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97年度,5號
TCDM,97,醫訴,5,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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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醫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紀育泓律師
      林輝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6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係址設臺中市○○區○○街449 號「庚○○婦產科診所」之負責人及主治醫師,為從事業務 之人。告訴人己○○(嗣改名為黃堉靜,下稱告訴人己○○ )係已懷孕24週又2 天之產婦,於民國96年1 月19日因有早 產跡象,而前往庚○○婦產科診所入院安胎,並由被告庚○ ○負責治療。迄至96年1 月21日上午11時37分許,告訴人己 ○○因安胎失敗,且因子宮頸已然全開,隨時處於可能生產 之狀態,故被告庚○○隨即指示診所護理人員即證人辛○○ 、甲○○2 人將告訴人己○○推入產房待產。詎被告庚○○ 在告訴人己○○於產房待產期間,明知告訴人己○○處於隨 時可能生產之狀態,且屬早產,胎兒本身較為脆弱,必須即 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胎兒之安全。而依當時情況,並無 何不能注意或難以注意之狀況,僅為兼顧其他待診病患,竟 於同時間內不斷進出產房內外處理其他病患,更要求證人辛 ○○、甲○○2 人離去產房處理其他事務,指示「讓己○○ 自己生,我們先出去」等語,致使告訴人己○○在待產期間 並無任何專業護理人員在場協助。嗣被告庚○○於同日中午 12 時6分許,獨自1 人進入上該產房時,見告訴人己○○羊 水破裂,即指示證人甲○○進入產房擦拭,惟其仍無視告訴 人己○○之上開生產變化,在未為任何觀察或為進一步診療 行為下,隨即再度外出產房,而證人甲○○於擦拭產房並於 同日中午12時8 分返回產房時,因見告訴人己○○已經生產 ,且胎兒邱靖涵已滑落在產檯鐵盤上,立即外出呼叫被告庚 ○○進入產房內進行急救,同時撥打電話聯繫中山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下稱中山醫院)派員到場協助。中山醫院於接獲 通報後,立即指派證人戊○○醫師及高瑞杏護士前往「庚○ ○婦產科診所」協助,並轉介回中山醫院為後續醫治,為胎 兒邱靖涵仍於96年1 月26日18時許,因嚴重腦出血導致心肺 衰竭而不治死亡。因認被告庚○○涉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



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 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庚○○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①告訴人己 ○○、證人戊○○、辛○○、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之證述;②證人高瑞杏、黃淑楨(告訴人己○○之妹)、巫 同治(證人甲○○之父)、宋玉華(被告庚○○之妻)、乙 ○○於偵查中之證述;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鑑定 報告書、中山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97年5 月5 日之錄音 勘驗筆錄、97年4 月9 日之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庚○○婦產 科診所分娩常規護理紀錄單、給藥治療紀錄單、護理紀錄等 文件資料;④依據證據丁○○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法醫研 究所之鑑定報告,可知極低體重之早產兒因本身非常脆弱, 如有跌落、掉落或搖晃情況,可能因外力或胎兒血壓改變, 而增加原本脆弱血管破裂之可能性。