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熊祥雲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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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附表: 九十年除字第一五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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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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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捷國際有限公司曾│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玖拾伍萬元 │FC一三一七七七│ │
│ │耀智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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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寶捷國際有限公司曾│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捌拾捌萬柒仟伍佰│FC一三一七七七│ │
│ │耀智 │行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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