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78號
TYDV,91,聲,378,200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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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雅慧律師
 相 對 人 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孝天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江忠儀會計師(址設臺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六樓)為相對人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程序費用由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下同)四千 四百萬元,股份總數四百四十萬股,全額發行,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因相對人自民國八十六年設立迄今從未分派股 息、紅利且嚴重虧損,公司營業所得流入私人帳戶,且相對人未依公司法之規定 將有關帳冊及財產清冊提交監察人查核及股東查閱,聲請人為了解公司財產狀況 ,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等為證。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依該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 ,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本件聲請人既具有股東身分,且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 人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九,有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名冊在卷可稽,已符合聲請 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條件,自得為本件之聲請,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應於五日內 陳報相關意見,逾期仍未陳報,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屬可採。三、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並依該會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回函之推薦 選派會計師江忠儀(址設臺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六樓)擔任本件檢查人, 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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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