告訴人己○○產出胎兒 邱靖涵時,並無任何醫護人員在場,被告庚○○亦未督促醫 護人員,任由胎兒邱靖涵自己出生,如此生產過程中所增加 之搖晃,因此提高胎兒邱靖涵原本脆弱血管破裂之危險性, 被告庚○○自應負責。此外,被告庚○○之診所沒有救治此 等小孩之設備及急救能力,卻怠於轉診,亦有過失。雖然胎 兒邱靖涵不一定能救活,且告訴人己○○是否希望胎兒邱靖 涵存活,亦會影響被告庚○○之作為,但依康德所主張之人 性尊嚴之生命倫理觀點,小孩出生時既有呼吸,便是獨立之 個體,任何人都不應剝奪其生存之權利。被告庚○○身為醫 生,卻在胎兒邱靖涵出生之第一時間沒有積極之救護,又怠 於轉診,不論是接生過程或後續之轉診過程,被告庚○○之 疏失對於胎兒邱靖涵之死亡皆有助力,難其辭咎。⑤行政院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報告,係依據「庚○○婦產科 診所」不正確之病歷記載,中山醫院之醫生亦係聽聞被告庚



○○之陳述,所為之鑑定並不可採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 庚○○固對於其為「庚○○婦產科診所」之負責醫師,告訴 人己○○於96年1 月19日因有早產跡象,前往該診所入院安 胎,迄至同年月21日上午11時37分許因安胎失敗,進入產房 出產,之後,自然產下胎兒邱靖涵,惟胎兒邱靖涵經轉診中 山醫院後,於同年月26日18時許死亡等事實,固坦承不諱, 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之犯行,辯稱:
⑴「庚○○婦產科診所」之護理人員工作規範要求護理人員 在產婦生產時,必須在產房全程待命,若有任何狀況應即 時通知醫師,伊無任何理由會要求護理人員離開其工作崗 位,以加重本身工作負擔與執業風險,於告訴人己○○進 入產房至生產期間,該診所亦無其他必須緊急處理之狀況 ,更有證人辛○○、甲○○2 名護士值班,伊不可能指示 證人辛○○、甲○○等一下「給她自己生,我們都出去」 ,告訴人己○○、證人辛○○、甲○○此部分之證述顯然 有違常理。
⑵告訴人己○○生產時,證人辛○○、甲○○均在場協助伊 接生,並無發生胎兒邱靖涵掉進產檯下鐵盆,碰撞頭部因 而死亡之情事。
⑶胎兒邱靖涵經轉送中山醫院後,係因心肺衰竭、腦室出血 、極低體重早產兒死亡,此均係體重極輕早產兒之併發症 所導致,係醫療上不可避免之風險,而非肇因於伊之醫療 疏失。況且,本件倘如告訴人己○○所稱係因胎兒邱靖涵 娩出時,醫師離開產房致新生兒掉進產檯下鐵盆碰撞頭部 因而死亡,則頭部如遭受外力撞擊所導致之傷害為:蜘蛛 網膜下出血或硬腦膜下出血,惟胎兒邱靖涵並無此等症狀 ,腦室出血係由於極低體重之早產兒所產生之併發症,醫 學上絕非腦部碰撞所導致。又新生兒出生時,頭部臉部瘀 青,為生產過程中產道擠壓導致,屬新生兒生產過程中無 法完全避免之情形。另胎兒生產後,會有臍帶與母體胎盤 相連,而依早產新生兒之臍帶長度甚短,並不會造成新生 兒直接墜落撞擊之情事。再者,伊診所產檯下方尚有一處 理台,於胎兒娩出時,醫師可於處理台上進行抽痰、給予 氧氣、剪斷臍帶等初步醫療處理措施,故胎兒娩出時根本 不可能直接掉落碰撞塑膠盆(本件產檯之材質為合成塑膠 ,非鐵質)。故胎兒邱靖涵之死亡結果,與伊之醫療行為 不具因果關係等語。
⑷檢察官所稱生產過程晃動會造成顱內出血之情況,屬推測 擬制之詞。蓋本件在生產過程究竟會有如何之晃動?力道 有多大?如何會造成顱內出血?醫學上之依據為何?均未



見任何資料可資佐證云云。
