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1012號
TYDM,99,審易,1012,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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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34
1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7年7 月30日起至98年5 月30日止,擔任址設 桃園縣平鎮市東勢里東勢18之5 號之彩妍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彩妍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推銷傢俱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 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 務侵占之單一決意,自97年9 月19日起至98年5 月間止(起 訴書誤載為97年12月19日,本院應予更正),利用其業務上 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所收取而如附表所 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201,696 元予以侵占入己。嗣於98年4 月間,彩妍公司發覺自97年底起有數家客戶應收貨款始終未 收回,逐一向客戶確認及催收帳款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彩妍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彩妍公司營利事業登 記證、被告之人事資料卡、切結書、應收帳款及欠款明細一 覽表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 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787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於97年9 月19日起至98 年5 月止,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如附表所示客戶所 繳交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應係基於一個 犯罪決意接續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而分別論以一罪為已足。另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 訴者,其效力即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起 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12至15之犯罪事實,惟 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 並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期間、金額、犯後坦承犯行及業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予以賠償,此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佐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又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是信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帳款收取時間 │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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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9月19日 │好傢俱傢俱行 │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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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11月7日 │大未來傢俱行 │3,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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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7年11月10日 │大未來傢俱行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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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7年11月27日 │大未來傢俱行 │3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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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7年12月19日 │京華傢俱行 │13,000元 │
├──┼───────┼──────────┼────────┤
│6 │98年2 月3 日 │金品家具行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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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2 月13日 │三榮傢俱行 │7,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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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3 月2 日 │國際傢俱館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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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3 月7 日 │國際傢俱館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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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4 月3 日 │申光傢俱行 │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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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8年4 月13日 │申光傢俱行 │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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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12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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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8年5月 │富國傢俱行 │1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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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發傢俱行 │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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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名冠傢俱行 │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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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卡地亞傢俱行 │39,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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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99,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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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侵占總額:127,800 元+99,133元-20,280元(5 月份薪資)-│
│4,957 (5 月份抽成)=201,69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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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