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維良(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 院聲明限定繼承,業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1446號限定繼承 事件受理,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提出台幣客戶基本資料 、放款帳務明細查詢附卷可稽。然查,上開資料所載債務人 邱維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與本院96年度繼 字第1446號限定繼承事件所示被繼承人邱維良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不符,且其等之出生年月日亦互不相同,是其2 人顯欠 缺同一性,此業經本院調閱本院上開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查核 無誤。故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96年度1446號限定繼承事件中 被繼承人邱維良之債權人,與之即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 人未予查明此節而遽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之要件 不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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