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8
09號、第27810號、97年度偵字第17952號、第17953號、第17959
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未○○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及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午○○、戌○○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及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各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叁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未○○於民國94年間,與其弟午○○合資在臺中市○村路經 營「媽咪寶貝婦嬰用品專賣店」,販售孕婦、嬰兒用品,並 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嬰兒奶粉、尿布等商品,以期消費 者至店內消費時,能一併購買店內其他利潤較高之嬰幼兒及 孕婦產品,斯時店內事務均由未○○掌理。嗣於96年4月間 ,未○○將該店遷移至臺中市○○路,午○○、戌○○夫婦 亦一併參與該店之經營,除延續先前低價賣出奶粉、尿布之 商業策略外,更進一步發展會員制、販售禮券、加盟、接受 消費者「寄倉」(例如消費者可先於96年4月1日,以當天價 格購買奶粉20罐、尿布10包,再分次逐批領取,如此可使消 費者避開因物價上漲導致奶粉、尿布漲價之風險,又免去在 家囤積大量奶粉、尿布必須承擔商品過期、倉儲空間過鉅等 不利之結果;然消費者預購商品後,該店並未向上游廠商先 行訂貨或先行簽立類似期貨之契約,因此消費者預購後每週 只能提領1罐奶粉及1包尿布;以下稱之為「預購商品」)等
商業型態。「媽咪寶貝婦嬰用品專賣店」所販售之奶粉較市 面上1罐便宜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50元、尿布1包較市價便 宜20元至100元,自吸引不少消費者上門採購並加入會員, 惟消費者卻對店內其他商品不甚青睞,以致該店之財務狀況 開始捉襟見肘,且自96年7、8月間開始,對廠商有遲延付款 之現象出現。詎未○○、午○○、戌○○均明知店內營運不 佳,不但未思及應如何保障已預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明知 再行向消費者、會員收取預購商品費用,屆時恐已無力支付 ,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欲由消費者 身上取得資金以渡過經濟難關,而於96年10月2日,以簡訊 發送訊至會員之行動電話,內容略以:「媽咪寶貝復興總店 奶粉尿布訂購至10月4日止」、「全館大拍賣,老闆不在隨 便賣」等語。待會員、消費者於該日以後前往採購時,再由 午○○、戌○○等人宣稱:奶粉、尿布再來會漲價,要多預 購才划算等語,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26、28之消費者、會員 等人分別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先行預購奶粉、尿布等商品 。而被告未○○、午○○、戌○○利用消費者、會員預購奶 粉、尿布,只能每週提領1罐奶粉及1包尿布之機,先大量收 取會員、消費者之預付款項,並因經濟困頓而無配合之大量 訂貨、給予較多折扣或優惠付款方式之供貨廠商,竟自96年 10月3日起,至「家樂福量販店」等處,購買當時並無促銷 活動之嬰兒奶粉等供消費者提領之用。另未○○、午○○、 戌○○均明知該店已無支付貨物、貨款之能力,竟隱瞞該店 實已搖搖欲墜之窘境,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各於附表一編號27、29至32所示時間,向該店之加 盟商即附表一編號27之辛○○收取10萬元加盟金及5萬元貨 款,並出售禮券予附表一編號29之鄭珮萍,再向附表一編號 30至32所示廠商進貨,並簽發遠期支票支付之,致辛○○、 鄭珮萍及上開廠商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分別將貨款、禮 券費用、貨物等交予午○○、戌○○。然未○○、午○○、 戌○○等人,以前述消費者、會員預付商品之現金、禮券費 用、貨款費用與廠商貨物等支應該店之資金缺口,終屬飲酖 止渴,待消費者、會員要求提領預購之奶粉、尿布(包含96 年10月2日之前預購商品之消費者、會員),或編號29之鄭珮 萍將所購買之禮券贈與至其所經營之坐月子中心美舒行之顧 客,而顧客持禮券前往「媽咪寶貝婦嬰用品專賣店」兌換商 品,抑或廠商向該店請領貨款時,未○○、午○○、戌○○ 終究無力支應,終於96年11月19日停止營業,如附表一所示 之消費者、會員、加盟商、廠商等至此方知受騙。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未○○、午○○、戌○○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審理時認罪之自白。
(二)證人杜清華、廖國銘、林雅芬、乙○○、吳孟容、甲○○、 范淑櫻、謝靜宜、寅○○、巳○○、鄭珮萍、鄭忠岳、張密 歐、沈耿斌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於偵查中及本院98 年6月25日審理時;證人辰○○於本院同日審理時之證述。(三)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被害人A○○等人受害經過表、媽咪 寶貝VIP卡(寶寶卡)及提領紀錄卡、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禮 券、加盟合約書、發現新臺灣節目畫面翻拍照片(以上含影 本,均見96年度他字第4337號附件一、二)等資料。(四)簡訊翻拍照片、104創業網網頁資料、104創業網加盟廣告刊 登服務契約影本(見96年度他字第4337號卷一第45-64頁、第 205頁)。
(五)被害人鄭珮萍提出之美舒到府坐月子中心顧客資料表、聲明 書、禮券等影本(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52-89頁、第12 9-185頁)。
(六)被害人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影本1份(見96年度 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186-187頁)。(七)被害人博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客戶出貨明細表1份(見96年度 他字第4637號卷一第324-327頁)。(八)被害人麗翔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出、退貨對帳明細表影本1份( 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一第121-125頁)。(九)被告戌○○之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消費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發票(見96年度他字 第4637號卷一第202-217頁)、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即家樂福 量販店)函文1份(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255-256頁) 。
(十)股東合作契約書影本1份(見96年度他字第4637號卷二第27頁 )。
三、核被告未○○、午○○、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3人間,就上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3人所犯 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各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四、查被告未○○、午○○、戌○○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3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被告未○○業與被害人A○○、亥○○、癸○○、庚○ ○、玄○○、B○○、壬○○、丁○○、卯○○、甲○○、 酉○○、宇○○、申○○、辛○○、辰○○、鄭忠岳(即東
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等成立調解,此有本院98年 度司中調第267號、第268號、第269號、第270號、第271號 、第272號、99年度司中調第353號、第354號、第355號、第 356號、第357號調解筆錄影本各1份及臺中市南區調解委員 會調解書影本5紙附卷可參,衡其等3人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 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又緩 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 有明文。本院斟酌上開被害人之權益,並給予被告未○○自 新機會,認於被告未○○緩刑期間,課予依前開調解內容履 行之負擔,應屬適當,爰併命被告未○○應依如附表二所示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被告未○○爾後 如有違反該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情事,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 效果時,上開被害人得向檢察官陳報,而由檢察官斟酌情節 ,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又被告午○○、戌○○因無力負 擔賠償事宜,為使被告午○○、戌○○習得正確之法律概念 及預防再為犯罪行為,爰命各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23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收緩刑之效,並勵自新。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3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
