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律師
姜宜君律師
黃麗潔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六0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澎湖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辛○○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壬○○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甲○○為澎湖縣沙港國民小學(以下稱乙○○○)校長,辛○○為該校之工友, 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壬○○為東榮企業行(以下稱東榮企業)之負責 人。
(一)緣台灣省教育廳於民國八十三年度補助乙○○○飲用水改善設施經費新台幣( 下同)四十萬元,迨八十八年五月間甲○○於執行該項經費時,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飲用水改善工程(以下稱 飲用水工程)為晃,指示不知情之壬○○清理該校大門口前一口舊井來消耗經 費,並負責取得三家廠商之估價單佯作比價之用,壬○○明知空白估價單有造 假之虞,仍提供東榮企業、偉恩企業行(下簡偉恩企業,負責人翁平安)及晁 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晁豎企業,負責人黃登翌)等三張之空白估價單予甲○ ○,該工程壬○○以二十萬元承包施作,甲○○為能詐取差額,遂以虛填施作 項目為鑿井等工程及提高單價等方式,填具上開三家廠商之估價單,東榮企業 之估價單即填寫總額四十萬元為最低價得標。迄同年五月下旬工程完工後,壬 ○○再提供蓋好東榮企業行號章及其私章之空白發票予甲○○,由甲○○偽填 掘井及材料一式、金額四十萬元等內容,並製作不實之工程承攬單、估(勘) 驗單,記載:驗收合格、一次付款,付款四十萬元等語,併檢具上開不實之估 價單、估(勘)驗單及發票等文件,製作不實之經費報銷憑證,並與辛○○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盗用出納李錫文、主計己○○、總務戊○○之職章於上開 報銷憑證上,向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澎縣府)申請撥付該筆四十萬元之補助
經費,足以生損害於李錫文、己○○、戊○○及澎縣府。甲○○於同年七月五 日自該校設在澎湖縣農會湖西分部之帳戶提領出該筆款項(連同其他經費共五 十四萬三千四百元),除交付現金二十萬元之工程款予壬○○,另支付水井蓋 及周邊鐵皮架之費用一萬四千八百元予陳家禎外,餘款十八萬五千二百元則與 該校活動中心二樓增闢廁所一間(下稱廁所工程),計有水電、水泥工、搗擺 等部分計二十萬元之工程混淆,仍由壬○○負責施作,水電部分由壬○○親自 施作外,水泥工部分及搗擺部分則由壬○○僱請許狄龍、順利企業行(下稱順 利企業)施作,完工後再由壬○○向乙○○○請款,再將水泥工、搗擺之報酬 支付予施作人(許狄龍九萬一千零七十元、順利企業二萬六千二百元),惟水 泥工(即盥洗室)九萬一千零七十元、搗擺二萬六千二百元,另列入該校幼稚 園新設開辦費(一百五十萬元之補助款)中重複報銷,計詐領前開飲用水補助 經費十萬二千四百七十元。
(二)甲○○藉辦理學校行政事務之便,獲悉澎縣府於推廣教學方案上有多項經費補 助,有兒童讀經研習(以下稱兒童讀經)、縣民教室、傳統藝術教育活動(八 音班)、八音班、成人基本教育(以下稱成人教育)..等不同種類之補助, 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詐取財物,於辦理八十七學年度兒童讀經及縣民教室之 傳統音樂、傳統藝術與文學創作教授活動時,明知陳玉珍、陳文叔於兒童讀經 之鐘點費印領清冊上,未授權用印,以及明知柯春財、陳希聖、陳文叔及金生 忠於「縣民教室」並無擔任教授課程,竟分別製作不實之課程表及鐘點費印領 清冊,授意辛○○在具領人簽章欄盜蓋陳玉珍、柯春財、陳希聖、陳文叔及金 生忠之印章,在會辦欄盜蓋出納李錫文、總務主任戊○○、人事主任金生忠及 主計己○○之職章,製作不實之報銷憑證,據以向澎縣府報銷兒童讀經及縣民 教室之補助費,足以生損害於陳玉珍等人及澎縣府。其中「兒童讀經」陳文叔 、陳玉珍授課鐘點費一萬元(陳文叔五千二百元、陳玉珍四千八百元),因由 學校老師授課,且補助費不多,甲○○於晨會宣示該筆鐘點費納入公積金,以 供採購物品及教職員會餐等使用,惟「縣民教室」柯春財、陳希聖、陳文叔、 金生忠並無授課,所編列授課鐘點費各四千元,及外聘指導教師蔡再日、丙○ 之鐘點費各四千元,均未核實發給,除丙○同意放入公積金,蔡再日不清楚已 否支領該鐘點費外,該項鐘點費二萬四千元,扣除丙○、蔡再日各四千元,甲 ○○向澎縣府詐取一萬六千元之鐘點費補助款。此外,陳玉珍、己○○、金生 忠、李錫文、柯春財、陳希聖、戊○○等人未參與八音班表演活動,亦未報支 該活動之加班費,惟甲○○製作不實之八音表演加班餐點費印領清冊,並授意 辛○○在粘貼憑證上之印領清冊盗用印章及職章,偽造陳玉珍等人已支取加班 費六千二百元(陳玉珍九百元、己○○五百元、金生忠一千二百元、李錫文一 千元、柯春財一千六百元、陳希聖五百元、戊○○五百元)足以生損害於陳玉 珍等人並詐取該筆加班費。