四、證據能力之說明:(僅就本判決有引用之證據說明之)(一)按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而告訴人之 指訴雖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但非同法第3 條所 稱之「當事人」,乃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除依同法第27 1 條之1 規定到庭單純陳述意見時,毋庸具結外,如就與 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 於證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18 6條第1項 規定命其具結,使告訴人知悉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 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該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如未踐行 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應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683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告訴人己○○於96 年5 月7 日偵訊時係以告訴人之身分應訊,與證人乙○○ 於96年8 月3 日偵訊時之陳述,均未經具結,其中就與公 訴意旨所載犯罪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言詞陳述,即不得作為 證據。
(二)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被告庚○ ○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爭執:①證人甲 ○○、辛○○之臺中市衛生局訪談紀要係被告以外之人審 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②卷附蘋果日報報導屬傳聞無 證據能力;③證人辛○○於偵查中提出之錄音光碟、電磁 記錄、錄音譯文,無證據能力,但其中之蘋果日報報導業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不採為本案之證據,其餘①③則未 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均不予說明證據能力。除此,被告 庚○○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本案偵查卷內之其餘人證,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得採為本案之證據,迄至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對於卷內之其餘人證,亦未聲明異議,有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另經本院審酌卷內各該 人員陳述時之情狀(不含前開無證據能力或有爭執部分) ,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
(三)至於卷附其他相關書證,本院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 之情事,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妥適。




(四)據上,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卷內人證、書證均得為本案之 證據,合先敘明。
五、經查:
