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117號
TYDV,98,勞訴,117,2010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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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 7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 年7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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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