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438號
TYDV,99,除,438,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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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萬昌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7 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99年8 月23日言詞 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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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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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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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厚泉水電工程股份有│元大銀行中壢分行 │99年4月10日 │157,500元 │AF0二三九四二│ │
│1 │限公司 朱洪全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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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厚泉水電工程股份有│元大銀行中壢分行 │99年3月10日 │31,000元 │AF0二三九四二│ │
│2 │限公司 朱洪全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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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昌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