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 │ 時 間 │受害金額 │ 所處罪刑 │
│ │ │ │(新臺幣) │ │
├──┼─────┼──────┼──────┼──────────────────┤
│ 1 │A○○ │96年10月3日 │ 659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2 │C○○ │ 同 上 │ 164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3 │戊○○ │ 同 上 │ 324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消費者)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4 │亥○○ │ 同 上 │ 4599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5 │地○○ │ 同 上 │ 83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6 │癸○○ │ 同 上 │ 7741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7 │庚○○ │ 同 上 │ 16245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叁拾日。 │
├──┼─────┼──────┼──────┼──────────────────┤
│ 8 │E○○ │96年10月4日 │ 2781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9 │玄○○ │ 同 上 │ 2175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0 │丑○○ │ 同 上 │ 9648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11 │B○○ │ 同 上 │ 518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伍日。 │
├──┼─────┼──────┼──────┼──────────────────┤
│ 12 │壬○○ │ 同 上 │ 715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日。 │
├──┼─────┼──────┼──────┼──────────────────┤
│ 13 │黃○○ │ 同 上 │ 1037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14 │丁○○ │ 同 上 │ 3634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5 │D○○ │ 同 上 │ 3163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6 │卯○○ │ 同 上 │ 3129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17 │子○○ │96年10月9日 │ 5253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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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甲○○ │96年10月11日│ 10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19 │己○○ │96年10月13日│ 4698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消費者)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0 │酉○○ │96年10月15日│ 1934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肆拾日。 │
├──┼─────┼──────┼──────┼──────────────────┤
│ 21 │宇○○ │96年10月26日│ 401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2 │申○○ │ 同 上 │ 9017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日。 │
├──┼─────┼──────┼──────┼──────────────────┤
│ 23 │天○○ │96年10月30日│ 391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4 │乙○○ │ 同 上 │ 1317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叁拾日。 │
├──┼─────┼──────┼──────┼──────────────────┤
│ 25 │寅○○ │ 同 上 │ 1049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 │
├──┼─────┼──────┼──────┼──────────────────┤
│ 26 │巳○○ │ 同 上 │ 3843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拾日。 │
├──┼─────┼──────┼──────┼──────────────────┤
│ 27 │辛○○ │96年11月1日 │ 150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加盟商) │ │ │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28 │辰○○ │96年11月9日 │ 1728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會員) │ │ │罪,各處拘役叁拾伍日。 │
├──┼─────┼──────┼──────┼──────────────────┤
│ 29 │鄭珮萍(美 │96年11月15日│ 49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舒行) │ │ │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消費者) │ │ │ │
├──┼─────┼──────┼──────┼──────────────────┤
│ 30 │東宇生物科│96年10月25日│ 40000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技股份有限│ │ │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公司(廠商)│ │ │ │
├──┼─────┼──────┼──────┼──────────────────┤
│ 31 │博智國際行│96年11月23日│ 112232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銷有限公司│ │ │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廠商) │ │ │ │
├──┼─────┼──────┼──────┼──────────────────┤
│ 32 │麗翔股份有│96年11月25日│ 499736元 │未○○、午○○、戌○○共同犯詐欺取財│
│ │限公司 │ │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廠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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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
├──┼──────────┤
│ 1 │99年度司中調第353號 │
│ │(詳附件一) │
├──┼──────────┤
│ 2 │99年度司中調第354號 │
│ │(詳附件二) │
├──┼──────────┤
│ 3 │99年度司中調第355號 │
│ │(詳附件三) │
├──┼──────────┤
│ 4 │99年度司中調第356號 │
│ │(詳附件四) │
├──┼──────────┤
│ 5 │99年度司中調第357號 │
│ │(詳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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