(三)甲○○意圖詐取財物,利用澎縣府補助八十七學年度成人教育教學活動之機會 ,明知該校教師金生忠、己○○、李錫文、柯春財、陳玉珍、陳文叔並無擔任 教材研讀、才藝研習及藝文研習之教授課程,金生忠、己○○並無加班之事實 ,竟製作不實之課程表、授課鐘點費及加班餐點費印領清冊附於粘貼憑證上,
授意由辛○○在上開粘貼憑證上之印領清冊具領人簽章欄盜蓋金生忠等六人之 印章及會辦人欄盜蓋出納李錫文、人事金生忠、主計己○○之職章,表示金生 忠(鐘點費一萬零四百元)、己○○(一萬零四百元)、李錫文(二萬八千元 )、柯春財(八千八百元)、陳玉珍(一萬零四百元)、陳文叔(一萬零四百 元)等人已領取鐘點費及金生忠(加班費八百元)、己○○(五百元)等人已 領取加班費並經相關人員審核無誤,足以生損害於金生忠等人。嗣於八十八年 六月間,甲○○遂檢具上開不實之憑證及不相干之收據向澎縣府報銷成人教育 之補助經費十一萬六千四百元,並於同年七月五日,自該校前開公庫帳戶領出 該筆款項,計詐取上揭虛報金生忠等人之鐘點費七萬八千四百元、加班費一千 三百元,共七萬九千七百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移送及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訊據被告甲○○、壬○○及辛○○均否認前開犯行,被告甲○○辯稱:飲用水工 程補助經費四十萬元,由壬○○挖掘舊井來施作工程,因未達原先設計之深度, 剩餘九萬多元移作活動中心二樓之廁所工程,完工驗收後,該筆工程款四十萬元 全數一次由辛○○交給壬○○;金生忠等教師有擔任縣民教室及成人教育之教授 課程,兒童讀經及縣民教室之鐘點費經授課教師同意作為公積金,外聘指導老師 蔡再日及丙○之鐘點費是伊自掏腰包發給;成人教育鐘點費未發給授課教師,但 用於改善學校設備云云。被告壬○○辯稱:伊施作乙○○○飲用水工程及活動中 心二樓廁所工程之費用各二十萬元,伊提供三張空白估價單及一張空白發票給甲 ○○,不知道甲○○如何填寫云云。被告辛○○辯稱:鐘點費及加班費粘貼憑證 上之印領清冊上之私章大部分為其蓋印,但沒有蓋用職章云云。經查:貳、飲用水工程部分:
一、台灣省政府育廳於八十三年度核定補助山地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改善學校飲用水 經費,核定補助乙○○○之經費為四十萬元,有澎湖縣政府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八八澎府教社字第二0九0七號函及函附之核定表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被告甲 ○○於執行此筆補助款有以下瑕疵:
(一)招標形式化:依正常程序,學校工程之發包,應由業務單位簽核後,始進行招 標程序,惟本件飲用水工程全由甲○○一手包辦,以下證人供證即知: ㈠證人戊○○即乙○○○之總務主任稱:
①「(學校挖井工程是否你承辦?)業務是我承辦,但是整個工程的施作都是校 長在處理。..我沒有去估價,但是這工程我有看到三家廠商的估價單。(你 有無參與議價及簽約?)沒有。」(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號『以下簡稱偵 五九號』第八三頁)
②「..該工程之招商比價、發包、施工、驗收及付款等程序,由校長甲○○一 手包辦,我完全未參與,..工程之承攬單及估(勘)驗單之內容均係甲○○ 填寫,我是在工程完工後,應校長甲○○之指示在前述承攬單及估(勘)驗單 蓋章,以完成應有程序。」(調查站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 ③「我只是收公文,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的簽呈是在八十八年五月四日以後寫的,
他那時已經被調查,他要求我補一個簽呈手續才完整。這張是校長給我的底稿 (提出底稿原本)這份底稿之前我沒有提出,五月四日之簽呈是按照校長的底 稿簽的我那時還不知道校長被調查。(這切結書是何時、何情況寫的?)這份 是在調查站與縣府政風室到我們學校會勘時,校長當天要我與廠商壬○○照他 的底稿寫的。..(提示請款的黏貼憑證及工程承攬單、估驗單?)我沒有蓋 這些章,但是事發後校長有拿給我看過。這些章是我的。」(本院九十年三月 十四日訊問筆錄、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審判筆錄) ㈡證人李錫文即乙○○○之出納稱:「(校長有無在教職員晨報間有說一個水井 可以做?)沒有聽過。..我不清楚水井何時動工何時完工。」(偵五九號第 六二頁背面)
