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565號
TYDM,98,訴,565,201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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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孔令則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8301號、第1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刑。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改造空氣長槍沒收。寅○○犯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改造空氣長槍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㈡所示改造空氣長槍均沒收。
丁○○犯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魚槍、十字弓、改造空氣長槍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魚槍、十字弓、改造空氣長槍均沒收。
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壬○○犯如附表編號㈣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㈣所示之刑。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改造空氣長槍沒收。子○○犯如附表編號㈤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㈤所示之刑。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編號㈤所示改造空氣長槍沒收。



乙○○犯如附表編號㈥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㈥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㈥所示改造空氣長槍沒收。
辛○○犯如附表編號㈦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㈦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㈦所示改造空氣長槍、土造獵槍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㈦所示改造空氣長槍、土造獵槍均沒收。
己○○犯如附表編號㈢㈣㈥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㈢㈣㈥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㈢㈣㈥所示改造空氣長槍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㈢㈣㈥所示改造空氣長槍均沒收。
己○○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己○○自民國96年2 月間某日起,即以其向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所申請qoZ0000000000 帳號,設立「龍捲風生存遊戲拍賣 網頁」販售其向利士通工業有限公司所購得空氣槍、配件等 零件,其與丙○○寅○○丁○○壬○○子○○、乙 ○○、辛○○,均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刀 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或持有,卻仍分 別基於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魚槍、十字弓、子彈之犯意持 有;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獵槍、子彈之犯意製造之,各該 犯行如下:
丙○○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 故持有,竟於92年6 、7 月間某日,在中壢市新明夜市,基 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 5,000 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攤商,購買 具殺傷力之SP100 型改造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 00000000)而持有之。嗣於97年3 月13日,經警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丙○○中壢市○○里○○鄰○○○ 街221 號住處扣得該改造空氣長槍1 支等物,而悉上情。 ㈡寅○○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 故持有,竟於96年6 月12日,在臺中縣梧棲鎮舉行之機械展 內,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之犯意,以5,000 元 之代價向參展之風愛琳實業有限公司之戊○○,購買具殺傷 力之SP100 型改造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而持有之;復於同年10月間某日,經由己○○所設前揭 拍賣網頁知悉己○○有販售811 型狙擊空氣槍,乃依網頁上



所留電話與己○○聯繫後,前往己○○位於桃園縣楊梅鎮上 湖里上四湖10號之1 住處,以7,000 元之代價,向己○○購 買無殺傷力之改造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該槍枝嗣因更換槍枝彈簧、槍管等不詳方式而成為具殺 傷力之槍枝,寅○○遂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之 犯意持有之。嗣於97年3 月13日上午9 時10分許,經警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寅○○桃園縣楊梅鎮○○ 里○○街87巷4 弄23號住處扣得上開改造空氣長槍2 支等物 ,而悉上情。
