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上字,99年度,600號
TCDM,99,中簡上,600,201008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上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九十
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
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八六二號、九十九
年度偵字第九六八七號,移送併辦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七
四、一二七七七、一四五三二號、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五○
、一一五一、一一五二、一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簡字第 三二九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持用他人行動電 話門號不易使人得知正確發話來源,並可預見一般人收取他 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 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目的在於掩飾犯罪所得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 IM卡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 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 日,依報載刊登收售易付卡之小廣告內容,前往威寶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申辦該公司所配屬之0000000000號 等六張易付卡門號,旋於同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市○○路 與福星路之交叉路口將上開門號易付卡共六張,以每張新臺 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出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未幾,上開易付卡便由不詳 成年人等使用,而渠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列詐欺行為:
㈠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SONY Cyb er-shot T700數位相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丁 ○○所有之0000000000號、戴宗享(業經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所有之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辛○○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某 時,在其臺北市住處(地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現



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以四千元下標購買該數 位相機一臺,並於同年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許,在臺 北市北投區○○○路○段一五○號之國泰世華銀行ATM, 匯款四千元至尤志明(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 簡字第一○六○號判決處以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 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號),旋遭不詳 成年人等提領。嗣辛○○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同年月六 日上午十二時許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對方已停話, 辛○○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 獲。
㈡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SONY T77 數位相機一台之不實訊息,並留下丁○○所有之00000 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丙○○於九十 八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其彰化縣住處(地址 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 於錯誤,以四千元下標購買該數位相機,並於同日下午三時 四十一分許,匯款四千元至劉孝禹(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六一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並向指定之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號),旋遭不詳 成年人等提領。嗣丙○○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而 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㈢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SONY KDL -46W3100液晶電視之不實訊息,並留下丁○○所有 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 癸○○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許,在其臺 北市公司內(住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 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以一萬二千元下標購買該液晶電 視一臺,並於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許,在其公司內以網路 ATM,匯款一萬二千元至劉孝禹(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六一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並向指定之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 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號),旋遭不詳 成年人等提領。嗣癸○○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同年月五 日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對方已停話,始知受騙而報



警處理,經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㈣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Wii遊戲機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戊○○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晚 間九時許,在其臺南縣住處(地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 ,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以五千五百元下 標購買該遊戲機一臺,並於同日晚間九時十九分許,匯款五 千五百元至黃詔泰(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 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一日確定)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內(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旋遭不詳成年人等 提領。嗣戊○○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三日後撥打前揭行動 電話號碼查詢,對方均難以聯絡,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 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㈤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Wii遊戲機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壬○○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晚 間九時二十分許,在其臺南市住處內(住址詳卷)上露天拍 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以五千 元下標購買該遊戲機,並於同日晚間九時五十九分許,匯款 五千元至黃詔泰(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判 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日確定)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內(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 領。嗣壬○○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經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㈥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ACER筆記型電 腦一臺及Panasonic數位相機一臺之不實訊息,並 留下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 供聯絡之用。適丑○○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晚間九時三十 分許,在其臺中市住處內(住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 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以七千元、九 千元下標購買該筆記型電腦及數位相機,並先於同日晚間十 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ATM,匯款七 千元至吳宸緯(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審簡字 第四三二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給付被害人金錢確定)所 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湖西湖郵局帳戶內(局號:0 000000、帳號:0000000號),再於同年月四 日中午十二時二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合作金庫太平分行A



TM,匯款九千元至溫宇志(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 九年度簡字第八一一號判決決處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所有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草屯郵局帳戶內(局號:0000000、帳號 :0000000號),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丑○○ 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門 號資料,循線查獲。
㈦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SONY KDL -40V4000液晶電視之不實訊息,並留下丁○○所有 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 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晚間十時許,在其高雄市住處 內(住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 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以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元購買該液晶電 視一臺,並於同日晚間十時許,以網路ATM,匯款一萬三 千三百五十元至黃詔泰(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八 六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確定)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內(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旋遭不詳成年 人等提領。嗣甲○○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同年月六日撥 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對方已停話,始知受騙而報警處 理,經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㈧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SONY CR5 36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並留下丁○○所有之0000 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庚○○於九 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晚間十時許,在其桃園市住處內(住址詳 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 錯誤,以五千元下標購買該筆記型電腦,並於同日晚間十時 一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大湳郵局之郵局自動櫃員提款機,匯 款五千元至吳宸緯(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有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內湖西湖郵局帳戶內(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號),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 庚○○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同年月四日撥打前揭行動電 話號碼查詢,對方均非本人接聽,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 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㈨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不實 訊息,並留下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 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子○○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十二 時許,在其臺北縣住處內(住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 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以一萬零一百元下 標購買該筆記型電腦,並於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台北