㈢證人陳希聖即乙○○○老師稱:「(校長有無在教職員晨報講水井工程四十萬 元跟你們講?)我沒有聽說..。」「(活動中心二樓是否有增建厠所?何時 蓋好?)有的,暑假後半段才開始施工。我們學校要附設幼稚園教學。」(偵 五九號六四頁背面、九七頁)
㈣證人己○○即乙○○○主計稱:「..八十八年九月底校長告訴我有人檢舉挖 井工程的事情,我才知道學校有挖井工程。..(工程承攬單、估驗單及粘貼 憑證用紙)職章不是我蓋的。(職章如何保管?)我放在抽屜沒有上鎖。(有 無單獨辦公室?)沒有,跟其他老師同一辦公室。(縣府有補助縣民教育、讀 經研習及傳統技藝的經費?)我不知道,直到案發才知道有這項補助。.(幼 稚園設施完成後經費如何報銷?)直到八十八年十一月以後,校長拿憑證給我 要我驗收蓋章,我有反應這不是我的職責,但校長還是堅持要我驗收,不驗收 經費無法報銷,我就辦驗收,在憑證上除蓋職章外並有簽名。」(調查站八十 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調查筆錄、偵五九號第一一九至第一二0頁) ㈤由以上證人戊○○、李錫文、陳希聖、己○○等人供述情節相符,並有甲○○ 所擬之簽呈草稿、切結草稿、戊○○之簽呈、壬○○之切結書等附卷佐證,堪 以認定。乙○○○之總務、主計、出納及老師均不知飲用水工程之招標過程, 甚有不知該工程之存在,自屬可議。
(二)空白估價單:本件飲用水工程,於八十八年五月中旬招標,形式上有三家廠商 比價,由最低價之壬○○即東榮企業得標施作,惟實際上係壬○○另取得晁豎 企業、偉恩企業之空白估價單,連同東榮企業之空白估價單等一併交由甲○○ ,以符合三家比價之程序(政府採購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令公布, 公布後一年施行),由以下之供證即知:
㈠壬○○稱:「..估價單是施工後才補的,快要放暑假,是交給辛○○。」「 我是在開工之後,才補了其他二家的估價單。」(偵五九號第二六八頁、本院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亦供:「..我做這項飲用水工程最初有送 出一張估價單及設計簡圖,..這張估價單總額二十一、二萬元,含稅在內, ..後來有一次我在工地施工,校長或總務打電話給我,說要我補另外二家廠 商估價單,我去向偉恩及晁豎拿空白估價單,..後來校長打電話給我,說我 的估價單有寫錯,要我拿一張估價單重寫,我就拿一張空白估價單放在校長桌 上,所以我不知道這三張估價單是誰寫的。」(偵五九號第三二五至三二六頁
)
㈡證人黃登翌稱:「..晁豎企業公司負責人,從事水電工程。..(八十八年 五月有無參加乙○○○挖井工程比價?)沒有。(乙○○○這項工程為何有你 的公司估價單?)壬○○來公司找我時我不在,會計曾束娥打電話告訴我壬○ ○來索取估價單,我問會計壬○○為何要估價單,曾束娥告訴我壬○○說要參 加工程估價用,我告訴曾束娥給他沒有關係。..是給他空白的估價單,有蓋 公司的圓戳章。」(調查站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調查筆錄、偵五九號第二九 0頁)核與證人曾束娥即晁豎企業之會計稱:「(八十八年五月間壬○○有去 你們店拿估價單?)是的,他說要估價用,我拿空白估價單給他有蓋公司戳章 。(黃登翌是否知道拿估價給壬○○?)我有打電話問他,他說可以。」(偵 五九號第二九四頁)吻合,復有晁豎企業之估價單卷內可憑。 ㈢證人翁平安稱:「..我擔任偉恩企業行負責人..(有無參與乙○○○改善 學校飲用水設施工程招標作業?)沒有。..估價單應係本公司所有,但有關 修繕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欄位之內容,均非我所填寫,亦不知係 何人所寫。..我..有給壬○○前述工程之估價單..」(調查站八十八年 十一月十六日調查筆錄)並有偉恩企業之估價單附卷可稽。 ㈣由以上壬○○及證人黃登翌、曾束娥、翁平安等人之供述內容,互核一致,復 有三張估價單附卷可稽,而乙○○○與廠商間就飲用水工程未有明文契約具體 規範,致飲用水工程之範圍未確定,應施作對象不明,且政府採購法尚未施行 ,招標程序流於形式化,廠商於估價單上應如何記載施工項目及報價,即有疑 竇,廠商或同行為能得標而交付空白估價單之供述,即非子虛烏有,此部事實 ,亦堪認定。