丁○○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魚槍,及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十字弓,均 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無故持有,竟於95年5 月間某日晚間,在桃園縣龍 潭鄉○○○路旁夜市,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魚槍、十字 弓之犯意,各以800 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攤商購買魚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十字 弓1 把而持有之。又己○○丁○○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 ,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己○○仍基於販賣具殺傷力 改造槍枝之犯意,於其所設前揭拍賣網頁,登載販售空氣槍 等物,丁○○於97年1 月初某日,瀏覽該拍賣網頁,知悉己 ○○有販售空氣槍等物,乃依網頁所留聯絡方式與己○○聯 繫後,並於同年月6 日,前往己○○桃園縣楊梅鎮上湖里1 鄰上四湖10之1 號住處,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 之犯意,以3,500 元代價,向己○○購得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而持有之。嗣警方於 97年3 月13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丁○○ 桃園縣龍潭鄉○○村○○鄰○○路58巷14號住處,扣得上開十 字弓1 支、魚槍1 支、空氣長槍1 支等物,而悉上情。 ㈣壬○○於96年底自己○○所設前揭拍賣網頁,知悉己○○有 販賣空氣槍,遂依網頁上所載電話與其聯繫,至己○○前揭 住處,以14,000元之價格,購得LQB78 型空氣槍1 支,又因 己○○告知將出氣孔加大可以改善槍枝力道很弱射不準之問 題,壬○○於將上開槍枝攜回住處後,即依己○○所示方法 鑽大將該槍出氣孔,不料卻將出氣孔鑽壞,因而又將槍枝送 回己○○住處請其修理,己○○隨後將槍枝交由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修理,該槍枝經修理後成為具殺傷力之空氣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己○○壬○○均明知可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然己



○○於該受託修理之人交還槍枝時,仍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 傷力改造手槍之犯意,持有上開具殺傷力空氣槍,並通知壬 ○○前來領回,壬○○亦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 之犯意,領回該槍枝而持有之。嗣警方於97年3 月13日至持 本院搜索票至壬○○桃園縣楊梅鎮○○○街10巷9 號4 樓之 2 住處搜索,扣得上開空氣槍1 支等物,而悉上情。 ㈤子○○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 故持有,竟於97年2 月間某日,因瀏覽「極光小舖」網站得 知有SP100 型空氣槍之販售,因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 造手槍之犯意,與該網站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聯絡,並 約定以3,500 之代價購買,先由對方郵寄,子○○取貨後付 款,以此方式購得具殺傷力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1 支而持有之。嗣經警方於97年3 月13日下午6 時40 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在臺北縣三 重市○○○路7 巷33之2 號拘提子○○到案,並扣得上開槍 枝1 支等物而悉上情。
乙○○己○○所設龍捲風生存遊戲網頁知悉其有販售空氣 槍,乃於97年2 月間某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槍枝,乙○○己○○ 均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違禁物品,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己○○仍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之犯意,於乙○○聯絡時主動告以加 長槍管、無壓閥等零件可以將槍枝升級,乙○○隨即與己○ ○形成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之犯意聯絡, 以4000多元、2800元之價額,向己○○購買M84CAL6MM07A00 407 型空氣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加長槍管 、無壓閥及另一與本案無關之空氣手槍(型號:M84CAL6MM0 7A00295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由郵寄貨物及貨 到付款方式取得上開槍枝、零件,乙○○取得M84CAL6MM07A 00407 型空氣手槍及加長槍管、無壓閥後,即以電話聯絡己 ○○,由己○○指導如何組裝,然卻造成槍枝漏氣子彈無法 射出,乙○○遂將前揭空氣槍、槍管及無壓閥寄回予己○○ 修理、改造,由己○○維修、組裝成為具殺傷力之槍枝後再 即寄回予乙○○,並告訴乙○○該槍枝很危險,要乙○○不 要帶出去。嗣經警方於97年3 月13日下午4 時30分前往乙○ ○住處,並經乙○○帶同前往臺灣優力加油站打工處個人置 物櫃內取出上開槍枝等物,而悉上情。
辛○○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有殺傷力



之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製造、持有,仍於96年5 月間,在 臺北縣林口鄉○○路66號射擊靶場附近地上,拾獲具殺傷力 制式霰彈3 顆,旋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而持 有之。復於96年4 月間某日,另基於製造具殺傷力改造槍枝 之犯意,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廣興市場66號住處內,以其 從事鐵工工作所用之砂輪機、鑽孔機及焊接工具,將其於同 年3 月間,在關西山上所拾獲之槍管已彎掉之獵槍1 支,以 虎鉗將槍管弄直,再將槍管內凹部分裁掉,焊接其自製之槍 管,於同年7 月間某日改造完成,以此方式製造具殺傷力獵 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再於96年7 月間某 日,另基於製造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在前揭住處內,將其 自臺北縣林口鄉○○路66號射擊靶場拾獲之霰彈彈殼,以煙 火黑色火藥、鉛珠填充於其內並用蠟油封口,以不鏽鋼白鐵 管切割尺寸,再以砂輪機研磨,製造具殺傷力土製霰彈13顆 ,另1 顆因不具殺傷力而未遂。辛○○另於96年10月經己○ ○所設龍捲風生存遊戲拍賣網頁,知悉己○○有出售空氣槍 而以電話與之聯繫,而以3,300 元代價、郵寄貨到付款方式 ,購得與本件無關之空氣槍1 支,嗣因該空氣槍壞損,因而 於97年2 月底某日,再以3,300 元價額、相同方式向己○○ 購買SP100 型空氣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另同時購買三合一套件、轉接環、鋼瓶,並基於製造具殺傷 力改造手槍之犯意,更換該槍枝三合一套件及自行購買之彈 簧等件,以此方式改造上開槍枝使成為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 枝。嗣警方97年3 月1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辛○○桃園 縣平鎮市廣興里3 鄰廣興市場66號搜索,扣得上開制式霰彈 3 顆、土製霰彈14顆、獵槍1 支、空氣槍1 支等物,而悉上 情。
