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8年度,37號
TYDV,98,國,37,201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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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37號
原   告 元升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被   告 黃祖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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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升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