(三)虛報項目:甲○○明知飲用水工程主要在於清理舊井供水,卻以掘井(鑿井) 核銷,提高工程款,又將前述估價單所列施作項目之一部分委由訴外人陳家禎 施作,明顯與估價單所載不符,由以下說明可知: ㈠甲○○稱:「(八十八年五月份貴校改善飲水工程是挖新井或是清理舊井?) 清理舊井..(工程款是四十萬元)是的。」(偵五九號第一八七頁) ㈡壬○○稱:「我不是挖井人員,當時按舊井配管所需一些費用來估價,所以我 不知道挖新井價格。」(偵五九號第十七頁背面) ㈢證人許瑞益即壬○○所聘請之員工稱:「(八十八年五月間有無跟壬○○去乙 ○○○操場作噴水工程?)有的,在五月間沒有錯。..我有做噴水、安裝管 線、清理水井。」(偵五九號第四三四至四三五頁、第四五0頁) ㈣證人陳家禎稱:「(乙○○○門口水井週邊的鐵皮架及鐵皮蓋是否你施做?) 是的。校長找我的。..一萬五千左右..我去學校向校長領取的。」(偵五 九號第二宗第十五至十六頁),並有禾昌企業行VK110553號、面額一萬四千八 百元之統一發票附於偵五九號二宗第二二頁足以佐證。 ㈤又卷內之三張估價單品名均列有水井蓋及鐵皮架,並有該項之報價,但實際非 壬○○施作,而係陳家禎所為,如前所述,甲○○虛報項目彰彰明甚,而飲用 水工程僅籠統以卷內之東榮企業行、vk80252號、掘井及材料、面額四十萬元 之統一發票一紙核銷,與事實出入甚大。
㈥又系爭水井經檢察官實際勘驗,亦發覺係舊井之清理,有檢察官勘驗筆錄、及 相片二十二張附於偵五九號卷第二三頁至第三一頁可證。 ㈦依右揭甲○○、壬○○及證人許瑞益、陳家禎等人之陳述情節而論,內容相同 ,復有禾昌企業行之發票、東榮企業之發票及檢察官之勘驗筆錄、相片等證據 卷內足憑,在在證實施工項目之不實與虛報。
(四)廁所工程:因清理舊井所費不多,四十萬工款款結餘不少,甲○○逕將該校活 動中心二樓增闢廁所一間,亦交由壬○○施作,並由壬○○負責找人施作水泥 工、搗擺等部分,共同完成工程,俾報銷經費等情,查明屬實如下: ㈠甲○○稱:
①「對於改善飲用水,我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水井部分,有結餘的經費,我用 於改善廁所。,,(做水井的結餘款,你用來改善廁所,是依照何項程序?) 我自己決定的。」(本院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②「(飲用水工程和廁所工程有何關連?)廁所工程也是飲用水的範圍,所以我 將他的剩餘款用來改善。..因為規定是”飲””用”水,我認為廁所這部分 是在”用”的部分,我個人自己決定,可以用於廁所工程。」(調查站八十八 年十一月卅日調查筆錄、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 ③「..我們的活動中心改為幼稚園,當時二樓並沒有廁所,二樓除了做廁所的 工程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工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同年 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
④「(幼稚園廁所何時施工?)有二階段,五月底飲用水改善工程完工後,剩餘 工程款移做廁所工程管線及設備等費用,另外水泥工程部份在暑假才陸續施做 。(幼稚園廁所何時完工?)八月底完工。..水泥工程部份工程款是在驗收 請款後在九月份付款。..包括搗擺費用有十一萬多元,這項工程是透過壬○ ○找廠商來做的,.。」(偵五九號第四四六頁) ⑤「(為何廁所工程會在飲用水工程的經費支付?)因為有結餘九萬多元,所以 我才用在廁所工程。..因為當時二樓並沒有廁所,也正因為幼稚園要開設, 幼稚園開辦之後,縣府補助壹佰五十萬元,有核撥下來,也是我領款之後再核 銷這筆款項。」(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㈡壬○○稱:
①「..清理舊井部份實際工程費用十八萬多元加上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總共十 九萬多,這項工程在五月二十九日完工,七月間校長甲○○在學校辦公室拿這 筆十九萬多的工程款給我。二樓活動中心廁所工程那時也開始施作,廁所工程 到八、九月間才完工,這項工程費二十來萬,在九、十月間辛○○打電話給我 ,當時我在西嶼工作,等我收工下班後到學校拿這筆錢,順便載辛○○回家。 我先後做這二項工程費用加起來是四十萬元。(你在八十八年七月四日在支票 第0000000號票頭簽寫收現金四十萬元何原因?)校長叫我寫切結書那 天,才在支票頭簽的,日期七月四日也是校長叫我寫的,當天七時多校長打電 話給我,說調查站要來勘查現場,要我帶公司章及私章去學校..清理舊井發 票不是我寫的,廁所工程部份我寫一張九萬多元的發票,後來校長拿還我,說 已包函在清理舊井工程裡..」(偵五九號第三二六至三二七頁、第三九二至
三九五頁、第四四七頁、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②「(乙○○○活動中心二樓廁所工程你施作那些項目?)打牆壁、配、大小便 管、排水管、進水管,便斗、馬桶、臉盆、化裝鏡及水籠頭,包括工資及稅金 ,工程費總共九萬多元。..我施作項目如上所說,其他我是幫校長叫水泥工 及安裝搗擺工人,這些費用是我取得憑證後,向學校請領工程款再轉交給承商 。..包括我施作部份總共二十萬元。..甲○○有交代我,調查站訊問時, 要說有向校工領四十萬元,不要說他交給我的。我清理舊井及施作廁所工程確 實是拿到四十萬,所以才按照校長交代作陳述。」(偵五九號第三三二至三三 四頁、第三九二至三九五頁、第四一八頁、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日訊問筆錄)
