、制動性能測試等等方式,並 不僅限於「負載測試」一途。(一)依客觀事證均已顯見 告己○○於更換控制盤時,未為妥適之設定與調整,確有 疏失。因被告己○○於原署98年4月24日偵訊時曾供陳:1 於電梯控制盤更換,並重新設定時,須參酌電梯之配重作 調整及設定。2換裝控制盤完成後、開放使用前,應對電
梯為「試車」動作。3大同奧的斯公司規定,更換控制盤 後應作電梯平衡測試,即於電梯靜止時,電梯「負荷重」 之45%須與「配重達平衡狀態。4.電梯試車時,己○○並 未作靜態平衡測試。5電梯試車時,己○○曾對電梯作電 流平衡測試(即以電流為準,上行電流與下行電流相同, 就認定平衡)。6.己○○稱其於更換控制盤後曾就系爭電 梯作負載測試,從0%漸次增加重量至110%。等語,由上述 供述,可知被告己○○確有如下疏誤:(1)被告業金沛於 系爭事故電梯更換控制盤時,應配合電梯之配重重新設定 調整電梯,竟未妥善為之,顯屬可歸責:按電梯之控制盤 相當於人類頭腦(如同於電腦中的主機板),控制牽引機之 起動、加速、減速、停止等動作均與控制盤參數之設定有 關。若作更換,尤其是更換不同公司品牌之控制盤,應重 新對電梯作設定與調整,此當屬常識而無庸置疑。從而更 換控制盤後,所有電梯之運轉參數均須重新設定,在重新 設定之過程中,必定要經通「試車」之動作(如此才知控 制盤之新設定是否正確、妥適)。而控制盤之設定過程, 須配合電梯之「配重」為相關設定工作(凡此均經己○○ 於原署坦承在案),蓋配重若較輕,更換控制盤設定參數 時,應將牽引機之馬力於電梯上升時加大其輸出功率,於 電梯下降時減少其輸出功率;反之,若配重較重,更換控 制盤設定參數時,應將牽引機之馬力於電梯上升時減少其 輸出功率,於電梯下降時加大其輸出功率。而試車動作若 確實,一定能發現系爭事故電梯配重不足之問題。但被告 己○○又迭稱其並不知是系爭電梯之配重,在此情況下, 被告己○○根本無法配合電梯之配重為相關設定工作,自 屬可歸責。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己○○欲為正確之設定, 理應先就電梯之配重為實際之量測或調查,此亦即何以電 梯協會所製作之「昇降設備事故報告書」所載事故防止對 策,載明:「1.新承攬維修專業廠商應依承攬業務確實辦 理每項性能檢查。」。被告己○○疏未為之,逕以一己之 臆測即為相關設定工作,而未依CNS2866 B 7042 4. 1.7 節,依配重實際重量設定負載防止及警報裝置(配重減少 ,負載載重應降低),顯亦有疏失。就此,台灣省機械技 師公會之鑑定報告第7頁鑑定結論3.亦採相同之見解。且 被告己○○於更換控制盤後之設定工作,既會更新電梯竣 工時之所有設定,即不能再以該電梯曾經竣工檢查為由, 卸免被告等為確保電梯之安全運作,所須盡之一切注意義 務。否則電梯在竣工檢查後,何以每月仍須定期檢查?何 以每年仍須作年度安全檢查?(2)被告己○○於系爭事故
電梯更換控制盤時,應作靜態平衡測試,竟未為之,所為 電流平衡測試又不確實,自屬可歸責:查電梯更換控制盤 試車時之設定工作,會更新電梯竣工時之所有設定,所以 必須對電梯作全面之測試。依被告己○○所供,大同奧的 斯公司亦規定此時應作靜態平衡測試(即一邊之「配重」 應與另一邊之「車廂加上百分之四十五負荷重」達成靜態 之平衡狀態)。而為此等測試時,因電梯之「配重」應與 另一邊之「車廂加上百分之四十五負荷重」,在牽引機未 運轉之情況下,在中間樓層達成靜態之平衡狀態。配重若 有不足,即無法達成平衡。本件系爭電梯之配重短缺幾近 20%,若按部就班為此測試,當可輕易發現系爭電梯有配 重不足之問題。但被告己○○於原署偵訊時,當庭承認當 時沒有作此項測試。其於原署偵訊時,當庭表示伊並未作 靜態平衡測試,但伊有作電流平衡測試(即以電流為準, 上行電流與下行電流相同,就認定平衡)。而依證人鍾聖 焜於98年4月24日之偵訊證詞:「作電流平衡測試可以測出 電梯配重問題。」職此,若被告果有確實進行電梯之電流 平衡測試,當亦可發現系爭電梯配重不足之問題,因此, 顯然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未即早發現配重不足 問題致讓事故發生,自屬可歸責。(3)被告己○○於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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