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71號
TYDV,91,除,371,200205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一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貳拾肆萬叁仟零玖│ZP七四五0三五│  │
│ │限公司徐水俊   │壢分行      │           │拾元      │四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