③「水泥工(許狄龍)及搗擺(順利企業)都是我請來做的,我彙整他們的資料 向乙○○○請款的。這部分是總共二十萬元,是辛○○給我。八十八年九月間 給我的。陳家禎的部分三萬多元他自己去領得,不是我請的。飲用水工程及廁 所工程(含水泥工、搗擺)全部四十萬元,分二次給我。」(本院九十一年四 月十八日審判筆錄)
㈢證人許狄龍即水泥工稱:
①「(八十八年八月份有承包乙○○○活動中心二樓厠所水泥工程?)有的.. (何人找你承包此工程?)壬○○。(工程承攬單是你簽的?)是的。(工程 價款是九萬一千零七十元?)是的。..(乙○○○活動中心的厠所何時施工 及完工?)已經要開學工程很趕。」(偵五九號第一六四至一六五頁、第一六 七頁)而證人戊○○稱:「(八十九年度上學期何時開學?)八十八年八月三 十日。幼稚園也一樣。」(偵五九號第一六七頁) ②「(乙○○○活動中心二樓改建厠所水泥工程是你施做?)是的,是壬○○叫 我去做的。..打通二門,澆置水泥、舖磁磚等。..包括工資及材料等九萬 多元。..壬○○拿明細表給我填,我要請款用。」(偵五九號第二六七頁) ㈣證人戊○○:
①「(活動中心的幼稚園二樓厠所何時蓋的?)八十八年八月間開學時,由壬○ ○蓋,本來二樓沒有厠所,經費有部份由幼稚園開辦費挖井剩餘款支付,總經 費二十多萬元,其中九萬多元由水井剩餘款支付。..是舊井整理。本來就有 一個舊井,所以就採舊井處理。(把挖井剩餘款用到幼稚園厠所)我是事先不 知道,是開學才知道,我是去幼稚園開班時才知道,我有問校長部分經費由挖 井剩款支付,當時已經完工。..幼稚園厠所由挖井剩款支付的部分,印章是 我自己蓋的。」「飲用水工程是我蓋。印章蓋的很正,就是我蓋的。我有參與 蓋章。..成人教育我沒有蓋章。」(偵五九號第四八至四九頁、本院九十一 年四月十八日審判筆錄)
②「..該工程(指廁所工程)據我所知係在八十八年八月間委請東榮企業行施 作,開學後始完工,.。」(調查站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 ㈤從以上甲○○、壬○○之陳述及證人許狄龍、戊○○之證言,堪認廁所工程由 壬○○承攬,工程含水電、水泥工、搗擺等共二十萬元,完工後由壬○○請款 並轉交予水泥工許狄龍及搗擺部分之順利企業行,連同壬○○前開飲用水工程
共四十萬元,應可採信。
(五)付款不實:甲○○擅自將飲用水工程分為清理舊井及廁所工程,如前所述,清 理舊井約在八十八年五月底或六月初完工,但廁所工程於同年八月底或九月初 始完工,惟甲○○辯稱四十萬元之工程款於同年七月初即交予壬○○,廁所工 程尚未完工卻已向澎縣府報銷(關於幼稚園開辦費部分詳後述),顯不合理, 付款程序不實一節,如下供述亦可證明:
㈠甲○○稱:
①「..清理舊井..(工程款是四十萬元)是的。..用學校公庫支票領一筆 錢出來,其中四十萬元付給壬○○。..那時暑假沒有行政人員,出納開票後 我自己去領錢。..(厠所工程款多少?)九萬多元。」(偵五九號第一八七 至一八八頁)
②「(飲用水改善工程何時完工?)五月底左右。..完工後就檢具資料向縣府 請款,七月初撥款下來,過一、二天就付給壬○○。」(偵五九號第四四五頁 )
㈡壬○○稱:「(活動中心廁所工程費用二十萬元是你領取後交給其他廠商?) 是的。..是辛○○交給我的..她打電話給我,當時我在西嶼工作,我收工 後開車過去拿,順便帶她回家。..(水井工程的工程款何人交給你的?)校 長交給我的。..工程完工後一、二個月我去學校他交給我的。..(飲用水 改善工程你開的發票金額寫四十萬元?)不是我寫的,我是蓋好行號章及私章 後拿給校長。」(偵五九號第四0五頁、第四一五至四一六頁、本院九十一年 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 ㈢辛○○稱:
①「(你有交工程款給壬○○?)有的,那是水井的錢。.那時是暑假,校長要 我通知壬○○來領工程款,我打電話給他,他說沒有空要晚一點才來拿,要我 等他,後來他有來拿,我就交給他。..有叫他在支票頭簽收。」(偵五九號 第四0一至四0二頁)
②「這支票頭是我給他簽的沒有錯,我是拿四十萬元給他。(這張支票頭是調查 站勘查水井當天拿給壬○○簽的?)校長問我有沒有給他簽收,我才拿給他補 簽的。..(妳交多少錢給壬○○?)校長說有四十萬元要交給壬○○,確實 多少錢我不知道,我沒有算。,,我整包交給他,我沒有清點。..我聽命校 長做事,通知壬○○來領錢並交給他。」(偵五九號第四0六至四0八頁、本 院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③「..但我沒有清算是多少錢,當時那錢是擺在信封內,這錢是校長拿給我的 ,他當初跟我說這錢是四十萬元,所以我就沒有清算。」(本院九十年三月十 四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㈣證人柯春財即乙○○○之老師稱:「(活動中心二樓是否有增建厠所?何時蓋 好?)有的,暑假後半段才開始施工。我們學校要附設幼稚園教學。」(偵五 九號第九七頁)
