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9年度,113號
TCDM,99,撤緩,113,201008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中交簡上字
第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一
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 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中交簡上字第六○二 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並應依約定之履行條件向 董麗玲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計新台幣三百三十萬元,於九 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依上開判決主文 支付被害人董麗玲任何賠償金額,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訊問時,受刑人與被害人對給付損 害賠償方式及金額認知差距過大,無法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 之約定條件履行。受刑人上開所為已顯然違反刑法第七十四 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同法第七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將 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 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二 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中交簡上字第六○二號判決判處如上罪 刑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 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惟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訊問時,表示能支付之範圍僅 三千元,與被害人要求之三萬五千元以上之金額,差距過大 ,致無法依判決所定履行條件為給付,此有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五二號案卷附筆錄可稽。故受 刑人既未依約定之履行條件向董麗玲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分期賠償之合意,顯係違反刑法第七十



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 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