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號
聲 請 人 吳素貞即永大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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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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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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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華信商業銀行桃│90.03.25 │壹萬玖仟玖佰伍拾│A0000000 │
│司 │園分行 │ │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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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右 │同右 │90.05.25 │同右 │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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