(一)被告庚○○為臺中市○○區○○街449 號庚○○婦產科診 所之負責人與主治醫師。告訴人己○○係已懷孕24週又2 天之產婦,於96年1 月19日因有早產跡象,而前往「庚○ ○婦產科診所」入院安胎,並由被告庚○○負責治療。迄 至96年1 月21日上午11時37分許,告訴人己○○因安胎失 敗,且因子宮頸已然全開,隨時處於可能生產之狀態,被 告庚○○隨即指示診所護理人員即證人辛○○、甲○○2 人將告訴人推入產房待產。被告庚○○於同日中午12時6 分許,獨自1 人進入產房,見告訴人己○○羊水破裂,即 指示證人甲○○進入產房擦拭,隨即再度外出產房。而後 ,於同日中午12時許,告訴人己○○產出胎兒邱靖涵,之 後,證人甲○○有撥打電話聯繫中山醫院派員到場協助。 中山醫院於接獲通報後,立即指派證人戊○○醫師及高瑞 杏護士前往「庚○○婦產科診所」協助,待證人郭葉文醫 師及高瑞杏護士到場時,胎兒邱靖涵尚未進行插管,只有 值班護理人員進行氧氣供給,嗣經證人戊○○醫師急救後 ,嬰兒之心跳雖有回復正常,但仍無法自主呼吸,必須進 行插管,待返回中山醫院由證人乙○○醫師接手,進行超 音波掃描後,發覺嬰兒兩邊腦室及腦室旁邊地方有嚴重出 血,惟胎兒邱靖涵仍於96年1 月26日下午6 時許,因極低 體重早產兒,引發腦室內出血,導致心肺衰竭而不治死亡 等事實,為被告庚○○所不爭執,復經告訴人己○○、證 人辛○○、甲○○、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結證綦詳,又經證人高瑞杏於偵查中結證無訛,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庚○○婦產科診所」當 日之錄影光碟勘驗詳確,有97年4 月9 日勘驗筆錄在卷足 憑,並有「庚○○婦產科診所」一月份排班表、中山醫院 函附之己○○之女診療相關資料之全部病歷1 份、「庚○ ○婦產科診所」函附之病患己○○診療相關資料1 份、中 山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 定。
(二)公訴人認被告庚○○在告訴人己○○於產房待產期間,明 知告訴人己○○處於隨時可能生產之狀態,且屬早產,胎 兒本身較為脆弱,必須即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胎兒之 安全,僅為兼顧其他待診病患,竟於同時間內不斷進出產 房內外處理其他病患,更要求證人辛○○、甲○○2 人離 去產房處理其他事務,指示「讓己○○自己生,我們先出



去」等語,致使告訴人己○○在待產期間並無任何專業護 理人員在場協助,迨至同日中午12時許,告訴人己○○自 行產出胎兒邱靖涵後,於同日中午12時8 分許,證人甲○ ○返回產房時,因見告訴人己○○已經生產,且胎兒邱靖 涵已滑落在產檯鐵盤上,立即外出呼叫被告庚○○進入產 房內進行急救,同時撥打電話聯繫中山醫院派員到場協助 等情,為被告庚○○所否認,並以前揭三、⑴、⑵所載情 詞置辯。查:
1、證人甲○○於偵查中係結證稱:「當日是我和徐麗芬護士 值班,我原來在二樓的護理站寫記錄,後來庚○○幫告訴 人內診完後,說告訴人的子宮頸已全開了,隨時會生產, 於是我和辛○○一起推告訴人到產房,推到產房後庚○○ 就叫我們趕快準備生產的東西,然後庚○○就叫我們二人 先離開產房,讓告訴人一個人在產房裡自己生,然後我們 有質疑,就問庚○○說是否如此,庚○○確實要我們二人 離開,所以我就先離開產房,辛○○她還在產房裡,後來 庚○○叫我回產房,說告訴人的羊水破了,叫我清潔一下 ,然後我就進去清理,清理完後想說再回去關心告訴人, 沒想到我已經看到小孩整個滑在我們產檯的鐵盤上,這時 產房只有告訴人跟我而已,庚○○醫生並不在現場,然後 我就大叫醫生進來處理,這時庚○○才馬上進來處理.. .生出來後小孩有微弱的哭聲及心跳,然後我們就照正常 程序,庚○○就幫小孩斷臍,然後吸小孩口中的羊水,然 後就將小孩抱過去新生兒處理檯,然後庚○○跟辛○○對 小孩做急救,庚○○通知我馬上去打電話叫中山醫學院來 處理...」(96年度他字第1134號偵查卷第174 頁)、 「...一開始是我與辛○○在產房...庚○○確實向 我們說『要讓己○○自己生,我們先出去』,我與辛○○ 還有再度向庚○○確認是否要這樣子做,然後庚○○還是 叫我們先出去,要己○○自己生,因為另外還有一個產婦 ,特助就叫我們去幫另外一個產婦,...當時被告是在 護理站,並沒有在產房內...」、「(問:你是專業護 士,庚○○是否有違反你所認知的醫療常規?)是有違反 ,但是我們要遵守醫師的命令,所以我們才再度確認指示 ...」、「(問:庚○○指示你們出去時候,是在何時 ?)在我擦拭羊水之前,中間庚○○有去看己○○,那時 己○○已經破水了,所以庚○○就叫我去擦拭羊水,那時 我們已聽從劉邦拭指示不在產房內,我當時是在護理站。 」、「(問:那天如何發現小孩生出來的?)我發現的, 因為辛○○在忙另外一個產婦的生產事情,因為當天庚○



