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馬青宏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債 權 人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債權人之財產為存款新台幣( 下同)265,000元 、1994年份汽車乙輛及1999年份重型機車乙輛,而本院於民 國99年5 月31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前 開存款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 卷可參。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僅為 現金265,000 元,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 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 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 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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