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0號
原 告 李榮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游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37,752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