○擦拭己○○破裂的羊水,我就將擦拭完畢的包布拿出去 ,然後我再進入產房我就發現小孩子已經在鐵製的產盤上 。」、「(問:生產過程中,被告是否下指示要你們離開 ?)有,而且庚○○並沒有親手接生,是我看到寶寶掉下 來,生產過程與後面的急救過程是二個不同的過程,急救 過程庚○○是有全程參與,在寶寶生下時候是我大叫一聲 ,庚○○才進來的。」、「(問:你們是否在事後有受到 庚○○壓力?)有,因為他是老闆。」(同前偵查卷第 203 頁)、「...庚○○確實有叫我們出去,所以我們 才會出去,寶寶生出來的那時我們三人確實都不在場,但 是急救時候我們三人才有一起在場。」、「(問:分娩常 規護理紀錄單、給藥治療紀錄單、護理紀錄能夠證明何事 ?)這些紀錄單都是我們事後才寫的,並非是在接生過程 中寫的...這些都只能證明寶寶生出來我們給予的治療 ,並不能證明我們三人生產時均有在場。」(同前偵查卷 第251 頁)、「當時是我先進去產房,一個人發現小朋友 已經生出來了,我就通知醫生進來,當時他人在產房的電 動玻璃門外。」等語(97年度偵字第693 號偵查卷第112 頁)。之後,於本院審理時仍結證稱:「當時我在護理站 ,是辛○○跟被告進去,被告就叫我幫辛○○推病床,將 己○○推到產房,說己○○子宮頸已經全開,要準備生產 的東西。之後,我們進去產房準備東西,準備完後,被告 叫我們出去,因為外面還有其他待產的人,我們就出去做 其他的事情,當時外面還有一個待產的產婦。我在護理站 寫紀錄,己○○好像破水,被告叫我進去產房擦拭羊水, 我把包巾拿去外面丟,過幾分鐘,我再進去產房時,就看 到小孩已經掉到鐵盤上。」等語(本院卷第60頁)。 2、證人辛○○於偵查中係結證稱:「當日是我和甲○○護士 值班,庚○○在病房幫告訴人內診完後,說安胎失敗隨時 都會生產,於是我和甲○○(按筆錄誤載為辛○○)一起 推告訴人到產房,剛推到產房時,我和庚○○、甲○○都 在場,後來庚○○就對我們說,留告訴人一在場自己用力 生產,然後我和甲○○先離開,之後庚○○才離開,後來 我就聽到甲○○大叫一聲,我趕快跑去產房看發生何事, 甲○○已經在產房,我和庚○○差不多時間到,然後我到 產房時就看到小孩已經生出來了,小孩在接胎盤上面,然 後我和庚○○就趕快處理小孩剪臍帶的程序,並對小孩急 救二十分鐘....小孩生出來時醫生是不在場的... 」(96年度他字第1134號偵查卷第174-175 頁)、「.. .庚○○並沒有一直在產房內,因為二樓與產房間有隔一



道門,他確實有下指令說『給他自己用力,我們都出去』 ,因為當時還有另外一個產婦要生。」、「(問:他這種 指令,是否有過失?)...一般生產過程是不允許這種 做法,因為產婦執照,一般生產過程是不允許這種做法, 因為產婦隨時都有可能生產的,那時是因為醫生下命我們 要出去,我的印象中我們好像有問醫生說我們都出去嗎, 他說對,我們都出去,他剛剛說謊,因為在這之前甲○○ 在診間時候,甲○○的父母親有來,那時我們有向庚○○ 說我們都會講實話,庚○○向我們說如果講實話的話,你 們也會有事,庚○○也有私底下找我們到5 樓的會議室講 商談這一件事情,說這一件事情沒有過失只有瑕疵,那時 我們的壓力很大,所以我們才會離職,那時庚○○保證說 我們會沒有事情。」(同前偵查卷第202 頁)、「(問: 在己○○生產的過程,庚○○與甲○○、妳是否全程在場 ?)小孩出生那時是沒有人在場,那時我是在護理站,是 後來甲○○跑出來大叫說己○○生了,我才知道...」 、「(問:庚○○是否有指示你們離開產房?)有」等語 (同前偵查卷第250 頁)。於本院審理時猶結證稱:「( 問:被告有叫你和甲○○離開,讓己○○自己生?)有。 」、「審判長問被告叫你們都出去,你有質疑嗎?)有。 我有多問一次,我們都要出去嗎?被告說對。我會這樣問 ,是被告叫我們全部出去,不合我們所受的訓練,所以我 再跟被告確認一次。」、「(問:當天是何人發現己○○ 的小孩已經出生?)甲○○。」、「(問:甲○○看到小 孩出生的反應?)跑到護理站說小孩已經出生。」等語( 本院卷第63、65頁)。