㈧嗣於97年3 月13日,警方於前述各該地點搜索扣得各該槍枝 等物外,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己○○前揭住處扣得不 具殺傷力空氣槍131 支等物,循線追查,而悉上情。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偵二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楊梅分 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淡水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丁○○乙○○壬○○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按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 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 ,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 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 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 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 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之2 、之3 、之4 、之5 情形,仍例外認其有 證據能力。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 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 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 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 (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 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 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 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 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 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 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 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 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 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斟酌 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 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 實之證據資格(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年 臺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丁○○、乙○ ○、壬○○業經本院傳喚到庭而經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而 其於警詢中之證述,又與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詳如 後述),依上開意旨,其於警詢中之證述,顯然已構成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狀,而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丁○○乙○○壬○○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又按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 明文,而其中所稱「顯有不可信」,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 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 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 據以判斷有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 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丁○○乙○○、壬○ ○於本件偵查中具結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然其係因親身經歷本案發生經過,於偵查中具結陳



述其證詞,且檢察官偵訊問題均切中本案待證事實,並使證 人連續陳述,筆錄錄製完畢後,亦經證人核閱無訛後簽名在 末,可信性極高,因此上開證據固為傳聞證據,但其信用度 受有擔保。此外,證人丁○○乙○○壬○○又經本院審 理時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使當事人就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疑 點獲有進一步澄清或請求調查證據之機會,自均得採為證據 。
三、本案所引用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 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6、38、40、42、44、46、48 頁),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 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㈠被告丙○○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而扣案空氣長槍1 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為改造空氣長槍,認係氣體 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 金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最大發射速度為120 公尺/ 秒 ,計算其動能為6.3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度能為22焦耳/ 