㈤又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曾在乙○○○大門前修復被挖斷之水管,有台灣省自 來水公司(簡稱自來水公司)之供水設備遭受毀損現場處理表、修理工料費計
費通知書等卷內可稽,可知於當日被告壬○○仍在施作飲用水之相關工程,尚 未完工。‘
㈥由以上甲○○、壬○○、辛○○及證人戊○○、許狄龍、許瑞益(均詳前述) 、柯春財等人之陳證內容,及自來水公司之前揭現場處理表、計費通知書等以 據,在在證實飲用水工程應在八十八年五月底或六月初完工,廁所工程在八十 八年八月底或九月初完工,應可認定;而甲○○另稱:「..我是在工程完工 全部才付款的..。」(偵五九號第十六頁背面)此供述與一般承攬關係於完 工付款之法律規定吻合,甲○○亦自白活動中心二樓廁所工程於八十八年八月 底完工,核與壬○○供述完工期日相符,益證屬實,惟甲○○辯稱委託辛○○ 一次轉交飲用水工程款四十萬元云云(詳調查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筆錄及 歷次偵審所辯),既甲○○自稱將飲用水結餘款九萬餘元移用於廁所水工程, 又稱係工程全部完工才付款,則所辯將四十萬全部工程款於同年七月四日(即 支票頭簽收日期,該日期係事後倒填,參前辛○○、壬○○及戊○○所述,並 詳後述)左右付清即有不符,況且另有陳家禎之鐵皮架之費用(同前所述), 亦屬飲用水工程四十萬元之工程款,則甲○○所辯四十萬元如數於七月初領款 後,即委由辛○○一次付予壬○○云云,顯與常情有違,且供述矛盾,不足採 信。
(六)報銷憑證之自作:飲用水工程之經費報銷憑證,係甲○○製作,分析如下: ㈠甲○○稱:
①「(飲用水工程請款單是你寫的?)是的。」(偵五九號第四五一頁) ②「..工程承攬單、工程估(勘)驗單等書面文件資料,均由我代為製作;. .。」(調查站八十八年十一月卅日調查筆錄) ③「工程完成之後,工程的承攬單、驗收單是我填寫的,但是印章不是我蓋的. .。」(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
④「(提示黏貼憑證及估驗單、承攬單?)工程承攬單及估驗單是我寫的,四十 萬的發票不是我填的。」(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 ㈡證人己○○稱:「..工程承攬單及工程估驗單上字樣均係校長甲○○筆跡. .。」(調查站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調查筆錄) ㈢並有工程承攬單、工程估驗單附於改善飲用水工程經費報銷憑證內足以輔證, 堪信所供非虛,足可採信。其中估驗單載明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驗收合格完 成一次付款四十萬元,又VK80252號、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金額四十萬元 之發票,均在卷內可查,充分證明此飲用水工程係甲○○一人獨任之工程。(七)盗用印章:甲○○明知老師私章由辛○○保管,與辛○○犯意聯絡,於老師不 在辦公室機會,共同盗用老師私章、職章於工程承攬單、估(勘)驗單及相關 粘貼憑證上,由前開甲○○自製工程承攬單、估驗單、粘貼憑證及證人戊○○ 、己○○之首揭供證可窺一斑,及後述情節窺瞰全貌: ㈠辛○○稱:
①「(為何他們的私章在你那裏?)因為我們要領的一些費用很多,一些老師認 為麻煩,所以他們就交給我。但是薪資是直接入帳戶。有時候他們會委託我去 領錢。」「..加班、出差或其他雜支有些可能是我給的,有些是出納直接交
給老師,職章是誰蓋的我並不知道,私章有時是我幫忙蓋的。」(本院九十年 七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②「只有校長、戊○○、己○○、陳文輝的印章不在我這裏,其餘的老師的印章 都有放在我這裏,鐘點費的清冊我不確定全部是我蓋的章。職章的部分全部不 在我這裏,我沒有蓋過。鐘點費校長交給我之後,我就直接編入公基金。.. 包含讀經班、縣民教庢的鐘點費。」(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
㈡證人戊○○稱:「校長在二樓有單獨辦公室,在老師辦公室校長也有一個辦公 桌。」(偵五九號第四0七頁)