3、告訴人己○○於偵查中結證稱: 「(問:當時二位證人被 要求出去,妳是否有聽到?)有,我有聽到庚○○指示二 個證人出去,我當時是躺在產房,甲○○、辛○○出去之 後,庚○○還向我說要自己用力生,我羊水破了之後並沒 有人發現,事後庚○○又再度進來一次,我說是否為羊水 破了,因為潑到牆壁上,然後庚○○看完又走出去了。」 等語(96年度他字第1134號偵查卷第204 頁)。於本院審 理時復結證稱:「...到產房時...讓我自己一個人 躺在那邊...之後被告過來跟我說等一下要生的時候, 用力生,之後被告就走出去,產房內本來還有兩個護士, 但都在忙自己的事情,我就問我要怎麼生,被告就又走進 來,跟護士交代事情,我有聽到被告跟護士說,等一下你 們出去,讓我自己一個人生,我覺得很納悶,我第一次生 產,又沒有護士在場,我要怎麼自己生,後來護士就相繼



走出去,被告比護士還先走出去,他們走出去之後,隔十 幾分,剛好被告自己走進來,問我還沒有要生嗎?我說還 沒。之後被告又走出去,隔沒多久被告又走進來,這時我 的羊水已經噴出來了,被告問我怎麼噴的到處都是,說完 後被告又走出去,沒有理會我,也沒有幫我檢查,過沒多 久,被告請一名護士進來擦地上的羊水,擦完,護士走出 去,產房內就只有我一個人,後來我的肚子很痛,我想到 醫生叫我用力生,我一用力,小孩就生出來了。從護士走 出去,到我生下小孩,相隔約三分鐘。小孩生出來後約二 、三分鐘,護士就進來,護士甲○○一站在自動門處就看 到小孩,所以也沒有進來,馬上跑出去。」、「護士就去 叫被告,被告跟另外一個護士進來,被告先將小孩斷臍帶 ,並問護士出生的時間,護士說約十二點二十一分,但實 際上應該是更早,約十二點十七分...」等語(本院卷 第57頁)。
4、依上可知,證人甲○○、辛○○、告訴人己○○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迭次證述關於告訴人己○○產出胎兒邱靖涵 之經過情節,互核一致,且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當庭播放「庚○○婦產科診所」護理站於96年1 月21 日監視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相符(97年度偵字第693 號偵 查卷第126-131 頁),渠等3 人之上開證述堪信實在。被 告雖辯稱:伊於告訴人己○○生產時,全程在場,且證人 辛○○、甲○○亦均在場協助伊接生,並無發生胎兒邱靖 涵掉進產檯下鐵盆云云,該診所特助即證人宋玉華於偵查 中亦結證稱:被告有在產房內接生等語,但與告訴人己○ ○、證人甲○○、辛○○相互吻合之證詞齟齬,更與前開 監視錄影光碟之內容不合,又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被告所辯及證人宋玉華上開所證顯非事實,均不可採。從 而,告訴人己○○於96年1 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庚○ ○婦產科診所」內之產房產出胎兒邱靖涵當時,並無任何 醫護人員包括被告、證人甲○○、辛○○在場協助,而後 ,經證人甲○○發現告訴人己○○已自行產出胎兒邱靖涵 ,才由被告、證人甲○○、辛○○至產房內處理後續剪斷 臍帶、照護胎兒邱靖涵等事實,堪先認定。
(三)惟本案應進一步審究者,厥為告訴人己○○雖於前揭時、 地自行產出胎兒邱靖涵,此生產過程是否對胎兒邱靖涵造 成任何撞擊或搖晃,致使胎兒邱靖涵受有傷害,或加劇原 本腦室出血之程度?查:
1、
⑴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有無看到小



孩臉有無瘀青?)我沒有看到小孩的頭,只有看到手、腳 會動,有哭好幾聲。」等語(本院卷第59頁背面)。 ⑵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小孩的臉朝上 還是朝下?)沒有仔細看。」、「(問:有無看到小孩頭 部有外傷或瘀青?)沒有看清楚,沒有注意。」等語(朾 院卷第62頁)。
⑶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當時小孩臉朝 上還是朝下?)沒有印象。」、「(問:小孩外觀有無瘀 青?)有一點點黑紫色,現在想不起來。」等語(本院卷 第63頁背面)。
