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546號
TYDV,99,聲,546,201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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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野森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請求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3 款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該管轄法院係指命 供擔保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狀誤載為本院 )96年度裁全字第887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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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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