㈢另參酌證人金生忠、李錫文、陳希聖、柯春財、陳玉珍、己○○之證詞(均詳 後述),證實辛○○保管乙○○○老師之私章無訛,甲○○明知於此,於製作 相關憑證及印領清冊,自然交由辛○○用印,加上全校老師在同一辦公室,校 長亦有辦公桌在其內,老師抽屜置有職章,又未上鎖,取用便捷,甲○○製作 完成之相關憑證、印領清冊又亟須相關承辦單位之核章,且在暑假期間,老師 未在校,取用相關老師之私章、職章易如反掌,既總務、人事、主計均未用印 ,其他授課老師亦無蓋印,則最須用印、最有機會、最有可能用印者,非甲○ ○、辛○○莫屬,於暑假期間老師不在校場合用印,若非巧合,即屬刻意安排 ,而前述工程承攬單、估驗單、經費報銷憑證及後述之鐘點費、加班費之經費 報銷憑證及其內之粘貼憑證、印領清冊..等之印文,私章、職章均屬戊○○ 、金生忠、李錫文、己○○、陳希聖、陳玉珍、柯春財等人所有無誤,業經戊 ○○等人證述明確,且該等印文係報銷文件上所必需之用印,若非嫺熟請款程 序或保管印章者,又急切需求者,孰能輕而易舉得手,而甲○○製作相關報銷 文件並領款,辛○○保管私章,加上辦公室環境取用印章之方便、暑假老師不 在校,以及當時配合學校年度經費報銷之時效等等因素,參酌甲○○、辛○○ 之供陳及證人戊○○等人之證述,種種跡證,足認相關前述、及後述之單據、 憑證、印領清冊之用印應屬甲○○、辛○○所為,堪以認定。(八)東窗事發:甲○○從招標、發包、驗收、核銷、領款等均一手包辦,程序不合 ,均如前述,惟事發後卻意圖脫責,請求戊○○、壬○○、己○○協助擬簽呈 、切結書,補驗收單據等等,圖彌紕漏:
㈠甲○○稱:
①「(提示戊○○所提的切結書原稿及草稿?)包商寫的內容與我們的想法不一 致,所以我才擬壹個草稿。」(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 ②「..當時廠商有告訴我挖到十一公尺時有豐沛水源,所以我當時口頭上跟廠 商約定好餘款用別的改善飲用水部分,但廠商一直拖,所以叫廠商寫切結書。 」(參偵五九號第十五頁背面)
③「..直到開學後一個月內,廠商始簽具切結書,以保證原水井工程施工之品 質,惟因其內容不通順,乃由我自行擬具切結書草稿乙份,囑廠商壬○○抄寫 乙份,並將日期回溯填寫為八十八年五月廿四日,我亦交代戊○○照廠商填寫 之日期簽擬意見呈核,並由我決行..。」(調查站八十八年十一月卅日調查 筆錄)
㈡壬○○稱:
①「..我收押前的陳述都是甲○○教我的,我後來被收押後所寫的自白書及在 偵查中的四次陳述才實在,那確實是我真實的告白。(提示估價單?)是我們 公司的估價單,但是不是我寫的。四十萬元這張是甲○○被調查時,我才知道 有四十萬元這件事,但是他要我配合他。..我只是單純裝馬達、配管路,他 是一個舊井,我只是清理而已,並沒有挖。(提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切結 書?)..那是調查局要來會勘時,當天早上六點多,第一通是辛○○,第二 通是校長甲○○打給我的,叫我寫切結書,他跟我說不照切結書講,說我會吃 官司,如果照他這麼說,只是受學校的本身業務過失。..之前拿二十萬元, 後來又拿二十萬元,共四十萬元。」(本院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 ②「(你在何地方交九萬二千四百元發票姶甲○○?)在老師辦公室,我到的時 候就交給他,在支票頭蓋章簽收,支票頭是辛○○拿給我蓋的,戊○○拿切結 書草稿給我抄。..當天早上六時多校長打電話給我說調查站要來勘查水井, 要我寫切結書,電話中告訴我怎麼寫,我擬好後帶去學校,校長說不可以,戊 ○○就交一份切結書草稿給我抄。」(偵五九號第四0四頁、第四一五頁、第 四四九頁)
㈢證人戊○○稱
①:「(學校採購有無經手?)都沒有。(你來開庭甲○○有無要你如何答詢? )在學校也來我家要我開庭時,作有利他的陳訴。」(偵五九號第二三六號 )
②「..(壬○○之切結書?)是調查站找我們會勘前幾天,校長擬好草稿,要 我在切結書依草稿簽擬意見。」(偵五九號第八四頁) ③「(你在八十八年五月四日有寫簽呈有關飲用水改善補助款四十萬元,要以挖 掘整理廢棄井來施作?)有的,這是校長擬好稿叫我抄的。(日期是在八十八 年五月四日嗎?) 不是當天,是較晚日期,那一天我記不得。」(調查站八十 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偵五九號第三一二頁) ㈣另斟酌甲○○、壬○○、辛○○(同前述)及證人戊○○、己○○(同前述) 關於事後補簽呈、切結書、估驗單及支票頭簽名等情節,互核吻合,復有壬○ ○自擬之切結書及依甲○○草稿所抄之切結書(內有戊○○之簽呈及甲○○之 批示)卷內資以佐證,及戊○○之簽呈及工程簡圖附於偵五九號第四一至四二 頁,足以認定。
(九)空白發票及重複報銷:
㈠空白發票部分:
①壬○○稱:
⒈「(廁所工程部分你有沒有開發票?)我有拿一張寫好估價單給他,另外一張 是空白的,這工程我施作部分費用八、九萬元,後來校長要我補一張發票,金 額寫九萬二千四百元,這是挖井深度剩餘的錢,這張發票也是調查站來勘查當 天補的。」(偵五九號第四0五頁、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⒉「(提示九萬二千四百元之發票是否你填寫的?)是的。當時是為了配合校長 而開的,實際的工程款是九萬零九十元。」(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
錄)