⑷依上可知,告訴人己○○、證人甲○○、辛○○對於胎兒 邱靖涵於產出後,是否受有任何外傷一節,顯然未親聞, 或未加注意,或已不復記憶。
2、
⑴中山醫院之護理師即證人高瑞杏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們 當天有接到庚○○診所的電話說,診所裡面有早產兒已經 生下來了,希望我們去外接,我們達到時,嬰兒是躺在處 理台上,且嬰兒並沒有插管,臉部跟頭部有瘀青,只有護 理人員給予氧氣的供給...當時可以確定確實沒有氣管 內管的急救措施,因為這是事後才由戊○○醫生接手處理 的。我們在現場停留處理約十分鐘,就馬上轉到中山醫院 。嬰兒在戊○○醫生接手插管後,當時心跳有恢復正常, 當時嬰兒還是無法自主性呼吸,所以才要用氣管內管插管 ,否則在還沒有做插管急救時嬰兒有發紺現象...」等 語(97年度偵字第693 號偵查卷第105 頁)。 ⑵證人戊○○於偵查中結證稱;「...我當天是接獲說有 一名早產兒,已經出生了,希望我們去外接,到場時,嬰 兒已經在處理台上,並且由診所的護理人員給予氧氣供給 ,當時嬰兒的臉部有瘀青,也因為這樣不正常,所以我們 有詢問診所的相關人員,當下就由我親自幫嬰兒插管供予 氧氣。因為嬰兒實在週數太少,肺部發育不全,以致需要 進行插管。當下我們並不知道有顱內出血的情形,是後來 照超音波才知道。但是我們如無法判斷顱內出血的原因, 因為造成的情形有很多。我們從護理人員及庚○○醫師( 筆錄漏載「師」字)得知臉部瘀青的原因是面產式。」等 語(97年度偵字第693 號偵查卷第105 頁)。於本院審理 時則結證稱:「(問:到診所後,看到何事情?)看到小 孩已經放在保溫台上,護理人員已經有給氧氣。」、「( 問:小孩的外觀?)全身是紅潤的,但因為考量小孩的週 數太少,所以還是有做插管的動作。」、「(問:偵查中



你說:當時嬰兒臉部是瘀青的,是何處?)應該是臉部。 我有詢問被告,被告說是產婦是面產式,我覺得合理。」 、「(問:所以面產式會壓迫到嬰兒的臉部?)是。」、 「(問:嬰兒的臉部是整臉瘀青還是哪部分?)不到整個 臉部,但幾塊不記得。」、「(問:一般面產式造成的嬰 兒臉部的狀況?)臉部瘀青。我看到的本件嬰兒與一般面 產式的情形一樣,所以我沒有懷疑。」、「(問:你到診 所時,有無護士或醫師跟你說小孩生產有曾經摔到產台上 ?)沒有。」、「(問:嬰兒的瘀青有可能是從母親的產 道掉到產台上而造成或外力造成?)有可能,但我不能判 斷。」、「〔問:你去接小孩時,你當時觀察小孩臉部有 因為面產式造成的發紺(CYANOSIS)或是頭部外傷造成的 瘀傷?〕那時候小孩臉部的情形不像是發紺,因為給氧氣 後,全身紅潤,至於臉上的瘀青是如何造成,我無法判斷 ,但被告告訴我是面產式,我認為是合理。」、「(問: 你去接小孩時,你是第幾年的住院醫師?)第三年。」、 「(問:有無處理過小孩頭部外傷及面產式頭部擠壓的情 形?)有。」、「(問:所以你認為被告告訴你是面產式 ,你認為是合理的?)是。」、「(問:如果不是面產式 造成的瘀傷,會否有腦出血?)早產兒本來就容易會腦出 血,但面產式的臉部瘀傷與腦出血無關。」等語(本院卷 第68頁背面至第69頁背面)。
⑶證人乙○○到院結證稱:「接過來中山醫院後是我處理。 」、「有照超音波,發現兩邊的腦室及腦室旁邊的地方, 有出血,算是嚴重的出血,因為小孩只有二十四週,還有 合併呼吸窘困。」、「〔問:請提示中山醫院出院病歷摘 要(提示97年偵字第693 號第4 頁背面),嬰兒死亡,中 山醫院的診斷為何?〕嚴重的腦出血、嚴重的呼吸窘迫、 早產兒二十四週、新生兒高膽黃素血症、急性腎衰竭、多 器官衰竭。」、「(問:腦出血是哪部分出血?)腦出血 有分四級,本件是第四級,因為病歷上有記載羅馬數字的 Ⅳ,第四級表示是腦實質出血。早產兒本身的死亡率很高 ,且有腦出血,是否有外力無法排除可能性。」、「(問 :如果是外力因素,醫師看病,是否要有過去病史的參考 ?)去被告診所時,那時候戊○○有問產科醫師,是否有 外力撞擊,戊○○醫師告訴我說:被告表示是自然生產, 小孩臉上有黑黑的,生下來面產式也會,面產式是指小孩 生下來臉朝下,在經過產道時因為擠壓造成瘀青。」、「 (問:病歷記載上HEENT 項下的記載?)有黑黑的,是由 於面產式。」、「(問:病歷上有無記載外傷或頭部外傷