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97年4 月17日刑鑑字第097004031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 97年度偵字第11903 號卷第274-277 頁,97年度偵字第8301 號卷第335-338 頁),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丙○○之犯行 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㈡被告寅○○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寅○○坦承不諱,並有奇摩拍賣龍捲風 生存遊戲網頁列印資料、現場照片、風愛林實業有限公司戊 ○○名片、保證卡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11903 號卷第 105-117 、118-123 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88 頁),而扣案 改造空氣長槍2 支,其中改造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鋼瓶內氣 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6. 0mm 、重量0.88克)最大發射速度為185 公尺/ 秒,計算其 動能為15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53焦耳/ 平方公分; 另改造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氣 體動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 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8.0mm 、重量2.10克)最 大發射速度為175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32焦耳,換算其 單位面積動能為63焦耳/ 平方公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97年4 月22日刑鑑字第097004031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見97年度偵字第11903 號卷第298-301 頁),此部分事證明 確,被告寅○○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犯罪事實㈢被告丁○○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魚槍、刀械; 被告己○○販賣具殺傷力空氣槍部分:
訊據被告丁○○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己○○矢 口否認有何販賣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行,辯稱:被告丁○○ 之空氣槍不是伊賣出的,伊也不知該槍枝為何具有殺傷力云 云;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為被告己○○辯護稱:依照刑事 警察局97年4 月8 日刑鑑字第0970040316號鑑定書所示,該 槍枝之槍托業已拆卸,並改裝瓦斯鋼瓶,又被告丁○○雖屢 屢稱其對槍枝不熟,但其遭查扣者,尚有十字弓2 支、十字 弓箭25支、魚槍1 支、瓦斯鋼瓶81小瓶等等,顯為槍械之內 行玩家,其指稱被告己○○販售伊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可能 為獲得減刑,若無確實可靠之補強證據,實難輕信,況以被 告丁○○購買之槍枝、配備,僅以3,500 元之代價購得顯不 合理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丁○○坦承不諱(被告丁○○持有改造 槍枝、魚槍、刀械部分),且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 詢、偵查、本院訊問及審理時證稱:伊約在97年年初自龍捲 風網站看到空氣槍,因為很漂亮想要收藏,因此於同年1 月 6 日以3, 500元購買,伊是打網站上電話聯繫,到被告己○ ○桃園縣楊梅鎮住處購買,是被告己○○將槍枝交給伊,伊 沒有改造過該槍枝,沒有改裝零件或配件等語甚詳(見97年 度偵字第11903 號卷第61-63 頁,97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 246-247 、458-45 9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14 頁,本院訴字 卷一第230-231 頁),並有奇摩龍捲風生活遊戲網頁列印資 料、照片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11903 號卷第72、73-7 7 頁);而扣案十字弓1 把,經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驗, 結果為:送鑑刀械弓身長32公分、弓臂長43公分,具有發射 箭矢之機械原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或 公告查禁之刀械圖例及其要件之十字弓,有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97年5 月9 日桃警保字第0970012315號函存卷供參(本院 審訴字卷第239-241 頁);又扣案改造空氣長槍1 支(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為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鋼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 直徑6.0mm 、重量0.88克)最大發射速度為134 公尺/ 秒, 計算其動能為7.9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焦耳為27焦耳 / 平方公分;另扣案魚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市售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適用金 屬箭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4



