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8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其與乙○○於民國85年 2 月10日所書立之借款證明上所載之新台幣(下同)000000 0 元及約定之利息,已由乙○○及邵明美,以支票及代繳保 險費之方式清償完畢;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仍以上 開85年2 月10日所書立之借款證明,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 請96年度裁全字第3576號假扣押裁定,並提存520000元之金 錢後,對乙○○所有之土地假扣押執行完畢。被告甲○○並 續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對乙○○提起96年度訴字第2047號請 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並於訴訟中為不實之陳述、提出不實之 證據欺罔法院,使法院做成錯誤之判決,由自己獲得有利之 判決;續經乙○○就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 47號提起上訴,被告甲○○仍以相同欺罔法院之方式,使臺 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駁回乙○○之上訴,而 對被告甲○○做出有利之判決。嗣經乙○○提起上訴後,經 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將前開高等法院97 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是被告甲 ○○上開欲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對法院為虛偽之陳述、 提出虛偽之證據欺罔法院之行為,即告未遂。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 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按直系血 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 親之間,犯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4 3 條、第324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係告訴人 乙○○之胞妹等情,業據告訴人於刑事告訴狀載明(詳97年 度他字第6811號卷第1 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之間係屬二 親等之血親關係殆無疑義,並有被告甲○○及告訴人乙○○ 之戶籍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又被告甲○○於96年7 月6 日 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起訴狀檢具告訴人乙○ ○出具之借款證明請求返還借款247 萬2 千元,並以96年度 訴字第2074號民事事件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告
訴人乙○○於96年10月11日提出答辯狀,雖不爭執借款證明 之真正,惟辯稱被告甲○○未交付借款云云,嗣被告甲○○ 及告訴人乙○○於96年11月14日均到庭言詞辯論,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民事庭於96年11月28日判決告訴人乙○○應給付被 告甲○○247 萬2 千元及其利息,告訴人乙○○於96年12月 6 日收受該民事判決,告訴人乙○○因不服該民事判決於96 年12月21日具狀提出上訴,並辯稱略以該借款已全數清償云 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上訴駁回, 告訴人乙○○因仍不服該民事判決於97年9 月22日具狀提出 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原判決 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以98 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判決原判決逾41萬2556元及其利息部分 廢棄,廢棄部分上訴駁回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揭各案件民 事卷證核對無誤(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 調字第193 號卷第3 頁至第11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96年度訴字第2074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40頁至第43頁、 第68頁至第69頁背面、第71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97年度 上字第78號卷第5 頁至第11頁、第238 頁至第240 頁、最高 法院民事庭9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卷第8 頁至第18頁、第56 頁至第58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 卷第219 頁至第222 頁背面)。是最遲告訴人乙○○於96年 12月21日因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96年度訴字第2074 號民事判決具狀提出上訴之際,已知悉檢察官起訴書所稱被 告甲○○涉犯訴訟詐欺情事,且自始至終告訴人乙○○均不 爭執該「借款證明」文書之真正等情,被告甲○○是否涉犯 訴訟詐欺,尚非無疑。詎告訴人乙○○卻遲至97年10月14日 始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控告被告詐欺情事(詳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811號卷第1 頁),顯 已逾6 個月告訴期間。揆諸前揭法文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