?)沒有。」、「(問:就你的經驗,外力性的腦出血出 血型態?)沒有人故意摔早產兒,所以沒有這種經驗,我 的經驗是大人。如果是大人,頭顱很硬,有時候是硬腦膜 下出血,如果是早產兒,我就不清楚,早產兒也有硬腦膜 下出血,但超音波照不出來。」、「(問:小孩住院五天 死掉,為何沒有報驗?)那時候沒有明顯的外傷,臉上瘀 青,婦產科醫師說是面產式造成的,沒有特別,跟一般早 產兒自然死亡一樣,死亡的原因與早產兒死亡的原因相關 ,所以沒有報驗,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當時家屬也沒 有表示任何意見,遺體送到太平間,之後的情形我不清楚 。」、「(問:五天內,你有無跟家屬接觸過?)有。但 己○○及其家屬沒有跟我反應小孩當初是自己掉在保護台 ,不是由醫生接生...」、「(問:這五天內,你有無 看過小孩?)有。臉部、頭部並沒有明顯的外傷。」等語 (本院卷第66-68 頁)。
⑷據上所述,證人高瑞杏、戊○○、乙○○雖均於96年1 月 21日初次看到胎兒邱靖涵時,即發現胎兒邱靖涵頭、臉部 有瘀青之情形,但因被告表示告訴人己○○係以面產式方 式產出胎兒邱靖涵,依證人戊○○、乙○○之經驗判斷, 胎兒邱靖涵臉、頭部之瘀青與一般面產式之情形無異,並 無發現不合理之處。又證人戊○○、乙○○之前開判斷, 雖係根據被告單方面之陳述,但胎兒邱靖涵轉診至中山醫 院後,中山醫院亦有進行若干之檢驗與照護,倘若胎兒邱 靖涵確有有別於面產式之瘀青或傷勢,照護胎兒邱靖涵之 中山醫院醫護人員應當亦能自行查覺,惟證人乙○○雖另 謂:早產兒之腦出血不能排除外力之可能性等語(本院卷 第66頁背面),但就本案胎兒邱靖涵之腦出血情形,顯然 尚未能在臉部、頭部檢查出明顯之外傷。此外,遍觀中山 醫院檢附之胎兒邱靖涵病歷資料,亦查無任何跡證顯示胎 兒邱靖涵在告訴人己○○自行生產之過程中,確實受有任 何外力撞擊,或者因生產過程之搖晃,而受有任何傷勢, 或加重原本腦室出血之嚴重程度。
3、而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丁○ ○、檢驗員、胎兒邱靖涵之家屬及員警,於96年6 月28日 在臺中市立殯儀館解剖室,就胎兒邱靖涵之遺體實施開棺 後之屍骸檢視及解剖觀察結果,屍身已經過腐敗、細菌等 分解作用乃至白骨化的程度,所見之組識僅剩部分的顱骨 ,無可見之軟組織等情,有勘驗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解剖鑑定報告書可資佐憑(96年度他字第1134號偵 查卷第180 、188-194 頁)。另經訊之證人丁○○則到庭



結證稱:「(問:根據96年度他字第1134號偵查卷第65頁 中山醫學大學病歷記載胎兒於急救過程中有發生臉部、頭 部有瘀青,請鑑定人判斷本件胎兒臉部、頭部有瘀青是因 為面產式造成,還是因為胎兒摔落處理檯造成?)即使是 對此方面非常專業的人士,對於是發紺或是瘀青都是非常 難判斷,但由上面所提如果供應氧氣完之後膚色恢復正常 ,應該就是發紺的現象,但頭部外傷有時看不出來,頭部 有無損傷也不能光看外表,尤其頭部撞擊到柔軟東西,外 傷是看不到的,但是顱腦還是有可能造成損傷,所以有時 不是從外表判斷這一切。」、「(問:你說供應氧氣完膚 色恢復正常發紺是正常現象,但供應氧氣之後臉部還有瘀 青,是何情況?)有可能是產道造成或直接撞擊。」、「 「(問:你說產道造成的瘀青,是何種情況?)產道本身 是狹窄管道,胎兒經過時有可能因為是狹隘空間造成阻礙 ,如果醫生在接生時有用器械抽吸,有可能會在頭皮上看 到血腫或瘀青。」、「(問:本件早產兒是極低體重的, 且沒有機械抽吸問題,請問有可能造成產道擠壓造成的瘀 青?)這樣的發生率就比較低,假設臉上真的是瘀青,就 無法排除胎兒臉部與接生台撞擊的情形。」、「(問:關 於本件胎兒產出時有發生腦室出血情形,是否可判斷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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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