月8 日刑鑑字第09 70040316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7年度 偵字第11903 號卷第294-297 頁)。 ㈡被告己○○雖辯稱:被告丁○○之空氣槍不是伊賣出的云云 ;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為被告己○○辯護稱:丁○○指稱 被告己○○販售伊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可能為獲得減刑,若 無確實可靠之補強證據,實難輕信,況以被告丁○○購買之 槍枝、配備,僅以3,500 元之代價購得顯不合理云云。然查 ,證人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該空氣槍係 以3,500 元向被告己○○購買,業如前述,參以其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伊記得被告己○○所經營的販賣槍枝網頁為龍捲 風生存遊戲拍賣網,警察有提供多張照片供伊指認向何人購 買槍枝,伊就認出出賣槍枝的人等語甚詳(見本院訴字卷一 第233 頁),可見證人丁○○確實曾至被告己○○販賣槍枝 之網頁,且於警詢時證人丁○○透過警方所提供之照片明確 指出係向被告己○○購買槍枝,其向被告己○○購買上開槍 枝一節,應堪認定。此外,證人丁○○與被告己○○並無仇 怨(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33 頁),又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具結後證稱其向被告己○○購買槍枝,應無甘冒受偽證重罪 而指訴被告己○○之動機,是其上開證詞,應可採信。 ㈢選任辯護人郭緯中律師雖為被告己○○辯護稱:依照刑事警 察局97年4 月8 日刑鑑字第0970040316號鑑定書所示,該槍 枝之槍托業已拆卸,並改裝瓦斯鋼瓶,又被告丁○○雖屢屢 稱其對槍枝不熟,但其遭查扣者,尚有十字弓2 支、十字弓 箭25支、魚槍1 支、瓦斯鋼瓶81小瓶等等,顯為槍械之內行 玩家云云。然查,證人丁○○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扣 案槍枝鋼瓶裝在槍枝最後面,同時具有槍托之功能,伊購買 之後並無自行改裝零件或配件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231 頁),又丁○○持有十字弓、漁槍等物,是否對於槍械內行 ,並未曾認定其確實改裝本件槍枝,故辯護人上開所辯,均 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明確,被告丁○○己○○之犯行應 堪認定。
四、犯罪事實㈣被告壬○○己○○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部分: 訊據被告壬○○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己○○矢 口否認有何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持 有具殺傷力空氣槍,該槍枝是送回原廠修理,且原廠修理好 後是送貨給伊時,原廠人員甲○○順便將修好的槍枝拿給被 告壬○○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壬○○坦承不諱(被告壬○○持有具殺 傷力空氣槍部分),且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警詢、偵



查、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槍枝是向被告己○○所購買,回 去一開始可以發射,但之後發現不會出氣、擊發不出去,伊 因此試著將氣孔鑽大,鑽不開,因此將槍枝拆掉,之後就無 法擊發,伊因此將槍交給被告己○○請其修理,告訴他槍枝 無法射擊、漏氣,伊有告訴他要將槍的射擊速度加快,意思 是要將準度調準,被告己○○說會叫原廠處理,並且將槍枝 交給一個開卡車的司機,後來是被告己○○將槍枝拿給伊, 是伊開車到被告己○○住處拿的,伊拿回來之後就沒有改造 過槍枝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59-60 、252-253 、453-454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32-35 頁),而扣案改造空 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口徑4.5mm 空氣槍為中國上海氣槍廠製LQB78 型,槍號為Y702431 ,以 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鉛彈測試3 次, 其中彈丸(直徑4.5mm 、重量0.56克)最大發射速度為185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9.5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 60 焦 耳平方公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4 月24日 刑鑑字第097004032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 8301 號 卷第323-327 頁)。
㈡被告己○○雖辯稱:伊並沒有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該槍枝 是送回原廠修理,且原廠修理好後是送貨給伊時,原廠人員 甲○○順便將修好的槍枝拿給被告壬○○云云。然查,證人 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該槍枝送修拿回來後伊沒 有改造過,伊將槍枝交給被告己○○請他幫伊修理,過4 、 5 天他就通知伊去拿槍,伊是開車到被告己○○家中向他本 人拿的,當時只有伊與被告己○○在,並沒有原廠的人在場 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453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 34 頁 ),依其所述,本件槍枝送交被告己○○修理後,係 被告己○○親自將槍枝交還,當時並無原廠的人在場,且被 告壬○○拿回槍枝之後,並未再加以改造。參以證人即利士 通工業公司之廠長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扣案槍枝 是伊公司從大陸地區代理進口,伊並沒有印象被告壬○○所 說將槍枝交給被告己○○修理時,被告己○○將槍枝交給一 個開卡車的人是否是伊,伊沒有將該槍枝直接交給被告壬○ ○過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7、39頁),證人甲○○亦到 庭證稱並無槍槍枝直接給予被告壬○○之情形,故被告己○ ○辯稱修理後之槍枝係由甲○○交予被告壬○○,其並未經 手一節,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明確,被告壬○○己○○之犯行應 堪認定。
五、犯罪事實㈤被告子○○持有具殺傷力空氣槍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子○○坦承不諱,而扣案長槍1 支,經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為改造空氣長槍(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 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 丸(直徑6.0mm 、重量0.88克)最大發射速度為126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6.9 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4焦耳 / 平方公分,有97年4 月14日刑鑑字第0970040329號鑑定書 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320-322 頁),此部 分事證明確,被告寅○○之犯行堪以認定。
