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88 號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51,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二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
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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