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68號
TYDV,99,訴,1268,201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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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向前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3 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項、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聲明有二項。第一項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26萬2,239 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於新聞紙刊登「
  道歉啟事」,核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其主張
  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依上揭規定,本件訴之聲
  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萬
  2,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5,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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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前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