⒊「(提示VK80252發票?)..當時我拿去的空白的發票,我的店章及私章我 交給校長,所以發票上的品名、金額、店章、私章,都不是我作的。..(提 示XF80502發票?)這張是我開的沒有錯,..我曾經開立九萬零九十元發票 ,這張發票是我做二樓廁所的材料及工資費用,這筆錢是我實際的價錢,我是 用來請款的。至於九萬二千四百元是事後才補的。..這是我的部分,另外加 上搗擺、水泥工的費用,剛好二十萬元,但是他們的部分,不是我開立發票, 我只是替他們請款而已。」(本院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 問筆錄)
⒋據壬○○前開供述及證人許狄龍如前之證言,復有XF80500號(金額90090元) 、XF80502號(金額92400元)、vk80252號(金額400000元)等統一發票在卷 可稽,堪信壬○○此部分所言所虛,足可認定。 ㈡重複報銷部分:
①甲○○稱:
⒈「(為何所有的請款都是由你經手?)沿例都是這樣,也因為我住馬公,比較 方便。(搗擺及水泥工為何重複?)這些是幼稚園開辦費支出,兩項工程是連 帶同一,飲用水工程費用是支給被告壬○○,一百五十萬元是另外的補助款項 。」(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同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 ⒉「陳家禎也是在飲用水工程款報銷的。水泥工及搗擺是在我們幼稚園開班費動 支,不在飲用水工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審判筆錄) ②乙○○○幼稚園所需開辦費一百萬元、設備費器材費五十萬元,係澎縣府核定 辦理之經費,有該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澎府教國字第五0四八0 號函附於偵五九號第一三四頁,其中開辦費支出明細表中有搗擺二萬六千二百 元,水泥工九萬一千零七十元,合計十一萬七千二百七十元,列於一般設備之 建築及附屬設備項目下核銷,有該園開辦費原始憑證附於偵五九號第一二七至 一二八頁可稽,並有承作該工程之水泥工許狄龍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發 之收據附於粘貼憑證上、及工程承攬單附於偵五九號第一二九頁及一三二頁資 以佐證,足見該筆一百五十萬元之經費業經支領核銷, ③又乙○○○附設幼稚園開辦費學生活動中心二樓廁所水泥工部份沖銷九萬一千 零七十元,及搗擺二萬六千二百元,合計十一萬七千二百七十元,有該校之原 始憑證另附於偵五九號第三三七至三五三頁,與甲○○所稱該部分經費係利用 飲用水設備鑿井工程深度不足剩餘款支應辦理等情不符,而澎湖縣政府室亦發 覺此不法,有該室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八府政二字第一0七四號函附於 偵五九號第三三六頁資以佐證。
㈢由以上空白發票及廁所工程中盥洗室(水泥工部分)及搗擺,甲○○與壬○○ 所述大相逕庭,惟甲○○自稱飲用水工程結餘款流用於廁所工程,而水泥工、 搗擺均由壬○○請款後轉支付於許狄龍等人,均同前述,飲用水工程確有四十 萬元之補助,參酌甲○○前述所言及壬○○、許狄龍、陳家禎等人所述,堪信 壬○○所述應屬實情,甲○○一手包辦整個工程之起始、完工及報銷,帳目混 淆偷天換日,計飲用水工程經費報銷四十萬元、幼稚園開辦費報銷一百五十萬
元,文書帳面數字吻合,惟飲用水工程之發票卻籠統以掘井及材料一式報銷, 細目不明,經由甲○○、壬○○關於飲用水工程施作項目,在歷次偵審之陳述 以觀,系爭飲用水工程應包括清理舊井及廁所工程,再由壬○○、證人許狄龍 等供述,及幼稚園開辦費報銷憑證勾稽比對,明顯在水泥工、搗擺部分於飲用 水工程及幼稚園開辦費中重複報銷,扣除陳家禎施作鐵皮架一萬四千八百元, 甲○○於飲用水工程補助經費詐取十萬二千四百七十元,公訴人認為係十八萬 五千二百元侵吞入己,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參、兒童讀經及縣民教室部分:
一、甲○○明知澎縣府相關補助經費及申請、報銷程序,利用職務機會,巧立名目開 辦研習班,聘請授課老師,未發予鐘點費、加班費或不足額發領,竟製作報銷憑 證,向澎縣府請領補助款:
(一)兒童讀經鐘點費部分:依乙○○○八十七年學年度讀經研習授課課程表,課程 為讀經一項,授課教師為陳文叔(鐘點費合計五千二百元)、陳玉珍(鐘點費 合計四千八百元),授課老師實際未支領分文,惟甲○○製作報銷憑證內附印 領清冊向澎縣府報銷該筆補助經費之鐘點費一萬元,說明如下: ㈠甲○○稱:
①「(成人教育八音班教學對象?)社區人士。(學校有開辦縣民教室?)有的 。..(學校八十七年度有開辦讀經研習?)有的。..在團體活動時間授課 。」(偵五九號第一九五頁)
②「本校於八十八年初開辦兒童讀經研習活動及縣民教室活動,..有關活動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