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之繼承人)、乙○○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
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合
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亦與民法第759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之旨趣無違(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乙○○已死亡,其繼承人就其上開土地之
應有部分迄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第1 項聲明於訴請分割
共有物之同時,是否併同請求被告乙○○之繼承人應先為辦
理繼承登記?
二、另依原告99年7 月6 日所提被告乙○○繼承系統表,有下列
事實待補正:㈠、被告乙○○於57年6 月20日死亡後,其繼
承人李騰波亦於97年1 月14日死亡,李騰波死亡之時,其配
偶李劉素英是否為其繼承人?㈡、乙○○之三男李騰威之戶
籍謄本與年籍資料及其是否仍在世,若否,其繼承人為何?
有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㈢、被告乙○○之次女鄭李月英
業於95年3 月2 日死亡(見本院卷第47頁),其繼承人為何
人?有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㈣、被告乙○○之繼承人林
李金妹之戶籍謄本及其是否仍在世,若否,其繼承人為何?
有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㈤、被告乙○○之各繼承人李騰
波、楊李瑞英、鄭李月英等之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
承?故請檢附前開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確認繼
承系統表之內容,並請查明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