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一號
聲 請 人 濃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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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九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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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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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添褔 │上海銀行楊梅分行 │九十年七月五日 │柒仟貳佰元 │YMA00五五七│ │
│ │ │ │ │ │九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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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清河 │新竹商銀平鎮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叁萬肆仟捌佰元 │AA三一九五七九│ │
│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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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葉長和 │台灣中小企銀大園分│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壹萬貳仟叁佰肆拾│AY00二九三二│ │
│ │ │行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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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羅堂 │八德市農會信用部 │九十年七月五日 │壹萬肆仟陸佰柒拾│FA一一九六三四│ │
│ │ │ │ │叁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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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金桔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九十年八月五日 │肆仟貳佰柒拾玖元│RB七六七八五八│ │
│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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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竹來寶有限公司廖文│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叁萬肆仟叁佰柒拾│CG0七八二六八│ │
│ │新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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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志明 │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萬陸仟叁佰元 │AE二0六八0一│ │
│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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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簡旭旗 │新竹商銀東門分行 │九十年七月八日 │伍萬肆仟肆佰元 │AA三一三八七0│ │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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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楊褔生 │新竹商銀大竹分行 │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貳萬壹仟肆佰玖拾│AA三二二四三二│ │
│ │ │ │ │元 │三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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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陳接生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貳萬壹仟肆佰元 │RB七九二九00│ │
│1│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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