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2979號
TYDV,99,司促,22979,20100819,5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7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鈺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明確之利息及利息起算日(未約定利息者,
  得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