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37號原 告 元升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被 告 黃祖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丁俊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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