六、犯罪事實㈥被告乙○○己○○製造具殺傷力空氣槍部分: 訊據被告乙○○己○○均矢口否認有何製造改造槍枝之犯 行。被告乙○○辯稱:伊在網路上看到的是組裝好的槍枝, 但是買到時卻是槍枝與槍管等件分開,伊有打電話問被告己 ○○要如何組裝,他有告訴伊,可是形式上裝好之後因為漏 氣還是卡彈,伊又打電話給被告己○○,他叫伊寄回去給他 維修,因此伊將槍枝寄給他,伊並無製造改造槍枝云云;選 任辯護人林宗竭律師為被告乙○○辯稱:被告乙○○向被告 己○○購買空氣槍,被告己○○告以可以一併購買升級套件 ,被告乙○○才上網,依照301 型加長槍管空氣槍之完整結 合照片而選購本件槍枝,然被告乙○○收到該槍枝才發現是 槍枝、加長槍管、無壓閥未組裝之狀態,因而動手裝上,導 致槍枝漏氣或卡彈,被告乙○○因而與被告己○○聯絡,並 請其維修,將槍枝等件寄給被告己○○,被告乙○○並非為 了改造槍枝而購買加長槍管、無壓閥,且被告己○○於審理 時證稱加長槍管是增加準度、加裝無壓閥是扣扳機較容易、 準度較好,加裝滅音管是裝飾,且其網站上槍枝均有標示合 法,可見被告乙○○購買、之後組裝,並非基於改造槍枝之 犯意,而被告乙○○之後將槍枝寄回給被告己○○,並非基 於共同改造槍枝之犯意,僅單純購買槍枝卻無法使用,要求 賣方修補,被告於購買槍枝前後,均不知該槍枝具有殺傷力 ,也無從判斷裝上加長槍管、無壓閥是否會使槍枝成為有殺 傷力,之後將槍枝送回給被告己○○,只是希望將槍枝修好 ,沒有製造具殺傷力槍枝之犯意云云;被告己○○辯稱:本 件槍枝並不能確定是被告乙○○向伊購買的,伊於網站上所 賣的槍枝都是合法的,伊後來是幫被告乙○○維修換氣室墊 片,不影響發射力道,其他滅音管、加長槍管、無壓閥被告 乙○○原本就裝好了,伊有測試合法才寄給被告乙○○,槍 管是買槍枝後隔了滿久,被告乙○○才向伊購買,伊不知道 被告乙○○如何知道要另外買加長槍管等零件云云;選任辯 護人郭緯中律師為被告己○○辯護稱:由被告乙○○偵查及



審理中之證詞可知,其業已自行修繕該槍枝內部,而證人即 製造該槍枝之偉剛科技公司負責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301 手槍改造氣閥、槍管及彈簧等,均會影響動能,本件 單憑鑑定報告,並無法確認槍枝具有殺傷力之原因云云。經 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 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7年2 月某日向龍捲風生存遊戲之被告 己○○以4,000 多元之代價購買本件槍枝,因為該長管槍枝 會漏氣,因此又寄回去修理,被告己○○於伊開始買第一把 槍時就有告訴伊這個槍枝可以提升,伊說要升級,被告己○ ○就將升級零件即槍管、無壓閥寄給伊,要伊自己裝,伊有 打電話問他怎麼裝,但伊不會裝置,造成槍枝漏氣,因此就 將槍枝及零件寄回給被告己○○組裝,之後被告己○○再將 組裝完成之槍枝寄回給伊,購買第二把槍枝情形也是這樣, 被告己○○將槍枝寄回給伊時,有告訴伊槍枝很危險,要伊 別帶出去等語甚詳(見97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179-180 、 276-277 、444-445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15-118 頁);且 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網 站上販售之槍枝都是合法的槍枝,97年2 月有幫被告乙○○ 維修301 空氣槍,被告乙○○以電話與伊聯絡之後就將槍枝 寄給伊,另外還有滅音管包著加長槍管、無壓閥,這些也是 伊賣給他的,伊修完槍枝之後確實有告訴被告乙○○槍枝很 危險不要帶出去等語明確(見97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17頁 ,本院卷二第60-62 、64頁);並據證人即偉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槍枝之槍身為伊公司 所製造,但是加長槍管、滅音管伊沒有見過,槍枝型號為30 1 ,原廠設定動能為擊發6mm 塑膠BB彈,動能在2 焦耳/ 平 方公分以內,該型號槍枝改裝氣閥、槍管、彈簧都會影響動 能等語甚詳(見本院訴字卷二第65頁),而扣案槍枝1 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為改造空氣手槍,認係氣體動 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 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6.0mm 、重量0.88克)最 大發射速度為132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7.6 焦耳,換算 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7焦耳/ 平方公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7年4 月14日刑鑑字第097004032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見97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315-319 頁)。 ㈡被告乙○○雖辯稱:伊在網路上看到的是組裝好的槍枝,但 是買到時卻是槍枝與槍管等件分開云云;選任辯護人林宗竭 律師雖為被告乙○○辯稱:被告乙○○向被告己○○購買空 氣槍,被告己○○告以可以一併購買升級套件,被告乙○○



才上網,依照301 型加長槍管空氣槍之完整結合照片而選購 本件槍枝,然被告乙○○收到該槍枝才發現是槍枝、加長槍 管、無壓閥未組裝之狀態,因而動手裝上,導致槍枝漏氣或 卡彈,被告乙○○因而與被告己○○聯絡,並請其維修,將 槍枝等件寄給被告己○○,被告乙○○並非為了改造槍枝而 購買加長槍管、無壓閥云云。然查,證人己○○於警詢及本 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乙○○有向伊購買加長槍管等語(見97 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17頁,本院卷二第63頁),可見被告 乙○○係於槍枝之外另外購買加長槍管。參以被告乙○○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己○○有主動告訴伊槍 枝可以升級,並槍升級零件即槍管、無壓閥寄給伊等語(見 97 年 度偵字第8301號卷第180 、277 、445 頁,本院訴字 卷二第116-117 頁),益見被告乙○○知悉槍管、無壓閥係 為槍枝升級,且係於槍枝之外單獨購買,被告乙○○及其選 任辯護人辯稱以為購得時以為是將槍管、無壓閥組裝完成之 槍枝,購買槍管、無壓閥並無製造槍枝之意云云,顯不可採 。
㈢選任辯護人林宗竭律師另為被告乙○○辯稱:被告乙○○之 後將槍枝寄回給被告己○○,並非基於共同改造槍枝之犯意 ,僅單純購買槍枝卻無法使用,要求賣方修補云云。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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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士通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