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9年度,2089號
TYDM,99,桃簡,2089,201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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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簡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2787號、第14305號、第184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己○○雖辯稱: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伊於97年3 月15日一起遺失了,伊怕密碼記不住,故將密碼寫在存摺上 云云,惟查:
(一)被害人丙○○、乙○○、甲○○、何冠宇、丁○○及郭菲 菲等人確實因如附表所示之原因,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且旋即遭提領一空,此除 據被害人被害人丙○○、乙○○、甲○○、何冠宇、丁○ ○及郭菲菲等人於警詢指述明確在卷外,復有被告所申辦 之作金庫銀行東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 開戶資料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PCHOME露天拍賣網站網 頁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丙○○ 中國信託、何冠宇中國信託郭菲菲中華郵政、丁○○匯豐 銀行等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合作金庫匯 款之匯款單、戊○○中華郵政匯款之匯款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示帳戶通報案件 紀錄資訊、雙向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及露天拍賣網 頁畫面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己○○上開帳戶,確為 詐欺集團作為實施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用一節,足堪認定 。
(二)被告雖以上詞置辯,然依被害人所指述遭詐騙之經過,可 知行騙者應係具有相當分工之詐欺集團,被告之提款卡若 係不知何故遺失,其帳戶之金融卡豈會如此恰巧,剛好被 詐欺集團成員拾得?況若前開帳戶之金融卡如被告所述, 係不知何故遺失,則拾得者理應可預期被告於遺失後,有 申請掛失前開帳戶原有金融卡之可能,詐騙集團豈敢使用 一個盜用之帳戶,難道不怕花費諾大心血騙得之款項,會



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或報警而遭凍結,以致徒勞無功?又目 前社會上一般人防詐之意識高漲,欲為詐騙之人必使出相 當之詐術,方能有所得,行騙之人豈有大費周章詐騙被害 人,指示其匯款至隨時可能無法提領之帳戶內之理?再個 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乃係被告個人所設定,惟有被告自 己或與自己極為親近之人得以知悉使用,若非被告將上開 帳戶之相關資料交付與他人,他人何以得知被告上開帳戶 之相關資訊?另被告上開帳戶於99年3 月16日提款剩72元 後,旋即於翌日(17日)有不明資金流入並隨即被領出, 觀諸上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清單,核與現今詐騙集團使 用之帳戶所呈現之現象相符,故其上開辯解,顯然悖於常 情,要難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 定。
三、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而現今臺灣社會,因政府開 放金融業申請設立,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以存 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 殊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 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 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 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 ,並無向他人租用或購買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必要。何況, 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 ,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不可能提供個人帳戶 供他人使用,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 必會先行瞭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參以坊間報章 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以簡訊通知中獎、刮刮樂、假退 稅真詐財或其他類似之不法犯罪集團,經常利用大量收購之 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 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 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是避 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亦應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 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 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 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詐 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以遂行



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 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 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 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 以助力。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 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交付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7 名被害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 猖獗,卻仍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 ,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 ,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 屬不該,併考量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犯後猶飾 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另被告交予他人之上開提 款卡等物,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已非被告所有,且未經 扣案,迄今仍未取回,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款項匯入帳號 │
│號│ │ │ │ │ │
├─┼───┼──────────┼─────┼────┼──────────┤
│1 │甲○○│詐騙集團成員在PCHOME│99年3月17 │5千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桃園分│
│ │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日某時 │ │行000-0000-0000-000-│
│ │ │偽之NOKIA 5800手機拍│ │ │47 號帳戶 │
│ │ │賣訊息,甲○○不疑有│ │ │ │
│ │ │他,下標購買,而將款│ │ │ │
│ │ │項匯入指定帳戶。 │ │ │ │
├─┼───┼──────────┼─────┼────┼──────────┤
│2 │丁○○│詐騙集團成員在PCHOME│99年3月17 │1萬5千元│同上 │
│ │ │E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日中午12時│ │ │
│ │ │虛偽之ASUS筆記型電腦│33分許 │ │ │
│ │ │拍賣訊息,丁○○不疑│ │ │ │
│ │ │有他,下標購買,而將│ │ │ │
│ │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 │ │ │
├─┼───┼──────────┼─────┼────┼──────────┤
│3 │丙○○│詐騙集團成員在PCHOME│99年3月17 │7千5百元│同上 │
│ │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日中午12時│ │ │
│ │ │偽之SONY手機拍賣訊息│58分許 │ │ │
│ │ │,丙○○不疑有他,下│ │ │ │
│ │ │標購買,而將款項匯入│ │ │ │
│ │ │指定帳戶。 │ │ │ │
├─┼───┼──────────┼─────┼────┼──────────┤
│4 │乙○○│詐騙集團成員在PCHOME│99年3月17 │3千元 │同上 │
│ │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日13時30分│ │ │
│ │ │偽之SONY DSC-TX7 拍 │許 │ │ │
│ │ │賣訊息,乙○○不疑有│ │ │ │
│ │ │他,下標購買,而將款│ │ │ │
│ │ │項匯入指定帳戶。 │ │ │ │
├─┼───┼──────────┼─────┼────┼──────────┤
│5 │何冠宇│詐騙集團成員在PCHOME│99年3月17 │6千元 │同上 │
│ │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日13時53分│ │ │




│ │ │偽之PSP主機拍賣訊息 │許 │ │ │
│ │ │,何冠宇不疑有他,下│ │ │ │
│ │ │標購買,而將款項匯入│ │ │ │
│ │ │指定帳戶。 │ │ │ │
├─┼───┼──────────┼─────┼────┼──────────┤
│6 │戊○○│詐騙集團成員在PCHOME│99年3月18 │3千元 │同上 │
│ │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日中午12時│ │ │
│ │ │偽之PSP2007主機拍賣 │56分許 │ │ │
│ │ │訊息,丙○○不疑有他│ │ │ │
│ │ │,下標購買,而將款項│ │ │ │
│ │ │匯入指定帳戶。 │ │ │ │
├─┼───┼──────────┼─────┼────┼──────────┤
│7 │郭菲菲│詐騙集團成員在PCHOME│99年7月18 │9千5百元│同上 │
│ │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虛│日14時4分 │ │ │
│ │ │偽之功學社自行車拍賣│許 │ │ │
│ │ │訊息,郭菲菲不疑有他│ │ │ │
│ │ │,下標購買,而將款項│ │ │ │
│ │ │匯入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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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