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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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一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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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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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貳拾肆萬叁仟零玖│ZP七四五0三五│ │
│ │限公司徐水俊 │壢分行 │ │拾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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