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59號
TYDV,91,除,359,200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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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圓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九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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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