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温育華.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12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第5 項及第8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未遂罪、轉 讓第一級毒品罪,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證人乙○○、王 景崙、黃英典等人證述甚詳,且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5包、 分裝袋等物扣案可稽,復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足憑,犯罪嫌 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 ,另被告本次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非僅一次,而販賣 第一級毒品之罪刑責既重,自堪認其逃逸匿責之動機當亦屬 強烈,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 月20日起執行羈押。 經查:所犯甲○○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販賣第一級 毒品未遂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罪證明確,於99 年7 月2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惟尚未確定,檢 察官、被告均分別得提起上訴。而本件被告經判處之有期徒 刑刑期既長,自足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第3款之事由,顯見 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 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8 月20日起延長羈 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