縣板橋市○○路二○五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提款機,匯款一萬 零一百元至紀學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三○一一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戶內(帳號:000 000000000號),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子○ ○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 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㈩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Wii遊戲機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乙○○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凌 晨零時四十八分許,在其高雄市住處內(住址詳卷)上露天 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雙方 敲定以五千元購買該遊戲機,並於同日凌晨零時四十八許, 在高雄市鼓山區○○○路一七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提款機,匯 款五千元至劉榮哲(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 字第一四○八號判決處以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所有之花旗商業銀行(原華僑銀行 三民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乙○○匯款後並未收到貨 品,於同年月六日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對方已停話 始,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
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電視之不實訊息, 並留下丁○○所有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號 碼供聯絡之用。適己○○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 許,在其臺中縣住處內(住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 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以一萬三千元下標購 買該電視機,並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七分許,在臺中縣新社鄉 農會ATM,匯款一萬三千元至紀學安(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三○一一號 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 戶內(帳號:000000000000號),旋遭不詳成 年人等提領。嗣己○○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而報 警處理,經警依上開門號資料,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分 別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 檢察官,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分別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丁○○於本院審理 時同意將被害人辛○○、丙○○、癸○○、戊○○、壬○○ 、丑○○、甲○○、庚○○、子○○、乙○○、己○○之警 詢筆錄做為證據(參見本院卷第三九頁),且本院審酌各該 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有證據 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合先敘明。 ㈡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定有明文。查前揭門號通 聯調閱查詢單一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九十八年十 二月三日新明字第○一五四三號函附之尤志明上開帳戶開 戶資料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各一份、劉孝禹上開 帳戶開戶資料一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國 世前金字第○九九○○○○○五六號函附之劉孝禹上開帳戶 對帳單一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上中港字第○九八○○三五五號函附之黃詔泰上開帳 戶開戶資料影本與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吳宸緯上開帳戶開 戶資料影本與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溫宇志上開帳戶開戶資 料影本與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華五權存字第○九八○四六九號函附紀學 安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影本與存款往來明細影本各一份、花旗 商業銀行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政查字第二六九三八號 函附劉榮哲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各一 份、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南屯 字第○九八○二二○○三七八號函附紀學安上開帳戶開戶資



料影本及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 所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 錯誤、虛偽,該從事業務之人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 ,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 真實之保障極高,故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 自得為證據,併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辛○○、丙○○、癸○○、戊○○、壬○○、丑 ○○、甲○○、庚○○、子○○、乙○○、己○○於警詢時 指述遭不詳成年人等詐騙等情相符,並有前揭門號通聯調閱 查詢單一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明分行九十八年十二月三 日新明字第○一五四三號函附之尤志明上開帳戶開戶資料 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各一份、劉孝禹上開帳戶開 戶資料一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國世前金 字第○九九○○○○○五六號函附之劉孝禹上開帳戶對帳單 一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中港字第○九八○○三五五號函附之黃詔泰上開帳戶開戶 資料影本與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吳宸緯上開帳戶開戶資料 影本與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溫宇志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影本 與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日華五權存字第○九八○四六九號函附紀學安上開 帳戶開戶資料影本與存款往來明細影本各一份、花旗商業銀 行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政查字第二六九三八號函附劉 榮哲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各一份、臺 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南屯字第○ 九八○二二○○三七八號函附紀學安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影本 及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 詢影本一張(被害人辛○○匯款證明)、中國信託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影本一張(被害人丙○○匯款證明)、中國信託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一張(被害人戊○○匯款證明)、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一張(被害人壬○○匯款 證明)、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二張(被 害人丑○○匯款證明)、網路ATM轉帳結果影本一張(被 害人甲○○匯款證明)、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 張(被害人庚○○匯款證明)、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一張(被害人子○○匯款證明)、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影本一張(被害人乙○○匯款證明)、臺中縣新社鄉 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張(被害人己○○匯款證明) 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況按刑法上之故意, 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



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 衡諸常情,一般國人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並無任何法令限 制,若係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供己使用,何 必向他人收購?再者,行動電話門號係供聯絡之重要工具, 一旦有人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供作不明使用,依一般認知 ,必是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掩飾其犯 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免於遭人追查,自極易於令人有與 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是被告對於他人利用上開行 動電話門號作為犯詐欺取財罪之聯絡電話等情,能預見其發 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其有幫助該不詳成年人等利用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犯詐欺罪之不確定故意,允無疑義,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基於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出賣上開行動電話SIM 卡,供該不詳成年人等使用,作為該不詳成年人等犯詐欺罪 所用之聯絡電話,幫助該不詳成年人等詐欺取得被害人款項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前揭不詳成年人等就詐欺取財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幫助犯係從犯 ,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 「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廳刑一字第一一○四號函亦 同此見解),是本案被告幫助不詳成年人等犯共同詐欺取財 罪,為從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被告以一 幫助行為,同時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幫助 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從一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犯罪事實欄㈡、㈢、㈤至 部分為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欄㈠、㈣部 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簡字第三二九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入監服刑後 ,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原審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因原判決未及審酌如犯罪事實欄㈤至 所示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而有未洽,公訴人提起上訴執此 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 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一時未予深



慮致犯此罪行,惟其所為嚴重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及阻礙國家 偵查追緝之行使,暨其智識、犯罪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 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湖西湖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